青年志愿者服务表彰及处罚条例
志愿者规章制度

志愿者规章制度志愿者规章制度1第一条、任何志愿者不得借本团队名义发起、组织、参与非团队批准的活动。
第二条、不得在团队拉拢队友,参与传销、宗教、证券等任何形式的组织。
第三条、不得散布、传播非法言论、不道德思想等误导队友,诽谤政府、团队等。
第四条、不得借团队名义谋得私利,非法集资或进行社会募捐。
第五条、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人员根据团队考核制度予以清退。
第六条、服从团队安排,对不理解、不支持的事宜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不应因个人思想而影响他人,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
第七条、不得私自组织选举、拉帮结派等,遵守团队组织架构。
第八条、作为志愿者不得沾染毒品、参与赌博、组织淫秽、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团队予以清退。
第九条、不得挪用、专用捐助物资、善款等,已经发现予以清退。
第十条、不得借用本团队名义或以队员为主要成员的QQ群,不听劝告者,或给团队造成不利影响者予以清退。
志愿者规章制度2总则第一条志愿者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图书馆志愿者,凡XX工业大学在校学生,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第二条招募方式采取组织招募。
组织招募是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以及参加图书馆志愿者集中招募。
第三条组织原则:活动组织者要协调好组织内部关系,为活动实施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服务宗旨:通过图书馆志愿者活动,为读者提供志愿服务,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提升图书馆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图书馆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服务口号: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服务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读者,无私奉献。
第一章图书馆志愿者守则为使志愿者更好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和宣传图书馆志愿者的不错形象,对图书馆志愿者明确提出以下要求: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格式

青年志愿者规章制度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规范志愿者行为,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志愿者在执行志愿服务活动中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志愿者应具备爱心、诚信、友善、守时、守纪、守法等良好品质,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事业,维护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应保护志愿者组织的荣誉和声誉,维护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纪律,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指挥和管理,认真履行志愿者义务,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志愿者组织结构,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志愿者提高志愿服务能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志愿者激励机制,激发志愿者参与积极性,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安全制度,加强志愿者健康保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志愿者安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志愿者的基本权利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选择符合自己兴趣和能力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志愿者有权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志愿服务技能水平,更好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志愿服务活动中提供的必要待遇和福利,保障志愿服务的基本生活。
青志协的规章制度

青志协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团队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促进团队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志协是一个志愿服务组织,由一群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组成。
协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区,传递正能量。
第三条青志协遵循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倡导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四条青志协成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履行志愿者的职责,服从协会的管理,维护协会的形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青志协设主席团、组织部、外联部、推广部、活动部、宣传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名团干组成,负责协会的工作决策和协调安排。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协会内部事务的处理,包括组织、外联、推广、活动、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除了主席团成员外,其他成员均为普通成员,参与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青志协成员享有言论自由、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青志协成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团结。
第十一条青志协成员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协会从事违法活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如对协会的工作或其他成员有异议,应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沟通协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活动规范第十三条青志协组织的活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和活动计划,不得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活动期间,成员应遵守活动纪律,服从指挥,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成员应按规定进行总结和反馈,积极参与协会的评价和改进工作。
第五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青志协主席团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连任不限次数。
第十七条协会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连任不限次数。
第十八条青志协设立每周例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并安排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志愿活动月度计划,各部门负责执行具体计划,主席团进行统筹协调。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违纪处罚条例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协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口号,确保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阵地化,规范化,长期化发展,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仅适用于协会内部,任何成员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应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条处分种类分五种:(1)内部警告(2)严重警告并内部通报(3)降级(4)取消评优资格(5)免除职务并开除会籍;
第四条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服从组织与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降级或免除职务处分;
第五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写书面检查,并给予降级或免职并
开除会籍处分;
第六条未经协会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降级或免除职务并开除会籍处
分;
第七条影响和损害协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降级或免除职务处分;
第八条以下三种情况可从轻处罚:(1)有特殊情况者,上报督察组批准可从轻处罚(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经
批评教育,虚心改正者;
第九条处罚时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情节轻微者可进行说服教育。
福建商贸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爱心志愿者规章制度

爱心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条组织宗旨为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弘扬爱心和奉献精神,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资格爱心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爱心和互助意识强烈,具有奉献精神;2. 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3.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4. 愿意接受组织安排和管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参与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 获得组织提供的相关培训和指导;3. 获得相关证书和奖励;4. 参加组织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遵守本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3. 执行组织交办的任务,认真履行义务;4. 保守组织秘密,维护组织形象;5. 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组织利益;6. 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第五条爱心志愿者活动管理1. 组织设置志愿者部门,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工作;2. 定期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3. 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合理安排志愿者活动;4.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志愿者更好地完成任务;5. 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六条爱心志愿者服务内容1. 参与社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2. 参与贫困地区的援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体;3. 参与灾害救援和其他紧急事件的志愿服务;4.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爱心志愿者纪律1. 志愿者应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管理;2.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言行得体;3. 志愿者应尊重他人和社会团体,不能有侮辱他人的行为;4. 志愿者应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物,不做对社会有害的事情;5. 志愿者应保守组织秘密,不得泄露组织机密。
第八条爱心志愿者奖惩1.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规定的志愿者给予批评和警告,严重者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爱心志愿者活动安全1. 志愿者参与活动应注意安全,遵守组织的安全规定和要求;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共同维护志愿者的安全。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

