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PICC-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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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2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PIC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PIC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
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 还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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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诉讼争议点
1、保险条款理解误区(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期限、索赔期限)
偷窃、提货不着险 2、法条本身的不明确及不完善 3、保险原则的不明确(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 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
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
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 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
提货不着
第一,提货不着仅限于整件货物,不适用于箱内部分货物被盗或整个集装箱失 踪的情况。
第二,提货不着险包含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主 要险种条款汇编》一书中的解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 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其中有"偷窃、提货不着险"。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一切险,那就不用 考虑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提货不着,可以直接根据一切险进行索赔。
• 《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
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 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 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取得法 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 •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 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编号:YB-HT-289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通用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通用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险方式,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涉及到众多的条款和规定。

合适的保险条款可以保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为贸易双方提供保障和信心。

我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是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备受关注。

以下是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保险适用范围1.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时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口岸后交付收货人或货物运输工具之时止。

1.2 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海洋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设备、原材料等。

1.3 保险地域:本保险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洋运输。

二、保险责任2.1 险别:本保险按照《条例》约定,包括一切险、平安险等。

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3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根据货物种类、价值、运输路线和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测定。

3.2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3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四、理赔责任4.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申请书和相关证明资料。

4.2 理赔处理:保险人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处理,并根据约定支付理赔金额。

4.3 理赔限制:根据合同约定,本保险对于特定的情况和损失可能有部分或全部的免赔限制。

五、其他条款5.1 签证条款: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货物价值证明和运输合同等签证文件。

5.2 协商解决:本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解决。

总结: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PICC指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体现了前瞻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为贸易双方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便利。

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1981

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1981

OCEAN MARING CARGO CLAUSES(1-1-1981)I.Ⅰ.SCOPE OF COVER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With Average (W.A.)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the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1.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This insurance covers:(1)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heavy weather ,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2)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3)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 / of tsunami,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befor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4)Partial or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f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loading, transhipment or discharge.(5)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6)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o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7)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8)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2.With Average (W.A.)Aside from the risks-covered under F.P.A.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 or flood.3.All Risks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F.P.A. and W.A.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ⅡII..EXCLUSIONS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1.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2.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3.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terior quality or shortage of the insured goods prior to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4.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lossof market and / 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s arising therefrom.5.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and Strike,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1.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Policy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continues in for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land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its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lace used by the insured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the goods or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This insurance shall, however, be limited to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efore they reach the above mentioned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If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sixty (60) days,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commencement of such transit.2.If, owing to dela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f tran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 if required ,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1)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port or place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shall terminat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sold , bu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insuranceextend beyond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from the carrying vessel at such port or place.(2)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Iabove.IV.DUTY OF THE INSURED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 failing which 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his claim for any loss if and when such failur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the Company:1.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 shall immediately apply for survey to the survey and/or settling ag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baile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l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e or the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or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if necessary ,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2.The Insured shall, and the Company may als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al loss or damage thereto.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hereunder or as an acceptance thereof.3.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4.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accompany any claim hereunder made against thisCompany: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Weight Memo,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 / or Shortlanded Memo, Survey Report, Statementof Claim.If any third party is involved,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party should also be included.5.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s actual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becomes known.V.THE TIME OF V ALIDITY OF A CLAIM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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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

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第八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五)精神损害赔偿;(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赁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

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 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t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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