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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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龙飞电话:86371576(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

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

(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定编、定岗、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工作量大、责任重的人员适当倾斜。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

根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分配,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关于征求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关于征求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质量,统一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司法标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我局征求意见建议。

因内容涉及到各保险机构,为更妥善全面地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馈意见建议,现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于2012年5月16日(下周三)上午11时前将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发送至我处指定邮箱,过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小凡联系电话:51958039电子邮箱:********************附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黑龙江保监局法制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对拒绝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及时退还预收保险费,如未及时退还,还应赔偿投保人相应的利息损失。

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险费后,非因投保人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投保及时处理,合理期限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函范本12例

征求意见函范本12例

征求意见函范本12例征求意见函(范本12例)征求意见函(一):关于河xx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效治理雾霾天气,尽快改善空气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xx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草案)。

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和专家论证,五易其稿,完成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xx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局或标准编制单位。

逾期不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xxx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通讯地址:xxx邮政编码:xxx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8月12日附件:略征求意见函(二):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各旗县区委宣传部、xx学院党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巴财行规〔2019〕根据《xx尔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号)有关规定,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开展2020年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做好2020年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各项工作,现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

请各地各单位以《xx尔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2019年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扶持等情景,广泛听取参与项目申报作者的意见,于3月13日(周五)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大楼8048室)。

联系人:xx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xx月xx日征求意见函(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函国办函[**]××号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现将我们草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送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同志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十一月底前告诉我们。

国务院办公厅(盖章)一九九九年×月×日征求意见函(四):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局把征求采购人意见工作列为专题.现请你单位对目前我市06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供应的供货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提出你宝贵的意见,并请将《征求意见函》于xxx年10月15日前寄回,或经过传真方式反馈,多谢合作!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签章日期征求意见函(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xxx 年度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xxx]64号),切实加强全省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xxx年全省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排序办法》,并经10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我会对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5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1167, 88061504电子信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邮编:100032附件一:修订说明附件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在认真总结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三年多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以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

一、修订原则《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立法基础,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且考虑到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复杂性,授权中国证监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机构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2021年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2021年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关于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回复*************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

特此回复!********二〇一*年*月*日经篇二:《对文件征求意见的无意见回复》说明县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我社已认真研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单位所涉及的内容没有修改意见。

特此说明。

xx2016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年2月24日篇三:《无意见回复函》XX局关于对《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回复的函XXXX办公室《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符合XX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特别对XXX等人员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能够进一步提升XX场所的主体责任意识。

我局对《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局 2015年4月24日篇四:《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省委高校工委宣教处接贵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我校认真听取多方意见,现就有关意见及建议函复如下一、对工作措施部分建议如下{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一)增加第17条,大数据时代,用互联网思维共建共享开展此项工作的网络信息资料库。

包括开展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文字、图片、视音频等材料,学典型用典型的材料,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工作模式、特色做法等。

以方便各单位快捷、实效地开展工作。

(二)增加第18条,公布开展工作的交流平台。

新媒体平台(QQ群、微博、微信)、申请轮流承办工作交流论坛会、创办相关期刊。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三)增加第19条,策划开展年度月份系列竞争合作相关活动,建立工作奖惩机制。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

我厅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参照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2月29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骆寿强,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格委托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二、【严控个人委托】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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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龙飞电话:86371576(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

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

(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定编、定岗、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工作量大、责任重的人员适当倾斜。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

根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分配,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团队合作的原则。

不宜过于强调教师个体作用,应充分体现团队(科组、级组等部门)全体人员工作的整体实效,促进形成互帮互助的局面。

(四)综合统筹的原则。

应综合考虑体现学校工作、教师工作的各个方面,不宜过于强调学校工作、教师工作的某个或几个方面,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四、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统一要求(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按月发放;剩余部分可根据实际按学期、学年或具体特定时期经考核计发。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依据学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发放,不能搞平均主义。

绩效考核围绕出勤、态度、能力、业绩等几方面开展,充分体现遵守出勤制度、工作主动性与责任感、教科研与管理的能力、工作实际效果等情况。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部分应设立项目津贴发放,如岗位(班主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科组长等)津贴、考勤奖、工作量奖、跨级跨科津贴、超课时津贴等等,其中班主任岗位津贴不低于300元/月,中层干部岗位津贴不低于班主任,中层干部除身份为职员的以外,应担任本学校一般教师一半课时量以上(含一半)的本专业学科任课,学校同时根据教代会通过的考核办法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部分也可将各类岗位折算为课时或分数量化来计发。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期终(年终)发放部分可设立教育教学质量奖、教科研成果奖、德育工作专项奖、公开课奖、学科竞赛奖、特殊贡献奖等等。

(五)职员与工人实行工作定岗、定量,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不超过一线教师的最高值。