青年志愿者的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营造积极向上的志愿服务氛围,提高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执行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是指身心健康、具备志愿服务意识,主动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青年人。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坚持自愿、无偿、无害、公益的志愿服务原则,履行志愿服务责任。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当具备团结互助、乐于奉献、正直守信、勤劳务实、遵纪守法等基本品质,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由上级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志愿服务活动由项目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保活动、教育支持、灾害救援、扶贫助学等领域。
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划分为固定服务和临时服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八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志愿者应当了解活动内容、要求和风险,并签订志愿服务承诺书。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按照活动要求准时到达现场,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服从指挥、配合合作。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珍惜志愿服务机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放弃参与,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参加组织的培训、集中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调动或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工作记录和评估,注重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和激励,对违反规定的志愿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组织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的活动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权益第十五条志愿者享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应当得到组织的尊重和保障,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十六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志愿者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医疗支持。
第十七条志愿者有权对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青年志愿者协会奖惩制度

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表彰及处罚条例第一条表彰目的为了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通过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
在青年志愿者之间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保证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的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与学校文明校园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表彰项目校级项目:1、优秀志愿服务分会 2、志愿服务之星3、优秀志愿者干部4、优秀志愿者院级项目:1、优秀志愿者干部 2、优秀志愿者第三条表彰规模校级项目:1、优秀志愿服务分会3个2、志愿服务之星5个3、优秀志愿者干部10个4、优秀志愿者150人院级项目:优秀志愿者 10人优秀志愿者干部 3人第四条表彰条件校级项目:(一)优秀青年志愿者分会1、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二级分会。
2、遵守《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服从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组织、调度,积极及时上交各种材料、参与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必须以分队为单位,组织志愿者到固定的服务点进行服务并且得到好评。
(二)志愿服务之星1、必须为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且注册已满1年。
2、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在200小时以上,对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出过重大贡献,在校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3、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优秀志愿者1、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且注册已满1年。
2、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在100小时以上。
3、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四)优秀志愿者干部1、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且注册已满1年。
2、必须为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级机构的在职干部,经认证志愿服务时间在100小时以上。
3、参与、组织、策划过志愿服务项目,对西安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出了一定贡献,在志愿服务领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青协管理规章制度2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热心奉献社会,弘扬崭新风气”为宗旨,以提高新一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为目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条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不能与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冲突。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立足本校,从自身优势出发,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志愿者开展广泛的社会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为社会公益事业及社会大型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条对志愿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开展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成员第十三条志愿者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被法律制裁或学校处分的无选举权);(二)有参与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权利;(三)有志愿者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四)有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志愿者的义务:(一)有执行办公室决议的义务;(二)有维护青年志愿者整体形象的义务;(三)有宣传青协章程,团结志愿者的义务;(四)有接受监督,组织领导的义务。
第十五条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志愿者工作部决定撤消其组织资格。
第十六条志愿者工作部可根据实际要求,决定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顾问。
第四章组织第十七条志愿者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办公室批准可提前或延后举行。
第十八条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志愿者工作部的工作报告;(二)修改本组织的章程(修改本章程时,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有效);(四)监督本章程的实施;(五)确定各学期的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校团委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志愿者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志愿者工作部的职权(一)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二)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三)聘请名誉顾问;(四)审查和监督青协的财务收支状况;(五)决定青协的其他机构设置;(六)行使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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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服务表彰及处罚条例(试行)
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及处罚,规范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
第二条表彰条件
1、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配合活动组织者组织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2、青年志愿者每人每年至少不少于30小时的志愿服务的时间,青年志愿者干部每人每年至少不少于5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间。
3、与同事相处融洽,不搞个人主义,不拉帮结派。
4、不得私自借用本协会的名义做出有损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事。
5、没有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受到医院严重警告。
第三条表彰项目及名额
表彰项目设立“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奖”(1名)、“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3名)、“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10名)。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罚条例
1、未经允许私自以志愿者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私自从事涉外活动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
3、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给与警告处分,学校警告两次年底评优、奖时取消一半资格,学校警告三次取消本年所有评优奖励资格。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志愿者服务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组织活动迅速、有效,积极性高。
3、对志愿服务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干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志愿者行列中,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工作表现积极,考试成绩优异者,经考核确定有资格评选为优秀团员。
三、“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奖获奖条件。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2、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确保完成任务。
3、模范遵守志愿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集体写出事迹报告材料,交所在支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团总支,视服务深度情况,分别采取光荣榜公布表彰、评优、加分、奖金等形式的鼓励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条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统一发文进行表彰。
第六条本办法于2016年7月0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