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_范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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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优先股融资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优先股融资问题研究

机与优先股发行人的长期表现联系起来,发现 优 先 股 融 资 有 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优先股属于权 益 资 本,权 益 资 本 是
债率。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融 资 工具,兴 起 于 西 方 资 本 市 长期资本,且不需要偿还,企业能够稳定利用资金。
场,经过不断的发 展 和 完 善,成 为 国 外 较 为 成 熟 的 一 种 常 用 融资手段和证券品种。
股东名称 秦英林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牧 原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牧 原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二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从企业资本结构角度来看,王 力(2017))研 究 发 现,优 先 股融资对广汇能源资产负债率、长期资本负债 率 等 相 关 制 度 保 障。 国 内 不 同 行 业 上 指标有较为明显 的 改 善。 而 且,目 前 二 级 市 场 持 续 低 迷,公
市公司可能出于不同目的发行优先股。我国商业银行发行 优先股的情况更 多,而 民 营 企 业 采 用 优 先 股 融 资 较 少,2008 年金融危机 后,优 先 股 融 资 为 美 国 资 本 市 场 带 来 了 新 的 生 机。金融危机过后,我 国 资 本 市 场 泡 沫 破 裂,企 业 筹 集 资 金
一 、前 期 相 关 文 献 回 顾
限公司是集饲料 加 工、养 猪 生 产、屠 宰 加 工 为 一 体 的 大 型 现
李云焕、刘艳萍、王 鑫 (2015)认 为 尽 管 优 先 股 在 利 润 分 配和财产清偿方 面 具 有 优 先 的 权 利,但 是 由 于 信 息 不 对 称, 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没有保障。在我国优先 股 实 践 中,法 律 制 度不仅要保护原有普通股的权 利,还要顾及保护 优 先 股 股 东 的利益。但李章彦(2015)的观点较 为 不 同,他 认 为 优 先 股 股 东与普通股股东存在利益冲突,由于普通股股东 享 有 经 营 决 策权,而优先股股 东 无 法 参 与 经 营 决 策,所 以 优 先 股 股 东 的 利益会因为普通股股东而受损。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的相关规定 。 ( ) 先股 一 般 规 则 。首 先 公 司法 有 一 优 必 要 对 优 先 股 概 念 的 内涵 和 外 延 进 行 界 的争议。 圈 定 。建 议 将 原 公 司 法 第 l2条 改 为 “ 3 股份 有 限公 司 在 其 成 立 时或 存 续 期 间 ,可 以创 设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 比其 他类 别 股 份 享 有 优 先权 的优 先股 。公 司 章 程 需对排 除该 优先股 的表决权作 出规定 。 无 表 决 权 优先 股 股 东 享 有 除 表 决 权 以 外 的


优 先股 概述
优 先股 是 对 公 司 资 产 、利 润 享 有 更 优 越 或 更 特 殊 权 利 的股 份 的 总称 。普 通 股 与 优 先 股 是 对 “ 东 承 担 之 风 险 和 享 有 之 权 股 益 的大 小 为 标 准 ” 而 进行 的划 分 。优 先 股 股 东 以经 营 决 策 方面 的表 决 权 为 对 价 交 换 公 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 ,因而优 先股 通 常 没 有 表 决 权 。 优 先 股 既 具 有 股 票 的 性 质 , 又 同 时 具有 合 同的性质 ,被认为 是一 种介 于股 票 与债券 之 间的一 种混合 证 券 。优先 股 与 普 通 股 一 样 , 持 有 人 是 公 司 股 东 。优 其 先股与普通股相 比 , 盈余分配 、财产 清 在 算 等享有 优先 特权 ,在 表决 权方 面则 受 到 限制 。优 先股 的权利 内容 由优先股 股 东 与公 司协商 并记 载于 公 司章程 及股 东 权 利证 书 上 , 有 很 强 的 合 同性 质 。但 是 具 优 先 股 与 债 券 又 有 明 显 的 区 别 。 优 先 股 本 质上体 现 的是投 资 关系 ,而 债券体 现 的 是 债 务 关 系 。 优 先 股 在 盈 余 分 配 和 剩 余 财产 分配 上位 列普 通股 之前 ,但 在债 权 人之 后 。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的探讨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的探讨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的探讨作者:何承丽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32期【摘要】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优先股制度。

