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5篇)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是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为此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公共场所员工是安全管理的执行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制度和程序进行操作,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三、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
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设施设备维护,预防事故的发生。
2. 管理创新。
应当适应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安全制度。
3. 安全监管。
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内容1. 设施设备管理(1)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建设,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3)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不得越权操作。
2. 火灾安全管理(1)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合适的防火设施,保证消防安全。
(2)公共场所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公共场所要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人员管理(1)公共场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人员身份核查,防止违法人员进入。
(2)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持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3)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1)公共场所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2)公共场所应当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公共场所要专门配备急救设施和人员,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五、安全事故处理1. 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共场所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公共场所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5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是指公众集中活动、服务于公众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剧场、会议中心、公园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工作等方面。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演练,并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堆积物品、门窗封堵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疏散通道的安全。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存放、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要时,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预警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损失的最小化。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秩序维护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制造噪音、堵塞通道、滋扰他人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严禁吸烟、酗酒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管制器具、摄像设备等安全设施的监控,发现违禁品或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做好设施设备的保管和值班工作,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秩序维护制度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总则为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公园、电影院、体育馆、火车站、机场等。
二、安全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检查1.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建筑物结构、安全通道等。
2. 安全检查应覆盖所有公共场所,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
四、消防安全1.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3.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电气安全1. 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公共场所应禁止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用电。
3.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监管,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建筑物安全1. 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结构安全。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物周边环境的监管,防止建筑物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七、安全通道1. 公共场所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占用、堵塞。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引导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通道。
八、人员管理1.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顾客的管理,引导顾客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
九、应急处理1.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2.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5篇)

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1、本院公共场所范围包括院内地下室、食堂、门诊部、住院部等。
2、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3、凡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由保卫科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安全。
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传抄黄色刊物,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罚款。
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5、院内禁止玩火、打鸟、攀折花草树木,不听从劝阻、损坏公物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未成年员工子女由家长承担)。
随时驱逐或扣杀非本院豢养的一切动物。
6、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打唿哨,扰乱公共秩序。
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2)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巡逻:医院应派遣专门的安保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巡逻,确保医院内部外部的安全状况。
2. 门禁管理:医院应设置门禁系统,限制非医务人员的进入,并采取严格的身份验证措施,确保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3. 视频监控:医院公共场所应安装摄像头,对进出医院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监控,以提供监控证据和追踪事件。
4. 火灾安全:医院应配备灭火器和火灾报警器,并设置适当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 卫生安全:医院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洁,保证患者和员工的卫生安全。
6. 突发事件处理: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对和处理,确保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7. 安全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规定和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8. 监测警报系统:医院应安装监测警报系统,当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
9. 客服巡查:医院应派遣客服人员巡查公共场所,关注患者和访客的需求,及时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
10. 安全意识宣传:医院应通过公告栏、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提高患者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医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安全巡逻、门禁管理、视频监控、火灾安全、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安全培训、监测警报系统、客服巡查和安全意识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安全权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指的是城市中供市民休闲、娱乐、购物、交往等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咖啡厅、餐厅、影院、博物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秩序,倡导文明礼仪,促进文明素质提升。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管理人员和市民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应当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加强清洁卫生管理,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提升城市形象。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第七条市政府设立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设立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应当公开公示,供市民查阅。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共场所的使用时间、场所限制、安全规定等;2. 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管理要求;3. 公共场所的各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4. 公共场所的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应当及时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第四章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岗位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权责清单和责任考核机制;2. 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制度、日常维护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3. 公共场所的应急处理程序、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危机管理预案;4. 公共场所的服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和社会监督机制。
公共场所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共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与义务1. 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本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 公共场所应保持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公共场所应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3. 公共场所应定期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确保一客一换一消毒。
4.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公共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四、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 公共场所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2.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3. 公共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
4. 公共场所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 公共场所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五、监督与检查1. 公共场所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共场所法人代表(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共场所法人代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宾馆、餐厅、写字楼、医院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场所内人员、设施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即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安全设备的使用说明、应急预案等内容。
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人数应当根据场所规模、人员流量和安全隐患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安全检查技巧、紧急救援等。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各项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查、安全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执勤装备、防护用品等。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装置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装置。
第十一条安全设备和装置应当经过合格的安全评估和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
一旦发现设备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安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场所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告警器材等。
第十三条安全设备和装置的使用说明应当明确,配备有操作指南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应的检查和维护情况。
第四章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及时疏散。
第十六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应当根据场所的规模、人员流量和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公园等地方。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落实安全设施管理,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定期进行安全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保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加强监控巡查,提高场所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档案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和保障。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工作不力或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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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为参与活动的公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大型活动举行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办者予以整改。
在活动举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责令暂停举行活动;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大型活动中,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文体娱乐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
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第四十三条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
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第四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
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户外广告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