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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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标线施工细则

交通标志标线施工细则

交通标志标线施工细则一、交通标志标线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交通标志标线可以分为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地面标线等几大类别。

各类别的标志标线都具有不同的颜色和造型,以便车辆驾驶员能够迅速识别和理解其含义。

二、标志标线的尺寸和布设标志标线的布设应考虑驾驶员的视线角度和安全性要求,避免对驾驶员的视线造成干扰。

同时,标志标线的布设应考虑到各类驾驶员的需要,包括行人、自行车、摩托车和机动车等。

三、标志标线的使用原则交通标志标线的使用应根据道路的特点和交通需求来确定。

在道路交通繁忙的地方,应该加强标志标线的使用,以提高交通管理的效果和安全性。

在道路交通较少的地方,则可以适当减少标志标线的使用,以保持道路的干净整洁。

标志标线的使用还应注意其连贯性和一致性,避免给驾驶员造成混淆和困惑。

各类标志标线的布设应与交通流向相一致,确保驾驶员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和理解其含义。

四、标志标线的维护保养为了保证交通标志标线的有效性,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标志标线。

一旦发现标志标线损坏、褪色或存在其他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同时,标志标线的保养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避免对驾驶员的视线产生干扰。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并提醒驾驶员注意施工区域的存在。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交通秩序。

总结起来,交通标志标线施工细则的制定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有效的标志标线布设,才能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意识和纪律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理解,为道路交通提供更安全、更顺畅的环境。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分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项目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分局管理制度,项目部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项目部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安环部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在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及项目部领导下,安环部全面负责项目部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领导及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第一节驾驶员第十条项目的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地方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交通安全设施细则

交通安全设施细则

交通安全设施细则一、交通标志设置交通标志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设置,确保清晰可见,易于识别。

标志的位置应选在驾驶员易于观察且不受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

标志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其颜色鲜明、文字清晰。

二、交通标线划设交通标线应按照国家标准划设,线条宽度、颜色、间隔等应符合规定。

标线应清晰、连续,不应出现断裂、模糊等现象。

对于磨损或损坏的标线,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重新划设。

三、护栏与隔离设施护栏应设置在需要隔离交通流或保护行人、非机动车安全的地方。

护栏应坚固耐用,能够承受一定的冲击力。

隔离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四、交通信号灯配置交通信号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信号灯的颜色、亮度、闪烁频率等符合规定。

信号灯的位置应选在驾驶员易于观察且不受其他光线干扰的地方。

信号灯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照明与视线诱导道路交通照明应满足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行车要求。

视线诱导设施应设置在驾驶员易于观察的地方,以提供清晰的行车方向指示。

照明和视线诱导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六、紧急停车带规划紧急停车带应设置在交通流量适中、视线良好的地方。

紧急停车带的长度和宽度应满足不同类型的车辆停车需求。

紧急停车带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其畅通无阻。

七、安全护栏维护定期对安全护栏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对于损坏或老化的护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维护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护栏的反射膜和标志牌,确保其清晰可见。

八、交通监控设备交通监控设备的设置应满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控的需求。

设备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能够清晰拍摄到交通流量、违法行为等情况。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工作。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保护,防止被破坏或盗窃。

本细则旨在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一、引言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发展和交通需求的不断增加,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不仅仅是道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根据国内外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经验和相关标准,制定一套完善的细则,以期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与规划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命名与分类为了方便统一管理和使用,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命名和分类是非常必要的。

按照功能和类型,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交通警示标志:用于提示交通参与者注意危险路段和规则,如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示标志等。

2.交通指示标志:用于指示交通参与者前进方向和行驶规则,如道路指示标志、行驶指示标志等。

3.交通标线:用于划分车辆行驶区域和引导车辆行驶方向,如实线、虚线、路缘标线等。

4.交通信号灯:用于控制车辆和行人交通流量,如红绿灯、活动信号灯等。

5.交通设施设备:用于方便交通参与者使用道路,如人行天桥、隧道、停车位等。

三、设计原则1.安全性原则:设施的设计应能够确保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便捷性原则:设施的设计应能够方便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使用。

3.统一性原则:设施的设计应与国内外的标准和规范保持一致,方便交通参与者理解和接受。

4.可持续性原则:设施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设计细则1.交通警示标志的设计细则:(1)标志的尺寸和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交通参与者能够清晰地辨认。

(2)标志的位置应合理选取,以便于交通参与者能够自然而然地注意到。

(3)标志的材料和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也能够发挥作用。

2.交通指示标志的设计细则:(1)指示标志的文字和图标应简洁明了,符合受众的认知习惯。

(2)指示标志的位置应合理选取,以便于交通参与者能够在驾驶过程中轻松辨认。

(3)指示标志的尺寸和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交通参与者能够清晰地辨认。

3.交通标线的设计细则:(1)标线的形状和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便于交通参与者能够在驾驶过程中轻松辨认。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理工作,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交通监控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理。