市场对优先股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充满期望,截至目前为止已有1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

但是,从市场的反应来看,优先股却是叫好不叫座,优先股并未如预期那样得到市场的追捧。

【关键词】优先股融资方式上市公司一、优先股概述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九章70条,包含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发行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回购重组以及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优先股这一融资方式。

随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至此我国优先股发行和交易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优先股最早诞生于美国19世纪30年代,主要应用于铁路建设的融资。

优先股即拥有优先权的股票,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分配利润的优先,另一个是在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优先。

通常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所以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旱涝保收,如果公司经营亏损,无力支付股利,即使股息率有约定,优先股股东也有可能拿不到股利。

优先股既然具有了这些方面的优先权,则其他权利便受到了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

而且,优先股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只能要求赎回(招股文件有规定的前提下)。

所以优先股是一种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证券,既具有普通股的一些特点,又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但又是和普通股、债券完全不同的一种证券。

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思考

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思考

邓 强 内蒙古财经大学职业学院摘要:在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启我国优先股试点改革。

优先股试点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进行的重大改革创新,本文简述了我国优先股试点开展的情况,重点从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对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作了分析。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优先股试点中图分类号:F80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70-01一、我国优先股试点的开展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金融工具,也将成为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补充权益资本的全新途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作为特殊的有价证券存在形式,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第一,股息率固定,在存续期股息率一般不会变化,同时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第二,股东权利小,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没有投票权;第三,清偿顺序优先,优先股东的清偿顺序位于债权人之前,普通股东之后。

在我国,最初涉及优先股的国家级文件是九二年由当时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但是对优先股的表述比较模糊,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寥寥无几。

直到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我国将积极推进优先股试点改革。

此后,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5月9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6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我国优先股试点改革拉开序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表明了,试点期间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是,信息充分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经营业绩稳定的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符合上述要求。

浅析优先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浅析优先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浅析优先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刘强
【期刊名称】《魅力中国》
【年(卷),期】2013(000)029
【摘要】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
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了优先股制度,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知道优先股对于化解公司融资和投资者利益分配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投资者可以获得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而公司则可以在扩大股本的同时避免控制权的稀释。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优先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认识到优先股也存在固有的风险。

对于优先股只有采取审慎决策、理性参与的方式才能真正以一个良好的心态认识优先股,真正让优先股成为架起我国资本市场从低潮走向繁荣的“桥梁”。

【总页数】1页(P58-58)
【作者】刘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上海 20162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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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指期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浅析 [J], 姚晓磊;柳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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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析做空机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与影响 [J], 胡佳龙;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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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型企业发行优先股融资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科技型企业发行优先股融资相关问题探讨

