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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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城市
建设工程等方面的文件、图纸、资料等载体。

城市建设档案具有重
要的历史、科学、文化价值。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

第四条政府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健
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分类、整理和编目规则进
行管理。

档案应当及时上报,并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系统。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提
供城市建设档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建设档案的提供和查询。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建立安全可靠的档案保管
设施,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篡改或者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建设。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持续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存档保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查询利用:建设单位要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对工程档案的查询和利用,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便捷性。

4.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档案清点和核查。

三、档案管理的内容1. 工程档案的建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制,明确档案的建立程序和内容标准。

2. 工程档案的收集: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收集工程各阶段的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实施、验收监理等。

3. 工程档案的整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清晰的目录和索引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

4. 工程档案的保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的保管,设立专门的保管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5. 工程档案的利用:建设单位应当鼓励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利用工程档案,推动档案的价值实现和重复利用。

四、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并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档案管理的责任。

2. 档案管理员要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保证档案的及时整理和安全保管。

3. 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档案管理员的工作,配合完成档案管理的各项任务。

4.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的工作,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要建立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档案清查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住建厅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住建领域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的诚信档案管理。

三、诚信档案内容1. 企业诚信档案:(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2)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信息;(3)企业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4)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5)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6)企业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2. 个人诚信档案:(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等;(2)个人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地点、项目时间等;(3)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4)个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5)个人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正面信息。

四、诚信档案建立与更新1.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由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更新方式包括:(1)主动申报:企业和个人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2)被动采集:所在地住建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获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3)抽查核实:所在地住建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五、诚信档案应用1. 诚信档案作为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应用于以下环节:(1)招标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2)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3)工程监理、施工、验收等环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4)信用评价: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参考诚信档案信息。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鄂建办头〔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头〔2021〕1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和省档案局通知精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城建档案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安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本地及所属市县(区)城建档案安全业务指导。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担负起城建档案安全主体责任和工作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将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纳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建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

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责任、风险防控和保障等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种城建档案安全风险。

二、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城建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

积极开展城建档案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定期研究影响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发现风险、管控风险、化解风险,确保城建档案安全受到威胁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保障城建档案实体安全(一)严格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改造或新建、扩建城建档案库房,提高城建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改善城建档案保管条件。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齐全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安装监控和门禁设施,并保障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设施设备配备不全等问题,影响城建档案安全。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记录完整、准确、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整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与单位负有配合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符合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反制度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二章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图册、质量资料、安全资料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图,并在文件、图纸等上标明管理编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专业分类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制定保密等级制度,对保密等级较高的资料进行专门管理和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整理、清理,清理不需要保存的资料,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整。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文档的存储、检索、备份和传输,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体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全省发展城建档案工作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三)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系统馆(室)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1的起草执行等工作;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市城建档案行业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督队伍或委托市建设综合执法队伍履行城建档案执法监督职能。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录和未来发展的重要参照,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与规划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住建部制定并发布了《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文件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介绍该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文件背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各地管理制度不同,档案保管方式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存在一定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住建部制定了《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标准,规范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三、文件目的《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1.规范全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率,促进城市历史文化的传承和研究;3.减轻各地政府档案管理的负担,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实现信息互通。

四、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全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管理要求《住建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保密(1)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2)档案馆要求采用门禁卡和指纹等认证方式,管理者要保管好档案馆的密码;(3)在档案保管地点设置安全监控并设立守卫。

2.数字化管理(1)推进城市建设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建裁互通的档案管理系统;(2)文件档案的审批、归档、借阅、收回等全部采用数字化管理模式。

3.档案鉴定(1)档案鉴定必须由专业的档案鉴定机构进行;(2)鉴定机构应对档案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并颁发证书。

4.档案利用(1)制定详尽的利用规程,建立全国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数据库;(2)通过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一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2.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工作。

3.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建设工程档案。

三、档案管理程序1. 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程序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环节。

2. 收集阶段:(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档案管理员提供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填写档案登记表。

(2)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3. 整理阶段:(1)所有建设工程档案应按照相应的分类文件目录进行整理和编目。

(2)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4. 归档阶段:(1)档案应按照相应的分类文件目录进行归档,并标明档案编码和存放位置。

(2)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用性。

5. 借阅阶段:(1)借阅建设工程档案应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

(2)借阅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归还档案,并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6. 销毁阶段:(1)建设工程档案的销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填写销毁记录。

(2)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已销毁档案的记录进行备份和归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档案信息。

2. 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随意拆分、遗失或泄露档案。

3. 档案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得违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4. 档案管理应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档案的方便和快捷获取。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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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切实解决档案流失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建设与房屋改造项目工程档案收集工程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是住房工作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执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进行市场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出事件,对于实现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档案收集的范围及内容工建、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房屋、产权登记;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机关文书、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包括建设项目从提出立项、规划、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三、档案收集的步骤要求从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的《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为更好落实两书一证制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村镇规划区内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档案收集按以下步骤要求办理。

一建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有建设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签订的《省建设建设档案移交合同书》,未签订合同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城建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外,还应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管线现状资料和电子文件,并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查询证明,同时还需要建设单位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部门还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报告》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测量成果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查资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质监、开发办、村镇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把《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要条件,未出具预验收意见书的不预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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