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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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

如何应对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

如何应对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在当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盗版软件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果不对盗版软件采取应对措施,很容易遭受法律风险的困扰。

本文将介绍如何应对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建议以规避这些风险。

一、认识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盗版软件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销售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软件。

使用盗版软件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被罚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盗版软件的使用者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这些罚款不仅仅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 被起诉:著作权持有人有权对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提起诉讼。

如果诉讼成功,除了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金额之外,还可能导致声誉受损及其他法律后果。

3. 影响商业合作:盗版软件的使用可能导致商业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进而影响与其的长期发展合作。

合作伙伴倾向于与那些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进行合作。

二、应对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软件正版化:选择正版软件,并与官方渠道合作。

确保所有的软件都是通过官方授权的,以免受到版权纠纷的困扰。

2. 软件使用合规:在使用软件时,要遵守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不得超越软件的使用权限及限制。

严禁对软件进行非法的复制、传播、倒卖等行为。

3. 监督员工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应对内部员工的软件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政策与流程,以有效规范员工的行为。

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违法使用软件的行为。

4. 合法维权:当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软件著作权时,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5. 增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对盗版软件法律风险的认识,增强用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软件使用者的引导和教育。

三、结语盗版软件不仅对著作权持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用户自身带来了法律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创造和创新的环境。

CAD盗版的剖析与评述

CAD盗版的剖析与评述

CAD盗版的剖析与评述CAD盗版的剖析与评述AutoCAD盗版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CAD 盗版问题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真正切断盗版的渠道,不产生新的盗版用户,让我国的软件企业能够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

下面店铺将介绍AutoCAD 盗版的形成过程,并客观地分析其中所体现的Autodesk公司高明的市场策略,并为制造业企业呼吁一种合理解决AutoCAD盗版问题的途径。

一.设计单位使用盗版 AutoCAD软件的形成过程与原因设计单位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原因:1.从1985年起,中国企业开始使用CAD软件,到1994年的十年间,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版权意识,许多企业领导甚至还不知道软件需要用钱买。

而在当时,国产自主版权软件还不太成熟,当时市面可以找到的CAD软件就是AutoCAD,而且都是盗版,所以,大多数企业都安装了AutoCAD。

2.AutoCAD有二次开发工具,因此,不少企业进行了二次开发,能够基本满足显示汉字,生成标题栏、尺寸的功能。

于是,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一些大企业开始普及AutoCAD。

3.随着使用AutoCAD软件的企业增多,出版商发现出版有关书籍有利可图,于是,AutoCAD书籍漫天飞,还有各式各样的学习软件。

这样更加促进了AutoCAD软件的使用。

4.高等学校逐渐在制图教学和课程设计中进行计算机制图教学。

在94年以前,基本上没有别的选择,学校就使用了AutoCAD作为教学软件。

学生学了AutoCAD,毕业后分配到企业,如果企业有AutoCAD,当然就用上了。

如果企业没有AutoCAD,就会推荐使用AutoCAD。

5.国内许多科研单位和软件企业纷纷在AutoCAD上开发了各种各样的二次开发CAD软件。

这些软件的共性是能够将AutoCAD软件与各行业的标准联系起来,引进一些设计功能和图库。

客观上,AutoCAD及二次开发软件的应用给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当时带来了实惠,为提高企业的设计效率和推进企业的技术革新起了一定作用。

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方 式超出许可 范围传播、 销 售 和 使 用 的 行 际 损 失给 予 赔 偿 t 实 际 损失 难 以 计算 的 , 可
3 5 %的个人 电 脑运 行 盗 版 软件 。 而 随 着盗 版 数 额 还 应 当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行 为 所 软 件 下 载 渠 道 的 日益 广 泛 和 盗 版 软件 在使 支付 的合 理 开 支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或 者
摘 要: 在商业使 用盔版软件情况愈 演愈烈情况下, 该文对 于企业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原因进行 分析, 对企业 面 对的知识产权 风险和应对 策略
进行探讨 , 引导企业在健康发展 道路 上积极防范因商业使 用盔版软件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 关键词 : 盗版软件 计算机软件 侵权 商业使 用
用上 的便 利 , 使 用盗 版 软件 的 情 况 已经 由个 侵 权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不 能 确 定 的 , 由人 民 法
Ⅸ 刑 法 》一 起 构 成 了我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人非 商业 使 用逐 渐 向企业 商 业使 用 扩 散 , 即 院 根 据 侵 权行 为 的情 节 , 判 决 给 予五十万 元 的 法 律 框 架 , 成 为 商 业 使 用盗 版 软 件 责 任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存 在 使 用 盗 版 软 件 进 行 商 以下 的 赔 偿 ” ( 3 ) 盗 版 软 件 本 身存 在 重 大 的 的 法 律依 据 。 业运 作和 技 术 研发 。 中图分类号 : T U 7 67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4 — 0 9 8 x ( 2 0 l 3 ) 0 5 ( c ) 一 0 0 0 2 - 0 2
2 0 1 1 年 美国 Ad o b e 公 司和 Aut o d e s k公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盗版软件的泛滥,给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可能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威胁,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和传播必须严肃对待。

