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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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流域生活垃圾处置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基金目前,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从严控制新设政府性基金。

2015年,《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

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

”因此,不宜从三峡电站发电收入中拨出部分资金建立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基金。

国家积极支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和我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

2019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超100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

2020年,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十三五”时期,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180亿元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2018年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入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均对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提出了要求,明确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国发〔2009〕27号

国发〔2009〕2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

该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14•【文号】财税字[1997]79号•【施行日期】199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

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11字体:【大】【中】【小】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财税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互相沟通情况,每半年由省国家税务局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数据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

附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附件: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1-24字体:【大】【中】【小】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

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充填开采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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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8﹞87号
【发文日期】1998-05-22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2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沪国税流[1997]54号《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二、在2000年底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3303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迟税款的余额为基数,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1995年应缴增值税为0元。

四、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沪国税流[1997]54号文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第57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第57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1992年12月30日(92)财工字第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电力局、物价局(委员会),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规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在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的基础上,全国每千瓦时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在财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

除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按原办法执行外,全国用电量每千瓦时加收的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管局)负责随电费一起征收。

为收好、管好、用好这项基金,我们在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对于1992按照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92)682号文已征收的燃运加价用电加价中用于三峡工程的三厘钱,一律按此规定执行,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应予征收,不得拖欠或挪用。

现随文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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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7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8.14
【实施日期】1997.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

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
附件:
“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一)“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名单(9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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