策支持的同时满足资本市场的有效资源配置①。科技型企 往往 业在发展过程中风险大, 发展前景具有不可预见性, 风险投资支持科 需要风险投资的参与。美国的实践证明: 优先股灵活的融资特性 技企业最为集中地使用了优先股, 科技企业与风 在科技型企业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因此, 险投资家之间的关系是研究优先股的理想情境。 (二) 优先股是风险投资者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型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 “窗饰” 行为, 风险 对称, 科技企业为了融资, 往往需要进行 因此, 信息不对称会导 投资家则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 而优先股的安排一方面 致风险投资家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另一方面赋予了风险投 可以约束科技型企业的逃避行为, 资者优先分红以及在企业经营不善时要求强制清算的权 利, 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以实现自身的目的。 (三) 优先股是最有优势的风险投资工具 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常用的金融工具有普通股、 普通 普通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风险投资家来说, 比较安全, 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以使其获得稳定的收益, 但无法对企业有足够的控制权,不能分享企业的成长收 益,大量使用普通债券还会因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重过
一、 优先股的特征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优先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 创新性的融 一种有价证券。优先股作为一种具有灵活性、 早在 1825 年被工业技术发达的英国企业首先使 资工具, 于 1836 年左右传入美国, 如今 用。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 在 优先股在美国被广泛使用, 优先股市场规模平稳发展。 我国, 优先股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 20 世纪 80 年代是优 先股发展的萌芽阶段,此阶段公司发行的股票类似于现 还有权参与 在的参与性优先股, 不仅可以取得固定股利, 国家出台 利润的分配; 20 世纪 90 年代初进入雏形阶段, 、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 的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 并对优 度》 等一系列文件中, 明确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 先股在股利分配、表决权、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 定。 这个阶段, 个别上市公司, 如杭州天目药业、 深圳发展 但由于 1993 年的 中并 银行等都发行过优先股。 《公司法》 未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使得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至 直到 2006 年, 2005 年之间, 我国优先股陷入沉寂阶段, 《创 优先股再次在立法中出现。2006 年 1 月 1 日出台的 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 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 优先股的形式进行投资。2012 年, 证监会发起优先股制

优先股试点中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与反思

优先股试点中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与反思

优先股试点中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与反思
王晓梅;汪洁;李敏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17(000)035
【摘要】以我国19家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发行机制、收益分配和退出机制等几个方面探讨优先股投资者利益保护情况.研究发现:在优先股试点中,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发行环节比较注重优先股投资者利益保护,但在收益分配和退出环节对优先股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律制度还是从优先股融资实践来看,我国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总页数】4页(P87-90)
【作者】王晓梅;汪洁;李敏
【作者单位】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发行优先股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J], 熊锦秋
2.解读优先股与投资者保护 [J], 刘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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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J], 杨建平;李晓莉
5.优先股试点中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与反思 [J], 王晓梅;汪洁;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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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融资方式的探索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融资方式的探索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融资方式的探索作者:邢永哲来源:《商情》2015年第06期【摘要】优先股因其在提高企业资本金充足率、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本文通过借鉴美国优先股制度发展历程的经验,结合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现状,研究我国引入优先股制度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优先股制度;公司融资;融资工具一、引言优先股历来是国际投融资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早在19世纪30年代,优先股就已被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企业使用。

Baskin(1988)提出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时候,优先股更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

Heinkel和Zechner(1990)认为公司发行优先股是为了创造额外的投资动机,以便解决众所周知的由于债务导致的一个代理难题—投资不足的问题。

借鉴风险投资活跃的美国的经验,陈治东、赵运刚(2000)将优先股制度作为构建风险企业组织形式立法的重要部分。

为了解决风险投资人与创办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投资人在风险企业中持有可转换优先股,从而保证风险投资人的资本收益和对风险企业的控制,形成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之间的相互制衡。

赵志钢(2006)阐释了一套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少数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化为累积参与型优先股的机制。

从而保护少数股东,实现实质正义。

由案例企业优先股融资的可行性分析而引出国内金融资源配置的研究,有利于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经济结构合理化。

优先股融资在我国,尤其是西部地区企业具有长期的、普遍的实用性。

在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优先股融资对于解决资金困境、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等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外部环境分析中国股市的扩容速度举世罕见。

扩容压力主要来自于新股首发(IPO)和存量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发行的都是单一类型的普通股。

近5年来,中国股市IPO和再融资高达3.2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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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总第442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 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 (2014)02-0138-04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范利民1,张辉锋2,谢鸿华1(1.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530004;2.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优先股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点,是企业传统融资工具之外的补充,发行优先股可作为解决我国企业目前融资困难的一种创新方式。