2. 案例分析2.1 2013年,某公司卖淘宝店铺的三个卖家被指控销售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共侵权价值达到6.1亿元人民币。

2.2 2015年,杭州一家公司被发现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被判赔偿1000万元。

2.3 2018年,深圳一名个人在信信公众号上出售盗版Adobe软件,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被判刑一年。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危害分析4.1 对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4.2 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泄露和损失;4.3 侵犯著作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5. 解决办法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5.2 提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正版软件;5.3 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6. 结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给用户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需要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健康的数字化环境。

7. 鼓励创新和正版软件需求7.1 政府在软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强督促,鼓励和促进软件行业创新,提高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成本增加,维护正版软件市场环境,提供正版软件的环境。

计算机行业的道德失范案例分析

计算机行业的道德失范案例分析

计算机行业的道德失范案例分析随着计算机科技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行业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道德失范案例,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计算机行业的信任和期待。

本文将分析一些当前计算机行业中的道德失范案例,探讨其原因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有许多公司或个人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违法活动或者非法牟利。

例如,某公司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后,将其出售给广告公司,从而给用户带来骚扰式的广告。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同时也破坏了计算机行业的声誉。

造成这种道德失范案例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另外,一些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道德和伦理的约束。

这种行为不仅对用户造成了伤害,也导致了行业整体形象的下降。

二、软件盗版和侵权事件软件盗版和侵权事件在计算机行业中比比皆是。

盗版软件的出现不仅侵犯了版权,也导致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盗版软件,这不仅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正版软件的利益。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他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代码或专利技术,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道德失范案例暴露了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这些违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同时,一些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也是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网络诈骗和欺诈事件网络诈骗和欺诈事件在计算机行业中屡见不鲜。

以网络购物为例,众多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受到了虚假宣传、低劣产品和假冒伪劣等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诈骗,通过虚假广告、网络欺诈等手段骗取用户的财产。

这种道德失范行为对消费者的信任产生了负面影响,并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计算机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诈骗和欺诈预防机制,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软件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与治理对策

软件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与治理对策

软件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与治理对策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今天,计算机软件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与此同时,软件盗版行为就像正版软件发展的影子一样,挥之不去。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正在进行着盗版与反盗版的一场没有硝烟的对抗,各国纷纷立法打击软件盗版行为。

我国自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软件盗版行为应该分为制作盗版软件行为、主动传播盗版软件行为和使用软件盗版行为。

由此可见,制作盗版软件行为和主动传播盗版软件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使用盗版软件是否违法尚无法律明确说明,至今争议颇多。

个人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都不能归为违法行为的范畴。

因此,使用盗版软件不应是违法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一、购买盗版软件不算主动传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点的情形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这就是指主动传播的。

网站系统破解版使用违法吗

网站系统破解版使用违法吗

盗版系统的违法行为任何破解版的软件的破解版的都属于盗版行为,网络上有这些很多虚拟的盗版软件,先不说好不好用,其本身就存在安全问题,肯定是比不过正版的,不要因为节约一点钱,到时候多的都花出去就不好说了。

软件这些都是虚拟的,它本身不像商品实物那些,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保护版权。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

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

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

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定性。

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附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解读)企业常常面临使用盗版软件方面的法律困惑,如经常有人咨询:“又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给我们发函,说我们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的软件,怎么办?”,“我们公司使用的软件都是盗版的,正版公司找来了,让我们买他们的软件,正版好贵,不买风险大么?”,“我们部门使用的软件较专业,下载了盗版的,正版公司的怎么发现我们使用他们的软件啊?”等等。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前提进行分析,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供参考。