三、监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目标,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3. 预防为主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4. 科学、规范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监理内容1.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2.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监理程序1.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监理内容、监理方法等。

2.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 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结果等进行审查,确保验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监理责任1.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作承担责任,包括对监理工作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责任。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范文是指在道路建设和交通工程项目中,监督和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1. 监理资格要求:监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设计审查:监理机构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设计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施工监督:监理机构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

4. 质量评估:监理机构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测,确保设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 使用维护:监理机构对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持久性。

6. 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对监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者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可以保证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有效性,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实施细则范文(二)导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交通流量的增加,交通安全问题日趋突出。

为了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本细则旨在规范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工作,确保设施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第一章监理范围和原则1.1 监理范围交通安全设施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通信号灯的布设和运行状况监测;2)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更新监督;3)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维护过程监理;4)交通安全设施变更或拆除前的评估和审批;5)其他与交通安全设施监理相关的工作。

1.2 监理原则1)科学性原则:监理工作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和使用符合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细则(三篇)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细则(三篇)

交通安全设施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理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理工作,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标志、安全岛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通安全设施监理,是指在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监管的工作。

第二章监理要求第四条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符合规范、准确、美观;(二)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熟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三)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过程的公正、有效;(四)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监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六)做好监理工作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设计监理: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要求;(二)施工监理: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三)验收监理: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理人员第六条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进行。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应资质证书;(二)具有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工作经验;(三)了解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相关软件进行监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监理合同第九条交通安全设施监理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理工作的范围和目标;(二)监理费用和支付方式;(三)监理报告的提交和验收;(四)监理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五)监理期限和延期、解除合同的条件;(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____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并定期进行,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包括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广告宣传、群众演练等形式。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种类和道路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开,对违法驾驶员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驾驶证管理第八条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机动车驾驶证两种。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1、F等多个驾照类别,适用于相应的车辆类型。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证分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和自行车驾驶证两种。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五条驾驶证的临时停驶、吊销、注销和停办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道路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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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附件:连云港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及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路管理职能,提高管护质量与水平,改善公路行车条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有序,为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下同)负责全市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监督考核。

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检查考核遵循“计划先行、规范考核、强化质量、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护工作,安排1-2名路政人员专职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

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与安全设施进行的定期巡查,市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主要业务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各路政中队每天不少于一次,并应将巡查情况记入《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检查记录》(见附件)。

对巡查中发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国省干线公路存在的可能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按国家标准及时修复和更换,同时填写《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报告单》(见附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五条市公路管理处、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基础数据库,信息包括基础数据和维护数据,详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护登记台账》(见附件)。

基础数据包括:标志类别、位置、图片、设置调整时间,标志结构类型、标志的净空、标志版面内容、标志基础大小;标线类别、位置、漆划时间等,形成线、图、文三合一的状态图。

维护数据:日常保养、小修大补、改造更新、专项工程的依据、内容、结果等文字、图片、影像信息等。

其中属于基础数据库的必须进行同步更新。

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对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同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市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5日内形成全市标志标线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新增设的标志标线应进行专业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查,方案内容包括定位、材质、质量、规格、施工方案等,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凡涉及标线修改漆划变更方案、标志版面内容修改的,应填写《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变更申请单》(见附件)向市公路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经公路路政部门统一规范设置的限速标志采取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维护计划编制第九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负责在每年12月28日前编制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年度维护计划》(见附件),市公路管理处负责编制全市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年度计划,经处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标志标线维护工作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日常保养,小修小补、改造更新、专项工程等。

日常保养与小修小补包括标志基础、立柱、版面正常清洁,标志基础水土流失加固、标志基础暴露部分及立柱除锈刷漆,基础失稳加固,立柱受撞变形,版面损坏更换或变形维修,标线周期性除污除垢,标线非养护施工性修补等。

改造更新包括标志基础、立柱、版面结构性构件达到安全年限,标志反光膜反光效果达到使用年限,标线使用寿命达到规定年限等。

专项工程包括路网结构变化需要,国家技术标准修订,交通安全新技术新要求,水毁、台风、暴雪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国家、省等重大活动配置设置标志标线等。

第四章检查考核第十一条考核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江苏省公路标志标线实施指南(试行)》《江苏省道路运输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江苏省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技术状况评定规定》第十二条市公路管理处每年应当定期组织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质量检查和考核,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

