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常见中毒的急救(N1)

常见中毒的急救(N1)引言概述:中毒是指人体吸入、摄入或接触有毒物质后引起的生理或生化反应。
常见中毒的急救是非常重要的,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可以挽救中毒者的生命。
本文将介绍常见中毒的急救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应对。
一、化学品中毒的急救1.1 确认中毒物质:首先要尽快确认中毒者接触的化学品是什么,以便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2 紧急处理:立即将中毒者从中毒源处转移,避免继续接触有毒物质。
如有呼吸困难或意识丧失,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1.3 就医救治:及时送中毒者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告知医生中毒的情况,以便医生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二、食物中毒的急救2.1 呕吐处理:如果中毒者尚有意识,可以让其喝些盐水或温开水催吐,将体内毒素排出。
2.2 补充水分:中毒后会导致脱水,应及时给中毒者补充足够的水分,以帮助排出体内毒素。
2.3 就医治疗:对于严重中毒者,应立即送医院就诊,接受专业医生的治疗。
三、药物中毒的急救3.1 呼吸道通畅:如果中毒者呼吸困难,应保持呼吸道通畅,可以采取人工呼吸的方式帮助呼吸。
3.2 控制症状:根据中毒者的症状,可以给予相应的药物进行控制,如抗生素、解热药等。
3.3 就医治疗:药物中毒往往需要专业医生进行处理,应及时送医院就诊,接受相应的治疗。
四、动植物中毒的急救4.1 紧急处理:如果中毒者被毒蛇、毒虫咬伤,应立即将伤口处清洁,避免毒素扩散。
4.2 局部处理:对于植物中毒,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患处,避免毒素继续渗入皮肤。
4.3 就医治疗:动植物中毒后,应尽快送医院就诊,接受专业医生的治疗,以免症状加重。
五、化学气体中毒的急救5.1 通风处理:中毒者应尽快转移到通风处,呼吸新鲜空气,避免继续吸入有毒气体。
5.2 氧气治疗:对于严重中毒者,可以给予氧气治疗,帮助中毒者恢复呼吸功能。
5.3 就医救治:化学气体中毒后,应立即送医院就诊,接受专业医生的治疗,以减轻中毒对身体的影响。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学工业部〔86〕化生字第1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1.对急性中毒患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
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840ffafab069dc502201ef.png)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发布)(化督发[1994]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颁布单位】化工部【发文字号】(86)化生字第1078号文发布【颁布时间】1986-11-24【生效时间】1986-11-24【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
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840ffafab069dc502201ef.png)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发布)(化督发[1994]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急性中毒应急处置

确定中毒种类、和范围;
确定中毒人员伤害情况;
与项目部应急办公室、救护救援应急小组及上级卫生机构取得联系;
确定现有资源是否满足救援需要(人力、物资和设备),是否需要外援;
根据上述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行动使伤者脱离危险区域,针对病情展开抢救,了解患者中毒的方式,查清毒源,人数情况;
催吐:用人工刺激法,用手指或钝物刺激中毒者咽部及咽后壁,引起呕吐,同时注意,避免呕吐误吸而发生窒息;
防止脱水:轻症中毒者应多饮盐开水、茶水或姜糖水、稀米汤等。重症中毒者要禁食
8—12小时,可静脉输液,待病情好转后,再进些米汤、稀粥、面条等易消化食物。
急性中毒应急处置
序号
急性中毒应急处置
1
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类型:①食物中毒:未煮熟的豆角、发芽的土豆、鲜黄花菜、食用工业用盐、饮用工业酒精等;②有毒气体中毒:一氧化碳、甲醛等;
现场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及易发生严重人员伤亡事故。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急救措施:
除现场进行急救外的同时及时与外部医院、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转送伤者,使伤者得到进一步及时的救治;
妥善处理可疑食物:对可疑有毒的食物,禁止再食用,收集呕吐物、排泄物及 血尿送到医院做毒物分析。
向上级报告:及时向项目应急办公室、医院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
人员自救:
呼救:患者发现自己中毒时,不要惊慌,要及时去医院治疗或向急救中心120呼救,送医院进行洗胃、导泻灌肠;
常见急性化学药品中毒的抢救应急预案

常见急性化学药品中毒的抢救应急预案
(一)发现中毒者,立即报告医生并组织抢救。
(二)根据中毒的不同途径采取不同的措施清除毒物。
1.吸入中毒者立即脱离中毒环境,移至空气清新处。
2.皮肤黏膜接触者应立即用清水或生理盐水进行冲洗。
3.口服中毒者,立即进行洗胃、反复清洗直至澄清为止,危重患者即应先进行抢救。
(三)根据接触者的毒物应用特效解毒药物。
1.有机磷中毒者应用复能剂和阿托品。
2.亚硝酸盐中毒者应用亚甲蓝。
3.急性乙醇中毒者应用纳洛酮。
4.氟乙酰胺中毒者应用乙酰胺。
5.氰化物中毒者应用亚硝酸钠一硫代硫酸钠等。
(四)对于病情危重者应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
(五)对症支持治疗。
(六)密切观察患者中毒症状的改善,解毒药物的反应及患者的神志、面色,呼吸血压等情况的变化,并及时做好记录。
(七)积极做好中毒者的健康教育以及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中毒再发生。
急性中毒救援预案