(六)内设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2008]73号)执行(标准见附件一)。

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设置情况须报区教育局核准。

(七)校级干部(教育指导中心正副主任、区教育发展中心正副主任、公办幼儿园园长)由区教育局统筹发放;学校的其他教职员工由学校制订分配方案发放,其中学校分配时,个人的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年人均值的1.5倍。

(八)严重违法违纪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几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1、旷工人员的发放:工作人员一个月内,旷工1天及以上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部分停发,旷工人员期终(年终)发放部分也应酌情扣减。

全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期终(年终)发放部分停发。

2、病事假人员的发放:工作人员一个月内,病事假累计(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超过5天不足10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评定标准的60%计发;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评定标准的30%计发;超过15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部分停发。

病事假人员期终(年终)发放部分也应酌情扣减,全年累计病事假5个月的,期终(年终)发放部分停发。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涉及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岗位对应标准发放,期终(年终)发放部分按考核情况发放。

女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期终(年终)发放部分酌情扣减。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内(如婚假、丧假、看护假等),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评定标准发放,期终(年终)发放部分按考核情况发放。

4、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根据分配方案计算出的其数额的50%执行。

5、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或安排参加各类学习(包括业务培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评定标准发放。

6、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个月起,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评定标准的60%发放。

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个月起,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十)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情形的,按扣减金额较高的规定处理。

对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及时扣发的部分,须予以补扣。

(十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五、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操作(一)全区中小学校校级干部(教育指导中心正副主任、区教育发展中心正副主任、公办幼儿园园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统筹按有关实施办法(见附件二)考核后发放。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的规定动作。

校长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实施绩效工资的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要领,同时让教师参与到制度建设中来。

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实行一校一案。

学校制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经全体教职工充分讨论,严格按学校民主管理的有关要求经教代会(教大会)讨论通过,在本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送区人事局备案。

(四)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金额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交由区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通过银行划拨到教职工个人帐户。

附件1:普通中学校级领导职数配备普通小学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表与机构设置表注:2、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核定的限额内设置有关内设管理机构,每个内设管理机构设1-2名负责人,配备人员不超过3人。

职业中学另行规定。

3、九年一贯制学校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参照普通中学表。

普通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独立建制不完全小学,非独立建制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8附件2:白云区学校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根据《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校级干部,区教育发展中心正、副主任,教育指导中心正、副主任,公办幼儿园园长。

二、学校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各学校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为该校级干部对应本人职称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浮动系数。

其中学校规模48班及以上的浮动系数正校长为1.6,副校长为1.4;学校规模30至47班的浮动系数正校长为1.5,副校长为1.3;学校规模12至29班的浮动系数正校长为1.4,副校长为1.2;学校规模12班以下的浮动系数正校长为1.3,副校长为1.1。

发展中心、教育指导中心主任浮动系数为 1.6,副主任为1.4;幼儿园园长的浮动系数为1.2。

三、学校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1、坚持“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学校校级干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一)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高(职)中学校校级干部、区教育发展中心正副主任、片区教育指导中心正副主任、片区中小学校校级干部与公办幼儿园园长由区教育局负责考核;镇教育指导中心正副主任、镇辖内中小学校级干部与公办幼儿园园长由区教育局和镇联合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1、上级政策、法规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2、完成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情况,重点是教育教学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涉及学校人员的违法犯罪率等。

3、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管理情况等。

(三)考核的形式结合每年的年度考核,采取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要求1、学校校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按月发放,其余部分年终按考核情况发放。

2、有下列情况者,校长、分管副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发放部分全额扣发。

(1)因执行上级政策、法规及重大事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2)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3)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4)学校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

3、校级干部原则上应在学校担任本专业课程,如有特殊情况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不任课或任非本专业课程,未经批准不任课或不任本专业课程者,扣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发放部分的70%。

4、校级干部的教育质量考核标准如下:高(职)中按签订的《白云区教育局直管学校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核定的教育教学指标,每一指标低于要求5%的,校长、分管副校长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发放部分的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初中学校校级干部教育质量考核:(1)所在学校当年初三毕业班中考总分修正合格率(按当年区初中毕业班评价方案中的标准修正)与广州市当年中考总分合格率的比值不低于90℅,每低于要求5%的,校长、分管副校长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发放部分的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2)所在学校当年初三毕业班中考总分修正平均分(按当年区初中毕业班评价方案中的标准修正)与广州市当年中考总分平均分的比值不低于90℅,每低于要求5%的,校长、分管副校长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发放部分的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小学校级干部以当年全区小学质量监测为依据,所在学校所抽学科的总分平均合格率不低于所在组别的总分平均合格率,每低于要求5%的,校长、分管副校长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发放部分的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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