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法分则中贪污罪的刑事责任的失当性及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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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贪污犯罪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贪污犯罪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贪污犯罪法律责任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贪污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中,一旦涉及贪污犯罪,法律责任将不可避免地追究。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贪污犯罪的法律责任,并讨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

一、贪污犯罪的法律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犯罪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吞、骗取、贪污、挪用或者故意销毁国家资产的行为。

贪污犯罪涉及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因此,法律对其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二、事业单位贪污犯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被视为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司法追究和相应刑罚的处罚。

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贪污犯罪可以被定性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等不同罪名。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定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2.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贪污犯罪还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此外,对于导致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受损的贪污犯罪,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事业单位贪污犯罪的法律惩罚措施为了打击和预防事业单位贪污犯罪,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

下面列举其中的几项主要措施:1. 刑罚加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实行了加重的处罚制度。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职务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与职务形成直接关联的,将会被认定为职务犯罪,刑罚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加重。

2. 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事业单位贪污犯罪的发生,我国加大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预算编制、审计监督等进行严格监管,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廉政观念。

3. 廉洁自律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遏制贪污犯罪的发生,事业单位内部普遍建立了廉洁自律机制。

通过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纪律检查,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和廉政意识,有效地减少了贪污犯罪的发生。

浅析贪污罪未遂

浅析贪污罪未遂

浅析贪污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贪污犯罪未遂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行为难以起到根本性的遏制。

本人就针对贪污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日趋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已令人瞩目。

由于我国所完成的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没有固定的模式予以参考,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矛盾需要去解决和克服。

法律也同样如此,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去保障、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滞后,必会引起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祥和的局面。

我国历来把贪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新刑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从而有效深入地打击贪污犯罪。

然而,据报载,近几年来,贪污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形式多样,侵吞国有财产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污染了社会风气,同时从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国家政府机关在百姓心中的威信,任其泛滥,必将影响我党的地位和形象,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未占有公有财物的贪污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贪污罪未遂如何处理等问题感到难以把握,在此略作浅析。

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但对贪污罪未遂未作任何规定 1979 年刑法没有设立贪污贿赂罪违章,而是将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分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渎职罪等有关章节中。

历史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贪污犯罪率逐年上升,1988年1月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并为一类犯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最新-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 精品

最新-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 精品

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贺胤应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影响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太低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一般情况下,贪污罪和受贿罪构罪的数额条件都是5000元。

同时,《刑法》又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刑法》这种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构罪数额方面的规定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了。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开始凸现。

当前中国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现状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

与这种经济发展现状相伴的是中国各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呈现扩大化趋势。

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如以5000元为例来比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一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在西部地区则可能是一个人两个月或一个季度的工资。

这种工资差距,使得5000元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价值和意义就完全不同。

表现在刑事处罚上,所彰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也就不同,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的民众对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左右的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民众一般会认为以贪污或受贿5000元左右就入罪,刑法的规定太过于严厉,不能接受;西部地区的民众则会认为以贪污或受贿5000元左右就入罪,虽然有点严厉,但可以接受。

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分析

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分析
关键词:死刑;贪污受贿;国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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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rofessor Zhu Suli stressed that the rule of law in a country must focus on local resources in his book. All Legalization process are the result of the show of their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customary law.We also must obey this principle in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of the Corruption and bribery.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and corruption,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corruption. It’t particularity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decides that the damage caused to the society by Corruption and bribery are more Serious than the General economic crimes.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er lise all the Views about this issue,this article Refute the view to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Specifically their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Theory”.In the thirs part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in corruption and bribery: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can cause a huge deterrent to the corruption,it’s also the will of The People.