急性中毒救援预案1. 神经性急性中毒(1)一线救援措施- 迅速将患者远离中毒源,确保自身安全。
- 观察患者呼吸和意识情况。
- 如患者停止呼吸或无意识,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
- 若患者有呼吸困难,放置在休息位,并确保通畅的呼吸道。
- 如患者呕吐,保持呼吸通畅,并清除口腔中的呕吐物。
(2)紧急就医措施- 紧急拨打急救电话,报告患者症状和所接触或摄入的中毒物质。
- 当等待急救人员到达时,将患者移动到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保持体温正常。
2. 化学性急性中毒(1)事故现场处理- 立即避免进入中毒区域。
- 关闭中毒源,并采取隔离措施,确保不再进一步暴露。
- 快速评估事故现场的风险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下一步行动。
- 如患者身上有化学物质残留,立即将其移除,并用清水冲洗皮肤。
(2)救援措施- 如患者有意识,立即将其转移到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保持体温正常。
- 如患者呼吸困难,确保呼吸通畅,并为其佩戴呼吸器具。
- 清除患者身上的接触污染物,用大量清水冲洗皮肤和眼睛,避免用化学物质清洗。
- 如果患者服用了毒物,不要诱导呕吐,应立即就医。
(3)就医前准备- 要给就医的医疗机构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并告知接触或摄入的化学物质。
- 最好携带有关物质的标签或包装,以便医生快速识别中毒物质。
- 如可能,与当地毒物信息中心联系,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
3. 食物中毒(1)迅速采取措施- 立即停止食用可能导致中毒的食物。
- 如患者意识清醒,让其漱口,以帮助去除可能残留在口腔中的毒物。
- 如患者有恶心或呕吐,保持通畅的呼吸道,并清除口腔中的呕吐物。
(2)联络医疗机构- 紧急拨打急救电话,报告患者症状和可能食用的食物。
- 如果可能,收集食物样本,以便医生分析毒物成分。
(3)病情观察和护理- 观察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如呕吐、腹泻、头痛等。
- 在医生的指导下,给予适当的药物和液体补充治疗。
- 遵循医生的处方,并严格控制饮食,以帮助恢复。
4. 药物中毒(1)拨打急救电话- 紧急拨打急救电话,报告患者症状和可能摄入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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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颁布单位】化工部
【发文字号】(86)化生字第1078号文发布
【颁布时间】1986-11-24
【生效时间】1986-11-24
【时效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
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
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
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
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
车间抢救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安全员、工艺员、救护员、检修班长等参加。
其职责是:
1.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指示和援救;
2.组织检修工人抢修发生故障的设备,切断毒源,终止毒物的继续泄漏与扩散,并对已泄漏的毒物进行适当的处理;
3.积极抢救中毒人员,协助救护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第三章设备与器材
第七条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衣服、手套、胶靴等,存放在玻璃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苯的氯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没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设备。
第九条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条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生器、吸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或监护仪等。
此外,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条救护站应备有专用救护车,车内应备有担架、过滤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苏生器及其他抢救用具等。
第十二条有毒车间应存放一定数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的中和剂、吸收剂和对抗剂等。
第四章联络与急救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与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网络系统。
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地、高效率地进行抢救:
1.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2.车间负责人除组织本车间人员排险抢救外,应以电话报告安全部门,通知救护站和医生。
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应紧急召集抢救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应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政府和社会上援救。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对直接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观察:1.脱离现场、淋浴、更衣;
2.收留住院或门诊观察,进行医学监护,监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
3.禁止吸烟、喝酒,不准热水浴和运动;
4.谢绝探视,排除精神因素及外界的干扰。
第十五条对急性中毒者,应采取以下医疗措施:
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2.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候;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3.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的异物;
4.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醒器;
5.施用解毒剂;
6.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第五章预防
第十六条凡新入厂或调换新的作业岗位者,均应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工业卫生、防毒急救常识等教育。
经考试及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允许在有毒岗位上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作业证》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作岗位、接触的毒物及该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个人防护状况等项。
《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卫生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八条凡需进入塔、罐等容器内作业者,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先必须办理《进塔入罐作业证》。
除按《动火证》要求的项目外,应增加监测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某种毒物的浓度。
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发给许可证,并注明工作时限、监护要求,过期需重新办理。
无作业证者,不准操作,工人有权拒绝操作。
《进塔入罐证》由安全、监测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包括从国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得削减。
第二十条工厂生产性与生活性供热、供水及下水排放系统必须分开,不得连通。
第二十一条工人操作、检修和采样分析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更改。
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示。
第二十二条有毒车间(岗位)必须做到:
1.车间的两侧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的标记;
2.应有通风、净化装置;
3.应有与企业负责人、调度室、救护站的直通电话,以便发生事故时随时报告;
4.车间盛装毒物容器应有标牌,标明容器名称,盛装何种毒物以及该毒物的毒性和中毒的救治办法等。
标牌的项目举例见附表4。
第二十三条工厂区内主要通道的路口处应设醒目的标牌,其上写明本厂主要毒物的分布区域、救护站、卫生所的位置和距离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化学工业部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定,地方化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化工企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生产厂长和工厂中毒抢救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不同毒物应配备防护用具的种类和数量
附表2不同毒物应配备解毒齐剂及冲洗设备
附表3急救箱内容一览表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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