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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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内核制度

证券业务内核制度

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制度XX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今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后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经验,并认真征求了律师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管理从事证券业务律师执业活动的里程碑文件,它对于规范律师在证券业务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是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起着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律师在证券市场活动中的服务质量与证券市场的法律风险防范直接相关。

“管理办法”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范围、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我个人认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有新创性。

与过去的管理办法相比,第十五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律师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为两种业务活动建立了不同的审慎义务标准。

第十五条则明确了哪些文件和材料可以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这些规定有助于律师在证券业务执业活动中对执业风险的把握和控制。

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综合性律师业务的大所,目前从事证券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共有180多人,证券业务是XX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建所以来,XX一贯重视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体系,在市场上建立和保持了良好的信誉。

“管理办法”颁布以后,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极为重视,组织证券部的全体员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

我们证券部的领导小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重新修订了XX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内核规程,并且正在起草新的证券业务律师审慎调查指导准则和案卷管理办法。

XX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将继续不断努力完善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认真贯彻“管理办法”的精神。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最新中信证券内部控制制度

最新中信证券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监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证券公司 内核部 岗位职责

证券公司 内核部 岗位职责

证券公司内核部岗位职责证券公司内核部是证券公司中的关键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证券公司内核部的岗位职责。

一、信息披露与报表编制证券公司内核部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规要求。

他们需要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得到适当的披露。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问题。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运营安全和合规性。

三、业务流程优化与技术支持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对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他们需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帮助公司实现数字化转型和业务创新。

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内外部沟通与协调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与公司内外部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他们需要与审计、监管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了解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公司的管理层和各个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咨询。

五、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证券公司内核部需要进行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保团队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他们需要进行员工培训和能力提升,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

同时,他们还需要激励团队成员,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证券公司内核部是证券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

他们承担着信息披露与报表编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流程优化与技术支持、内外部沟通与协调、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等多项职责。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作为一家上市券商,在各个机构内部都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和业务操作。

以下是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常见的规章制度:
1. 组织机构设置规程:规定中信证券各个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层级关系。

2.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授权和审批流程等,确保业务操作和决策的合规性。

3. 业务操作规程:规定中信证券各业务部门的运作流程、操作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等。

4. 内部风控制度:确保中信证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包括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5.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中信证券员工在处理机构和客户信息时应遵循的保密原则和措施,以保护信息安全。

6. 内部交易管理规定:规定中信证券员工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循的内部交易制度,杜绝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7. 激励与约束制度:包括员工薪酬激励制度、考核绩效的评定标准和惩罚措施等,以调动员工积极性并促进业务发展。

8. 违规处分办法:规定中信证券内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何种处分,例如警告、罚款、辞退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中信证券各机构常见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每个机构和部门可能会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需求制定更具体的规章制度。

此外,这些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的,以确保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北证公告〔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1〕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下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四)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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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工作规则
(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核小组的职责
第三章内核小组的组成
第四章内核小组成员的自律要求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保证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提高申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

第三条公司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其宗旨是:对社会公众诚信负责、加强发行项目的质量操纵、提高公司投资银行人员的执业水平、塑造公司投资银行品牌。

第二章内核小组的职责
第四条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业务的内控机构,要紧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以及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

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具体审核范围包括:
1、审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2、审核招股讲明书及概要;
3、审核法律意见书;
4、审核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5、审核与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问题;
6、审核审计报告;
7、审核会计报表;
8、审核会计报表附注;
9、审核盈利预测报告;
10、审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11、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12、审核验资报告;
13、审核其他重大事项。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制《证券发行申报材料核对表》,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操纵,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
(三) 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

(四)负责定期组织内核小组成员进行法规制度、业务知识的研讨,对公司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五)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六)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内核小组的组成
第五条公司内核小组由9-13名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要紧包括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总裁、投资银行总部负责人、投资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内、外部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

内核小组设组长1 人, 副组长1人。

第六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了解证券业务。

(二)至少2名成员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

(三)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记录。

(四)内核小组成员除因此成员外,其它成员每届任期1年,能够连任。

(五)内核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1、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担任内核小组成员的。

2、两次无故缺席内核小组会议的。

3、任期内严峻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4、不适合担任内核小组成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内核小组成员由公司聘任,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第八条内核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证券发行的内核工作,要紧包括:
(一)负责主持内核小组工作会议;
(二)组织协调内核小组成员的工作,对证券发行材料的质量进行总体操纵,发觉和解决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在核对表上签字或签署意见;
(四)其他。

第九条内核小组副组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组长执行内核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在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内核小组工作会议时,主持内核小
组成员集体讨论,就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讨论意见;
(三)其他。

第十条内核小组一般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总体方案的审定;
(二)负责项目进展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对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中的重大法律、法规和财务问题进行把关,及时处理项目人员提出的法律、法规和财务方面的疑问和问题;
(四)对核对表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协助项目人员做好修改工作,并对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供内核小组成员集体讨论;
(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日常联系,并会同有关人员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材料;
(六)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材料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将申请材料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司、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七)在主持的发行项目完成后,负责将发行总结报告、发行报送材料及磁盘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八)其他。

第四章内核小组成员的自律要求
第十一条内核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十二条内核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证券业的执业标准和道德
规范,本着严谨务实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申请材料中应核对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发行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保守发行人及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泄露与发行申请有关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内核小组成员应当同意公司的考核、监督。

第五章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对发行申请材料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投资银行业务部由部门负责人和法律、财务专家组成复核小组,承担一级复核人职责;风控营销部是第二级复核人;内核小组是第三级复核人。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

内核小组集体讨论前,各内核小组成员应先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认真、全面的审核。

内核小组成员有权随时向发行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或通过发行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向其他中介机构询问有关问题。

内核小组会议应依照发行申请材料的报送时刻及时召开,内核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

第十六条内核小组应托付项目组在内核小组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各成员。

送达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书面材料为辅,书面材料应保证完整无缺。

项目组应将发行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初步填制的《证券发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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