该项检查、考核工作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同时,市公路管理处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不同范围的抽查。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考核以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为单位,以辖管国省干线公路为对象(封闭施工路段除外,边通车、边施工路段主要检查基本的标志和必要的标线等安全设施),每次对全线路实施宏观检查和实测,不少于所辖国省道里程的60%,确保全年检查覆盖所辖国省干线。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制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十四条实测频率:标志应按照不少于40%的随机抽样率实测,即确保实际检测被查线路上所有标志的40%以上;标线应确保每条被查线路随机抽样实测不少于10个点段(有平面交叉时含2个平面交叉),线路少于10公里的可减半。

每次检查对上次存在问题而整改的,复查率不少于20%。

第十五条公路标志性能评价包括基础、立柱、版面、信息四项技术内容,每块标志单独评定,满分为100分,失分则该标志技术状况指数TSI i即得0分。

路段标志技术状况指数TSI=∑检查标志的技术状况指数TSI i/路段内标志数量N 。

第十六条公路标线性能评价包括漆划方案,外观质量、尺寸与位置、交叉口四项技术内容,1000m路段长度为基本评定单元,满分为100分,失分点段标线技术状况指数TMI i即得0分。

路段标线技术状况指数TMI=∑检查标线的技术状况指数TMI i/路段内标线段数量N 。

第十七条公路标志标线技术状况指数TMQI=(路段标线技术状况指数TMI)+(路段标志技术状况指数TSI)第十八条等级评定:TMQI及各级分项指标不小于90为优, TMQI及各级分项指标小于90不小于80为良,TMQI及各级分项指标小于80不小于70为中, TMQI及各级分项指标小于70不小于60为次,TMQI及各级分项指标小于60为差。

第五章经费支付及奖惩第十九条列入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其标志标线维护经费按“计划预拨、考核定拨、计量支付、奖优扣差”的原则支付。

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对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编制标志标线实施计划审核,下达标志标线经费计划。

第二十条标志标线经费计划下达后,先预拨20%,余款按照考核成绩和维护计量支付清单每季度进行拨付,前三度每次20%,最后一季度拨付10%,余款作为预留款,待所有检查考核结束,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应付经费后结算拨付。

(一)标志标线管护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良”的,全额支付本检查考核周期标志标线经费。

(二)标志标线管护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中”的,扣减本检查考核周期应拨标志标线经费的50%。

(三)标志标线管护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次”的,扣减拨付本检查考核周期标志标线经费,同时扣减预留款的50%。

(四)标志标线管护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差”的,扣减拨付本年度标志标线全部经费,调整次年度标志标线计划经费。

第二十一条市公路管理处每年将标志标线专项经费的10%作为考核专项经费。

所有扣减经费由市公路管理处列入专项考核经费。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对标志标线管护质量检查结果,对管护单位进行通报,对管护责任人给予奖惩,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对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责任人也应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

每次考核周期对达到“优”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奖励2万元,同时将分别奖励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主要领导1500元,分管领导1200元,具体负责人1000元;相关人员奖惩由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自行研究决定。

对于考核达“优”的前三名单位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考核达到“良”的单位,存在的管护缺陷由各单位立即修复完善;对于考核达到“中”、“次”的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市公路管理处应组织专项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所扣减预留款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取消奖励资格:(一)对于市公路管理处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到位的,取消奖励资格一次。

(二)公路标志标线损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在省局专项检查中排名末位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三)年度内公路标志标线考核两次未达“良”的,取消年度路政管理评先资格。

(四)因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发生重特大责任安全事故的,取消年度奖励资格和路政管理评先资格,需承担责任的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辖区内相同点段存在问题已由市公路管理处检查通报仍未及时整改,导致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再次通报的,按照市公路管理处同期考核等级作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对损坏、毁坏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不能收取赔(补)偿费的以及擅自搭接平交道口导致增设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所需费用每年年底从管护经费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要与公路新、改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其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大、中、小修结束后的标线恢复漆划,由市公路管理处(支队)路政科统一负责实施,其经费从养护预算中列支。

各级路政部门应参加方案的审查、施工的监督、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连公路[2008]35号文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连云港市公路交通标志管护登记台账连云港市公路交通标线管护登记台账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年度维护计划连云港市干线公路标志标线检查记录连云港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报告单连云港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变更申请单公路标志损坏类型和扣分值公路标线损坏类型和扣分值标线类型及适用范围编号名称适用范围漆划方案1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宽度10或15cm,设计时速大于60Km,划6-9线,小于60Km,划2-4线。

2 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划于路口时,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或用以引导车辆行驶轨迹;划于停车位标线时,指示收费停车位3 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公交专用车道线;划于交叉口时,用以告示非机动车禁止驶入的范围或用于连接相邻道路中心线的路口导向线宽度15cm,划4-6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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