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潍政呈〔2023〕2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潍坊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潍坊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73.9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73.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14.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96.71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7.0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6.86%。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潍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ຫໍສະໝຸດ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5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9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潍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日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单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
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高中阶段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高中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段学校及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每2.4—3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二)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三)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三)中等职业学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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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十五条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六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45度的,按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阳台出挑距离超出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1.65倍,且最低不少于20米。
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
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
潍坊市城市规Βιβλιοθήκη 管理技术规定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核定容积率
(FA)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共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FA<2
1.0
2≤FA<3
1.5
3≤FA<5
2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4.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
12层及以下层数×2.5米
13层—23层30米+[(层数-12)×2.0米]
24层及以上52米+[(层数-23)×1.5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