本文通过比较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及优先股、债券、普通股三类证券的主要特征,阐释了优先股的性质;在分析国内外优先股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就优先股的发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融资;证券形式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3-09-05作者简介:范利民(1971-),男,湖南邵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张辉锋(1973-),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研究方向:传媒经济;谢鸿华(1986-),男(壮族),广西宾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的发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及发行普通股这三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而寻找新的融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一种在国外使用已久的融资工具,优先股兼具债券、股票特征,形式多样、灵活,满足了不同融资者、投资人的需要,是传统融资工具之外较好的补充,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优先股的属性(一)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对于优先股属性的讨论,可先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的比较开始。

投资者在认购优先股时通常最为关心分红收益安排,故优先股的结构安排重点在于分红收益的安排,发行人可通过不同方式来设计优先股的结构,而不同的结构设计体现不同的合约属性,对于不同投资者的吸引力也是不同的。

从表1可知A 、B 合约设计着重于从股息率角度来制定优先股合约条款,其注重于公司分红的成长性,更多体现的是普通股的性质;而C 、D 合约注重固定收益,更多偏向于债性,其中C 合约强调附加收益,D 合约注重投资者权利的灵活使用。

(二)优先股与其他证券比较为更清楚了解优先股的性质,本文将普通股、债券、优先股这三类证券的主要特征进行对比,如表2所示。

不难看出优先股的权利属性更接近于普通股,在投资回报、公司控制与会计方面的特征更类似于债券,但与“纯正”的债券相比,对发行者的硬性约束较少,在税务处理上也不一致。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见,优先股是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有价证券,至于是股性多一些还是债性多一些,取决于不同的优先股合约设计。

二、国内外优先股的发展概况(一)国外优先股发展概况1.美国优先股在美国的实践最早可追溯至1836年,但规范法律始见于1950年颁布的《标准商事公司法》。

现今优先股在美国被广泛使用,据统计,1990-2005年的15年间,优先股市场规模从530亿美元增长至1930亿美元,发展势头平稳。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时期,美国曾把优先股总第442期范利民: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139·作为挽救市场的主要金融工具。

当年10月,美国政府使用优先股的形式为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九家主要银行注资1250亿美元,缓解了这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从而防止了危机进一步蔓延。

2.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启用优先股融资的国家,19世纪中叶开始汇编的公司法判例中已有优先股的案例。

不过今天优先股在英国并非主流投资品种,主要是作为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使用的融资工具。

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英国政府也效仿美国,通过优先股的方式为几大银行提供巨额资金支持,以缓解其流动性困境。

表1优先股合约设计合约A B C D分红收益安排优先股的分红依据预设的“股息支付率(优先股股息占净利润的百分比)”确定提供普通股股息比率与某一固定股息比率中较高者普通股股息加上固定附加收益率股息固定,附加在未来某时点或以某价格转为普通股的选择权优点(1)可充分享受分红成长(2)分红始终高于普通股(3)诱人的高额现金分红(1)业绩下滑也可保障优先股股东收益(2)可充分享受分红成长性(3)分红性质与可转债类似(4)结构相对简单(1)结构简单、易懂且透明,尤其适合有长期稳定派发股息历史的公司(2)适中保证股息率高于其普通股(1)与可转债类同(2)可消除流动性折价缺点(1)条款复杂(2)若利润下降则收益无保障基本面向好时或将跑输普通股若利润下降则收益无保障可转债类的证券对于部分发行人而言缺乏吸引力表2不同类型证券特征比较债券优先股普通股剩余财产权索取排在优先股、普通股之前排在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最后性质债权介于债性、股性之间股权投资回报形式还本付息固定股息+回购溢价股利+资本利得法律约束发行者不能及时还本付息,持有者有申请强制索赔权利股利支付不是法定义务,但有触发投票权利规定股利支付不是法定义务存续期间票息合约规定一般由管理者酌情定夺无规定公司经营权利一般无选举与被选举权、投票权一般无选举与被选举权、投票权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投票权会计处理一般作为债务处理对不同性质的契约做不同处理一般作为股权处理税务利息支付可抵税股息支出对于发行人来说一般不存在抵税优惠,但投资人可享有一定比例抵税优惠股息支出一般不存在抵税优惠(二)国内优先股发展概况1.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早期企业发行的股份同时具有股票和债券两者的特性,类似于现今的参与性优先股,除了能收取固定利息外(利率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相同),还能按照持股比例参与盈余分红。