试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一)

试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一)

试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一)〔内容提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法定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处以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之间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合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刑法典中贪污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认为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从根本上违反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附加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设置不当。

最后,提出与上述问题相应的立法建议,如使贪污罪的量刑档次的划分法定化、确定化、均衡化。

〔关键词〕贪污罪/法定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量刑/我国1997年《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一、法定刑概念及特征所谓法定刑,一般是指刑罚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是指以公务员身份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贪污公款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违背了公务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贪污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分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种情形。

对于贪污罪,我国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将被定为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贪污行为则被定为贪污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恶劣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影响一般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受贿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分为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种情形。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受贿行为将被定为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受贿行为则被定为受贿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对于单位行贿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恶劣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影响一般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腐败犯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与贪污受贿类似,腐败犯罪也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对此类犯罪零容忍。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理和反腐败斗争中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旨在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管理、行政、审判、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决策等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2. 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

3. 目的: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实现个人享受或谋求他人的好处。

二、贪污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和罚金一般由数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的刑罚幅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贪污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贪污罪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提高对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蚀。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4. 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污罪行的揭露和举报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行为。

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和防范措施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试谈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

试谈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

试谈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贪污受贿分子乘虚而入,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

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是预防惩治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

就目前而言,我国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与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由于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仍然沿袭着以前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滞后性,已不能满足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客观需要。

如何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当前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关注的焦点。

因此,研究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笔者对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的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概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机制是否科学、量刑是否公正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量刑根据的把握。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权力与私欲相结合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优势,私自侵吞、窃取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以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部分罪名设定了标准,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贪污受贿最作为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依据犯罪对象贪污的数额大小而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进行了如下规定:第一,个人贪污数额超过十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严重者,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与十万元之间,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严重者,处无期徒刑,并处收财产。

第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与五万元之间,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分子,其有悔改、积极退赃表现行为,可以酌情降低或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情节较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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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贪污罪界定是有很明确的解释的,对犯罪主体有着详尽的介绍,但是对于适应现在的中国社会现状仍存在脱节之处,刑法分则中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量刑标准过低、刑罚处罚过于严厉和量刑标准过于详细化的失当性,并且这些失当性会带来一系列不利的社会后果。

关键词失当性刑法分别贪污罪刑事责任作者简介:肖知志,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31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刑法也不例外。

自1979年7月1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的刑法一直保持着较为严厉的处罚和较低的定罪标准,虽然在后来的刑法修订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不合时宜的罪名,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处罚力度和提高了部分罪名的定罪标准,但是我国的刑法相比与国外的相关法典,还是显得较为严苛。

然而,并不是较为严苛的刑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就对犯罪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的,通过分析了我国刑法分则的诸多罪名中,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过重,具有失当之处,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震慑相关犯罪的力度恐未能达到其制定期望。

一、本罪的相关规定及解释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罪的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它的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点: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在贪污罪中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我国对贪污罪的界定是有很明确的解释的,对每一个犯罪阶段的处罚标准也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从本罪的量刑标准来看,标准过低,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举例来说,根据南方财富网2014年11月19日的调查报告显示,上海市公务员一个月的收入大概是2300到3400元,假设一个上海公务员月收入3000元,他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了公共财物505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那么他因为他一个多月即可创造的收入,要服刑一年,从社会的效益来说,这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因为他一年可以收入36000元,也就是说他对于这个社会一年创造的价值至少等同于36000元,他因为5050元的贪污款服刑一年,在此期间对社会的价值不如其服刑之外创造的价值,弊大于利。

那么再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上海公务员月收入3000元,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共财产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他每一年都要为大约四个月就能创造的收入服刑,这明显是得不偿失的。

从刑法贯彻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

对比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来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那么由此可知此公务员贪污十万元的刑罚要远大于他挪用公款十万元所需要承担的刑罚,可是挪用公款在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贪污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它们都侵犯了公共财务,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二者的量刑标准差距较大所带来的刑罚处罚程度差距也相对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犯贪污罪的罪犯是不公平的,由对比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挪用公款最的量刑标准,我们也可以得出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过低的结论。

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以下几点:1.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可能会应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按照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形式,用上文举例做出的计算,构成本罪的最低标准显然是过低的,这可能对较小金额的贪污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对于那些达到本罪最高量刑标准的罪犯来说很可能起不到威慑作用。