在中国,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在不少人心中都存在一个误解,即“制造、销售盗版违法,而使用盗版并不违法。

”而实际上,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只明确地对制造、销售盗版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很清楚的法律责任,对仅仅使用盗版产品的行为,并没有作出违法性的规定。

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上,因其功能性、工具性很强及易复制性等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将其延伸到了最终用户的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具体来说,其一般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风险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容易被追究侵权的软件通常来说,需要经过授权或需要付费的计算机软件一般专业性程度较高,且大部分为国外软件,如目前启动司法维权较多的微软公司的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磊若公司的Serv-UFTPserverv6.3版本的软件、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CATIA系列软件、西门子公司的NX系列软件、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等等,这些软件著作权人的所在国大部分均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确定了作品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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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总第51期文/杨国胜、林晓静发表,[版权]文章
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授权许可,构成侵权。

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由此引发一个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即作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视为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

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

广义而言,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所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终消费的人,即以自己运行使用为目的的用户,既包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用户,也包括非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当然,不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用户。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是目
前司法实践中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其将“使用”明确限定于“商业使用”,这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即将“非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解释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为私人家庭、非营业性办公场所购买与使用“盗版”软件提供了免责保护。

因此,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讨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更具实践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也限于此。

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作为最终用户,无疑更注重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而从著作权法原理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关键是对其作品性中复制权的保护,因此仅对复制性使用进行规则。

实践中,最终用户要实现软件的使用目的,必需经过“装机”和“运行”两个环节。

“装机”原理是将软件源程序复制到计算机内,“运行”则是通过调用复制在计算机内的软件程序,将该软件作品再现于使用者的面前。

因此,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

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

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定性。

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上,就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及在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过错等问题曾经存在较大分歧,且现在也不是非常明朗。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前述规定是关于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定。

软件条例第三十条对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该规定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而根据软件条例起草人的回忆和解释,该条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指软件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运行而使用软件功能的行为人,而不包括仅仅持有软件复制品,未利用设备使用、运行该软件的行为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最终用户的侵权判定上,并未考虑使用人的主观因素,即只要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均应该承担停止“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

但在侵权赔偿责任方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是主观上无过错的善意复制品持有人,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理解为,善意的最终用户没有义务就已经发生的使用行为付费。

但值得注意的是,软件最终用户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必然与过错原则相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

但值得思考的是,该处继续使用由谁确定,合理费用应为多少,由谁确定?该条文判断,立法者应是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最终用户以支付使用费为条件,获得软件使用的法定许可。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

因为如果最终用户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就必须停止使用的话,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权衡利弊。

如果停止使用导致的损害大于购买或租用正版软件支出的成本,那么他必然会向权利人购买或租用软件以确保继续使用的权利。

而是否购买,费用多少,都应是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该规定看似允许利益衡平,实则有司法干预合同自治事项的嫌疑,并导致实践争议。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最终用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不过,过错是主观事实要件,需要通过综合考察软件来源、价格、最终用户的认知水平等各项客观因素予以认定。

实际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的系列法律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的重要功课,虽然法律依据和确定赔偿的原则比较清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软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款明确了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并不是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而是采用全面赔偿原则。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软件最终用户的赔偿责任一般以涉案正版软件的售价为基础确定。

庚新(上海)与烨琳彩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最终用户责任承担的案例。

该案中,法官酌情确定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数额的思路值得参考。

该案原告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又要求被告赔偿相当于两倍的涉案正版软件售价的损失。

法院首先认为,原告以正版软件的双倍价格请求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不过,法院进而认为,即使原告按照正版软件的单价(确定为8 . 5万)请求赔偿,亦不合理。

因为如果被告使用正版软件,则只要支付正版软件的单价即可永久使用。

现在原告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又要求其按照正版软件单价赔偿损失。

如果原告的两项请求同时得到支持,那就意味着被告在向
原告支付了正版软件价格后,仍不得使用该软件,而是需要另行购买一套正版软件,方可继续使用,即被告需为此支付软件价格的双倍费用。

两相比较,这样确定赔偿数额显然也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吻合。

考虑到原告如果不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那么上述冲突就不复存在,故法院要求原告明确是否坚持停止侵权的请求,原告表示坚持,故法院参考正版崭新软件的价格、合理的使用费率、使用许可的种类、范围及被告行为的性质、使用软件的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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