但此种股份又与现今的优先股不同,表现在:当时企业只发行这一种股份,而不像现在优先股与普通股分开发行;企业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可在税前列支,而现在的优先股的股息则用企业的税后利润支付(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条相关规定)。

2.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股份形式的法律规范,已经明确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并就优先股在股利分配、事项表决权、破产清算等方面做出规定。

在此期间的规范性文件里,《股·140·商业研究2014/02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简称“规范”)的效力等级最高,对涉及优先股相关条例表述最为明确。

《规范》的出台标志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已具雏形。

3.沉寂阶段(20世纪90年代———2005年)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中并未就优先股有明确表述,仅在第135条提及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规定。

4.重现阶段(2006年-)2006年1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的颁布,使得优先股在立法中重现。

《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三、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必要性(一)企业亟待新的融资方式现阶段,由于我国A股市场无法承受扩容的压力,IPO已经停止多日,另外,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传统融资方式的弊端更加凸显,且已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因而企业亟待新的融资方式,来帮助筹得宝贵的资金。

而发行优先股,与发行普通股一样都能达到募股集资的目的,且不会增加财务风险,又由于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无须担心控制权丧失的问题,而且从收益的角度来看,优先股收益率一般较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更强。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发行优先股显然有着相当的优势。

(二)新形势下银行业调整的需要首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资本监管提出了很高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需达到10.5%(至2019年)。

这个要求虽然短期内对我国银行影响不大,但银行的附属资本目前算来有9000亿左右,要求在十年内逐渐退出,因此未来两年内资本充足率很可能达不到标准。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还将考察流动性覆盖比率与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项指标来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我国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充足压力。

因此,其需要进行再融资以提高自身资本充足率。

如以发行优先股的形式补充资本金,既可以不提高负债率,又能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达到《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要求。

再者,我国的主要银行都属于大盘蓝筹股,发行普通股融资对市场流动性压力太大,发行优先股则影响小得多。

(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需要大型机构投资者,如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掌控着巨额资金,它们往往追求既有稳定收益,又无需频繁操作的投资品种。

而优先股的股息较为明确且风险相对债券等较低,非常符合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购买优先股的也多为银行、保险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四、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可行性现阶段发行优先股,在法律法规上并不存在着障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与相关税法等,在原则上均适用于优先股,现行会计准则也适用于优先股,但需要做一些补充规定。

法律方面,现行《公司法》第135条授权国务院对其他种类股份另行规定,按照此逻辑,国务院只需制定相关规定,在优先股权利义务、制度、管理与配套政策方面做出框架性与原则性规定,即可弥补优先股在法律上的空白。

在发行与交易环节,《证券法》在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优先股,需把优先股作为单独种类的股份按《证券法》发行与交易,解决与《证券法》的衔接问题。

对于优先股的税务处理,现行税法体系规定同样可用于优先股,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与第十九条对企业股票与债券的税务处理均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与第七条对个人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的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优先股。

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准则第37号第5条的规定,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该根据其实质与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分类,并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对不同契约类型的优先股进行分类:如果偏债性,则归类为负债;如果偏股性,则归类为权益,以此来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

五、政策建议根据《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有关精神,本文认为,对于优先股的发行,一方面要稳妥起步,需在门槛、权利等方面进行审慎设置,另一方面又要积极推进,在税收上应给予适当优惠。

总第442期范利民: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141·(一)发行的门槛设置宜着重考察现金流指标因为对优先股要求有稳定较高的股息回报,所以应注重审查拟发行企业经营的连续性与盈利能力。

建议把期间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设置为基础指标,因为这是企业能否实现盈利与派息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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