2.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很可能对现实的实际司法应用丧失其现实意义,根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1月29日的文章显示上海5年里查办250余处级以上官员的贪污犯罪中每被查处的贪污金额有大有小,但是均已经超过了十万,据调查显示最近几年被查处的贪污犯罪呈现出了贪污手段的不断增多,侦破难度不断提高,贪污的金额不断增加,贪污巨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的特点,那么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对实际司法应用的现实意义在不断的丧失,本罪在贪污十万元以下的量刑在不断的丧失其现实意义,因为现在的贪污犯罪的涉案金额在不断的上升,很大一部分的涉案金额都已经超过了十万,也就是说本罪在十万元以下的量刑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没有了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贪污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越来越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也就不断的丧失其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三、本罪的刑罚处罚过于严厉根据刑法分则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来看,本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达到此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量在10万元以上的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对比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

例如盗窃罪,它的最高刑虽然为死刑,但是仅为两种情形: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再如诈骗罪,它的刑事责任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且得满足九个特定的要求;诈骗罪的同类型犯罪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上文所提到的挪用公款罪并没有死刑,以上列举的犯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虽然在刑法分则里它们与贪污罪不在同一个犯罪类型中,但是它们与本罪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都有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是有些罪名包括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这些罪名的刑事责任的最高刑罚要比本罪要轻或则达到的标准更高,相比与本罪刑事责任的平均刑罚都要一定程度上要比上述罪名的刑事责任的平均刑罚要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本罪的刑罚处罚要比上述列举的罪名的刑罚处罚要重的特点,但是,是否上述列举的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要比本罪轻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本罪还是上述列举的罪名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盗取十万元的公共财物就比贪污十万元的公共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吗?或是采用诈骗或者是敲诈勒索手段非法获取了十万元的钱财就比贪污十万元的公共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吗?亦或是挪用公款十万元就比贪污十万元的公共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呢?按社会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可以得出二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差距并不是悬殊的,那么本罪的刑事责任的刑罚处罚程度较大程度重于上述举例的罪名应该是不合适的,过重的。

况且,本罪涉及为经济类的犯罪行为,规定最高刑为死刑,此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以贪污的数额多少来衡量是否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生命的至高无上原则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本罪的刑罚处罚过于严厉的结论。

由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出来本罪的刑罚处罚过于严厉,那么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以下几点:1.过重的刑罚不利于犯本罪的人员进行再教化,因为任何法律的目的都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法也不例外,本罪的过重的刑罚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狱中犯此罪服刑的人员的再教育带来阻碍,因为过重的刑罚处罚相关的保释,减刑等政策都会比较严格或是较难实现,这样带给犯本罪而服刑的人员通过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的积极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打击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从而对于他们的再教化带来困难,对刑法教育意义有一定上的削弱。

2.对社会的价值弊大于利,因为犯本罪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国家的人才,他们所犯的罪行为经济类相比与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要小,若能让他们积极接受改造,投入社会中会为社会带来可观的价值,然而过重的刑罚处罚让他们减少了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和入狱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浪费资源,同时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得不偿失,同时本罪的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生命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对刑法制定的初衷有违背之处。

3.与实际的司法应用有脱节之处,在最近几年的中央反腐行动中,查处了大批高官,其中贪污巨款的人员比比皆是,但是被处以死刑的人员屈指可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法条的规定有一定的不符之处。

四、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于详细化由罪名的和相关的刑事责任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贪污罪有着详细的划分,细致到了具体的金额,对比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例如盗窃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衡量金额的范围,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法分则也只是规定了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衡量金额的范围,挪用公款罪虽然也有具体的量刑金额的划分,但是它比本罪的范围要大,因此对比上述列举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可以看出本罪的量刑标准有着更为甚至可以说是过于详细的划分。

由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出来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于详细化,那么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以下几点:严重滞后与社会发展,虽然每一部成文法典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但如严重滞后于社会的现状则这部法律就不足以处理社会的矛盾问题,不仅不能很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也很难适应现在快速发展的社会,我国现在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人民收入在不断增加,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十万元的购买力下降,贪污十万元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也在不断的减少,若是仍然保持着过于细致的量刑标准很有可能造成轻罪重判,一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有违公平精神。

二是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反而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三是对现在的司法实践活动造成阻碍,过度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免产生教条主义,造成错案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我国刑法分则中贪污罪刑事责任的失当性的理由以及其可能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论述得出本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待修正,但此规定并不是一无是处的,我国对贪污罪的界定是有很明确的解释,对犯罪主体有着详尽的介绍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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