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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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少儿两全保险是一种常见的儿童保险产品,它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优越的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预防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少儿两全保险的条款及其保障内容。

一、保额和缴费期限少儿两全保险保额普遍较高,包括数万到数十万不等,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额。

缴费期限通常为保险期限的一半或一份之二,一般为10年或20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为20年以上,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收到保险费,可享受以下基本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保险期满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支付伤残保险金。

3.积蓄保险金: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利息之和。

三、附加保险责任除了上述基本保险责任,少儿两全保险还可以提供一些附加保险责任,以满足孩子和家长的不同需求,包括:1.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支付医疗保险金,以帮助家庭缓解疾病的经济压力。

2.意外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伤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保险金,以帮助家庭应对突然的医疗支出。

3.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需要停止工作或学习,无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免收保险费,并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四、保险合同注意事项在购买少儿两全保险时,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事项:1.保险金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避免保险过高或过低,以及保费超支。

2.保险期限:根据孩子的所处年龄和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并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

3.保险费用: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并考虑自己的经济情况和还款能力,避免影响家庭经济和生活质量。

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0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新编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合同范本-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精品

合同范本-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精品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4)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4)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近年来,少儿两全保险逐渐成为了父母们为孩子选择的重要保险形式之一。

作为一种传统保险产品,少儿两全保险既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风险,又能够为孩子的未来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对于少儿两全保险的保险条款了解还不够充分。

本文将会深入分析少儿两全保险的相关保险条款,解决大家的疑惑。

一、少儿两全保险基本概念少儿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备保险和储蓄功能的综合保险,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而设计的。

它包括两部分:保险部分和投资储蓄部分。

保险部分主要针对被保人身故或身体残疾后,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的标准给予最高保额的赔付。

而投资储蓄部分则意味着,在少儿两全保险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父母可以在规定的保单期限结束后获取储蓄部分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保障项目1. 意外伤害保障少儿两全保险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包括的事件有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等。

按照条款,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上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的最低保额进行赔付。

并且,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还可以自主选择对于特定的伤害风险进行更高的保额选择。

2. 疾病保障除了意外伤害保障,少儿两全保险还可以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疾病进行保障,例如:确诊的疾病、癌症、突发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等。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如果确诊发生了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的保额进行赔偿。

3. 保险期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关注合同期限的选择,被保险人在选择少儿两全保险时,可自主选择保险期限。

通常最短的保险期限是5年,最长为30年,但保险公司也会根据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要求,制定更灵活的条款。

三、少儿两全保险的投资部分1. 定期付款和灵活付款方式在儿童两全保险中,投资部分最大的优点是定期付款的方式比一般的少儿保险方式要灵活得多。

定期付款方式能够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让家长们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更加容易地进行资金的积累。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星少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星少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合同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金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起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以后的保险费。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少儿两全保险是指一种以交纳保险费为基础,以儿童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的少儿保险产品。

它既包含了人身意外保险的风险保障,又涵盖了传统寿险的财务保障功能。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以及保险费缴纳方式等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少儿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少儿因外来突发事件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如车祸、溺水、坠落等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金额和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予赔偿。

2.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少儿罹患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根据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人确诊为重大疾病后,一次性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3. 终身寿险:指被保险少儿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赔付被保险人的亲属指定的保险金额。

与普通的寿险不同的是,该款项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和扣除。

二、保险金额少儿两全保险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该产品同时提供两种不同的保障:一方面是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赔偿,另一方面是终身寿险的保障。

因此,少儿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会相对较高,通常在数万元以上。

三、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对于少儿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一定的免除事项,这在保险条款中有具体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况:1.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伤害或死亡;2. 被保险人在饮酒、吸毒等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3.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疾病或身故时,未履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义务。

四、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少儿两全保险的保险金是指当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身故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受益人有如下规定:1. 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正式提出赔偿申请后,保险公司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支付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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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Children's endowment insurance clause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11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标准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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