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整理: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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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滞纳金的规定

违约金与滞纳金的规定

违约金与滞纳金的规定
合同书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履行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违约金规定
1.1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设定的比例)%。

1.2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违约金要求之日起(设定的天数)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逾期支付的,甲方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滞纳金规定
2.1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作为赔偿。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乙方应付款项的(设定的比例)%。

2.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滞纳金要求的(设定的天数)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逾期支付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逾期支付费用。

三、其他约定
3.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3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提交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履行
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2024版支付合同违约金

2024版支付合同违约金

2024版支付合同违约金1. 定义:违约金是指在支付合同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违约金适用于以下情况:- 付款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 付款方支付的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收款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商品;- 收款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 固定金额: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数额;- 百分比:基于未支付金额的百分比;- 利息:基于未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

4. 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至30%。

5.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违约金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银行转账;- 支票;- 电子支付。

6. 违约金的支付时间: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支付。

7. 违约金的免除:在以下情况下,违约金可以免除:- 双方协商一致;- 不可抗力导致违约;- 合同中另有约定。

8. 违约金的法律效力: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9. 违约金的争议解决:违约金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10. 违约金的变更: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1. 违约金的适用法律:违约金的适用法律为合同签订地的法律。

12. 违约金的生效日期:本条款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注意: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违约金的损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违约金的损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违约⾦的损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违约⾦的损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式,请求⼈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调整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当事⼈依照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请求⼈民法院增加违约⾦的,增加后的违约⾦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以后,当事⼈⼜请求对⽅赔偿损失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九条。

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过⾼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约定的违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的“过分⾼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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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工期:[开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工期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上限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上限,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 %。

违约金上限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 %。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 [仲裁机构/法院] 进行仲裁或诉讼。

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有关工期、质量等的条款]合同或协议书内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一、工程项目名称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名称]。

二、合同工期工程开始日期为:[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为:[结束日期]。

三、工期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上限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人们常常会签订各种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协议中的责任,即发生违约。

针对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法律对其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违约后果当一方在协议中违约时,会产生一系列的违约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经济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逾期利息、律师费用等。

2. 违约金责任: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

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但需注意,在法律上,“违约金”和“经济赔偿”是不同的,违约金并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损失。

3. 履行强制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履行其在协议中的责任。

这种强制履行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如法院可以命令违约方采取特定行动或者支付特定金额。

4. 协议解除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不再履行自己在协议中的义务。

协议一旦解除,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是双方约定的,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双方签署后具有合同效力。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违约,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 公平原则: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个别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违约责任的有效性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可预见性原则: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合理推测。

若一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后的后果,另一方应当可以预见到这些后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4. 法律救济: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如经济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法违约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违约法条

建设工程民法典违约法条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合同解除与赔偿
1. 若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解除合同,但应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后,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三、争议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四、其他约定
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送达对方指定的地址。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五、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违约金赔偿标准

违约金赔偿标准

违约金赔偿标准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指当一方不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另一方由此受到损失时,可以从违约方处追偿的合理的与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应的费用。

违约金赔偿标准是受到外部影响而产生的,应在实际情况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以确定的。

二、计算违约金赔偿的基本原则1、受损害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但是付款方应以合理的方式追究受损害方的责任,以确保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2、受损害方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赔偿,这一计算应充分考虑到违约方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与受损害方能够支付的能力;3、受损害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赔偿要求,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4、违约金赔偿标准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法定的相关规定。

三、常见的违约金赔偿标准1、货物贸易合同: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当于买方实际损失或者买方收到货物价款的50%,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支付相当于买方实际损失或者买方实际收取价款的20%;2、合同备忘录: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损失的三倍;3、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方违约拒绝支付,卖方有权要求支付损失的20%;4、建筑工程合同:如果承包商违约,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或者总造价的10%,反之,如果甲方违约,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乙方实际损失或者乙方实际收取造价的30%。

四、主要影响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因素1、各方损失大小:违约金赔偿标准有时会根据违约方的损失程度而有所变化,如果违约方的损失更多,那么此时应当对其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进行改变;2、合同条款及交易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自主定义合同条款,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约定较为精细的交易约定,如果违约方不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可能会增加合同另一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3、时间因素:违约方一般会根据受损害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标准与时间有关,即受损害方提出请求的时间越长,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越高;4、社会文化因素:不同的社会文化价值观以及普遍文化认知会影响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确认,因此违约金赔偿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社会文化价值观和普遍文化认知。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时,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人承担。

一方实施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向另一方给付违约金,确定其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当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实际发生的损失。

若另一方应当给予的报酬,超过此限度的,可以索赔报酬,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一)借款合同等约定合同违约金的,由当事人约定;
(二)约定不予设定或者无法确定违约金的,依照下列规定:
(1)支付也确无法自行支付的款项不及时履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被拖欠款项
千分之一给付;
(3)延误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计算违约金。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后,可以排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有利的,且另一方不认为其故意违反约定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减轻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优惠
当事人之间可以做出不设违约金的约定;若设定的违约金较低的,也可以按设定的违
约金标准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其他损失
过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给付违约金不能弥补或者部分弥补的,将由责任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得超过给付违约金的紧锣密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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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如转载请署名。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部分由公众号: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整理增加。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有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数额“过高”认定和处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二(担保人提出调整请求的处理与法院释明)诉讼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担保人提出明确请求的,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

法院要注意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进行释明,具体释明方式可参照《商事法官释明百问》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审慎作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

四(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

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期间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对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

六(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

七(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否认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认为约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后,也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八(认定违约金“过高”时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引述:(1)合同履行程度;(2)违约方的过错程度;(3)合同的预期利益;(4)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5)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6)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7)违约金计算的基数;(8)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九(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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