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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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产说会宣导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产说会宣导

人民保险 服务人民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保险计划是专门针对驾 驶或乘坐自驾车的车主和家人亲朋好友倾力 打造的高额身价保障计划!
产品组合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
额 交费方式 产品费率
百万身价惠民两全
18-50周岁 30年
每十万元
5年 2280
10年 1690
附加百万身价惠 民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百万身价惠民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
给付医疗保险
同主险
同主险
同主险
同主险
同主险
同主险
5年 10年 5年
770 420
195
10年 107
5年期交组合保费:3245(元) 10年期交组合保费:2217(元))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 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 70周岁前 70周岁后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
先救我老婆,我还有2个孩子
活着的人该怎样面对未来?
当事故发生,真正受伤的是
人---自己和亲人
现在的家庭多为三口之家,本来是应该由两 个人共同支撑的家庭,如果意外突然走一个,或 失去了工作能力,那剩下的贷款怎么还?老人的 赡养怎么办?孩子的教育费用还够吗?还有家里 的日常开支怎么办?如果伤残,那医药费、收入 的损失……会不会拖累家人呢?
江西分公司 李军
真的每个人感觉都好吗?
一怕被盗 :恨不得把车扛在肩上 二怕被砸:所谓的“仇富”心理 三怕违章:警察叔叔一个敬礼,停车受罚 四怕油价:油被车喝下去,钞票从口袋掏出来。 五怕借车:把车借出去,等于把自己的心也借了出去 。
最怕…….
最怕

百万身价内部宣导材料ppt(2013.4.23.2)

百万身价内部宣导材料ppt(2013.4.23.2)

107
874
计划4:百 万身价,驾 乘无忧
主险
20万
2280
1690
8030
2270
1680
8020
三、客户利益展示
(一)客户利益演示一——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
性别:男 年龄:40岁
保险方案
计划1: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 险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5年 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
二、产品设计方案
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同主险
产品概述
保险期间:同主险 交费方式:同主险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责任
70岁前,10倍基本保额;70岁后,2倍基本保额。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倍基本保额。
二、产品设计方案
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摘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车比人贵现象频发
2013年1月,佛山发生一宗车祸,车 主李先生自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连车带人 翻下了路基,导致车毁人亡。 事故发生后,财险公司理赔如下:
福特车 → 李先生 →
自驾车一族沟通话术
• • • • • • • 刘先生您好!您给您的爱车买车险了吗? 买了。 您车损险保额是多少? 大概是20多万吧。 司机的保额是多少? 几万元吧。 您看您的爱车保额比您自己的保额都高,这是极不合理的。生命无价,人比 车更宝贵。您可以适当增加一些与您的身家相符合的人身险保额,使您的保 障更加全面、充分。人保寿险有一款新推出的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组合套 餐,保期长达30年,是专门针对您这样的成功人士开发的。每年交3245元, 连交5年,在您满70周岁前就能拥有高达200万元的意外险保额,还有每天100 元的意外伤害住院定额津贴,按30年算下来您每年只需交649元就能拥有如此 高的身价,连洗车钱都不够,如不出险满期还能退还主险所交保费的1.25倍。 您可以考虑一下。

保监发200367号

保监发200367号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资料文档

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资料文档

“金鼎富贵”两全分红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28天~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缴清 保险期间:5年 最低保险费:2000元(北京、上海、深圳)。无需体检。 基本保险金额:每千元保费1065元
特别说明:
(一)如果被保险人患有健康告知中所列的严重疾病,本公司不接受本险种的投保;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的第5、6类职业或拒
话术引导:您为儿女操劳了大半辈子,趁还有能力,该为 自己老年做准备了。您可以办个专门用于养老的理财保险 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的钱就会越来越多了。
课程大纲
产品设计思路 金鼎富贵产品介绍 金鼎富贵的目标客户 营销技巧与建议 销售流程 重点提示
专业营销程序与步骤
1、接触前准备 2、发现(搜寻)客户 3、接触(发掘客户需求) 4、销售陈述 5、促成 6、异议处理/再促成 7、售后服务
每个人都需要金鼎富贵,关键是了解其心理需求
金鼎富贵——营销技巧
产品优势
收益有保底 年年有分红 身价有保障
产品的功用
资金安全 保值增值 专家理财 身价倍增 灵活支取
金鼎富贵——理财模式
基本保 险金额
固定
红利
浮动
账户
金鼎富贵——保障模式
金鼎富贵
疾病身故/全残:1倍基本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2倍基本保险金额 公共交通意外:3倍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或全残:2倍保险金额 公交意外或全残:发生事故180内身故或全残,给付保
险金额的3倍 疾病身故或全Fra bibliotek:(1)一年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一年后: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金鼎富贵投保示例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专题培训课件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专题培训课件
式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
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 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 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费率表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产品费率表(每10元基本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5年
10年
18—50岁
19.5
10.7
投保方式 组合限制 风险保额
人工核保
一、主险可单独投保 二、主险可与附加险一、二单独组合 三、主险可与附加险一、二同时组合 四、附加险投保需与主险同步
一、附险一保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二、附险二保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的2‰,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一、产品组合以基本保额的2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
一、自驾车风险保额≥200万,须提供被保险人财务问卷、客户财务背 景报告书; 二、自驾车风险保额>300万,须提供被保险人有效财务证明资料,客 户健康告知书; 三、自驾车风险保额>600万,须提供被保险人体检报告;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额≥ 200元/日,需转人工核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5年
10年
18—50岁
77
42
保险责任-附加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保险责任
赔付额
备注
意外伤 害
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住院日数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 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最高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的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 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 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 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 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

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4.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周岁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2 全残2.3 保险期间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7.4 毒品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7.8 战争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军事冲突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暴乱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现金价值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7.12 利息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诉讼时效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5.3 空中运动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3.1 保险费的交纳 5.5 探险3.2 效力终止 5.6 武术5.7 特技表演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中国人寿〔2010〕两全保险024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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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4.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周岁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2 全残2.3 保险期间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意外伤害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7.4 毒品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酒后驾驶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有效行驶证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7.8 战争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军事冲突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暴乱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现金价值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7.12 利息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20年、30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见7.1)、60周岁、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七种。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 保单红利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为10年、20年和交费至保险期间届满三种,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4.1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2),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设立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将转入该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满期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届满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为10年。

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届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未来领取该账户中的余额,该账户保存期将自动延长10年。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该账户的余额。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满期保险金累积利率。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默认进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若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默认进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包括满期保险金和累积红利。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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