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艾滋病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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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艾滋病报复社会的例子

汶上艾滋病报复社会的例子

汶上艾滋病报复社会的例子众所周知,艾滋病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病魔,患上这个病之后不仅治愈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还会被大众隔离。

有些人患上艾滋病之后是感到绝望,觉得活着不如死了好,有些人则更加黑暗,他们会觉得凭什么折磨是自己,他们甚至会萌生报复社会,让给多人陪他受苦的心里。

前不久警方就公布了一起令人头皮发麻的案件——贩毒人员郭某在得知自己身患艾滋后,租借宝马奔驰等豪车诱骗多名女性。

出现这么变态的人实在是令人头皮发麻。

郭某原本是一个吸毒人员,但吸毒开销实在太大了,没有太多收入的他根本承担不起这笔高额费用,但毒品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郭某根本无法自拔。

为了能继续吸毒,他走上了贩毒这条道路。

前些年郭某别警方捉获,警方在给郭某做身体检查时,检查出郭某患有艾滋病。

要知道艾滋病是一个传染风险非常高的病。

艾滋病毒可以攻袭人们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是人体丧失免疫系统。

对于郭某这种特殊情况,警方决定不拘留他,而是采取监视居住。

谁知道,被释放的郭某并没有接受治疗也没有悔改,他因此自暴自弃,甚至觉得自己会患上这种无药可医病都是这个黑暗的社会带来的,他觉得老天对他不公,于是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他用自己贩毒赚来的积蓄,租了好几辆豪车,把自己伪装成一个富豪,吸引多名女性,并与其发生关系。

而且他也没有停止贩毒,依然偷偷的和以前的组织来往。

后来郭某因为贩毒再次被警方捉捕。

郭某在法院上坦言:“我曾经也是一个受害者,但没有人来解救我,后来我患上了艾滋病,我就更加痛恨这个社会了,凭什么一切都要我来承受,我要把我的病传染给别人,让他们和我一起受苦。

”郭某的行为是指令人发指,所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每个人还是要爱惜自己保护自己才是。

抓伤感染艾滋病案例

抓伤感染艾滋病案例

抓伤感染艾滋病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抓伤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很多人可能都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

然而,如果抓伤后没有及时处理和消毒,就有可能导致感染的风险。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抓伤时接触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体液,就有可能导致艾滋病的传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抓伤感染艾滋病的真实案例。

小明是一名医护人员,他在工作中不慎被一名艾滋病患者抓伤了手指。

当时,小明并没有太在意,只是简单地用水冲洗了一下伤口,然后继续工作。

然而,几天后,小明的手指开始发炎,并伴有发热、乏力等症状。

他意识到可能是伤口感染了,于是赶紧去医院进行检查。

经过检查,医生告诉小明,他的伤口已经感染,并且需要进行抗生素治疗。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他接触到了艾滋病病毒患者的血液,他需要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结果出来后,小明得知自己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抓伤感染艾滋病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

尤其是对于医护人员等高风险群体来说,更需要格外小心。

一旦发生抓伤,一定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消毒,避免感染的风险。

同时,对于接触到艾滋病病毒的情况,更需要及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预防。

除此之外,对于一般人群来说,也要注意抓伤后的处理和预防。

及时清洁伤口,使用消毒药水进行消毒,避免感染的发生。

同时,对于高风险群体,如医护人员、卫生工作者等,更需要加强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不必要的感染风险。

综上所述,抓伤感染艾滋病并不是一种遥远的可能,它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任何人身上。

因此,我们都应该对抓伤有足够的重视,及时进行处理和预防,避免感染的发生。

同时,对于高风险群体来说,更需要加强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不必要的感染风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抓伤感染艾滋病的发生,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

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法律个案:江苏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始末对江苏省镇江市的陈新(化名)来说,2013年无疑是个多事之秋。

一切纷争始于2013年9月30日。

之前,陈新根本不关心《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内容,也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但从这一天起,这些法律、规章不再只是文字,而变成了“武器”。

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体检标准》伤害了他,而《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则成为他的“反击利器”。

争取合法权益被拒2013年8月初,陈新报考了江苏省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

在前期考试一切合格的基础上,他在体检后被拒录。

陈新对记者回忆,2013年9月23日,他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接受体检。

“由于他们的谨慎,在体检中,我抽了两次血,25日那天通知我进行复检”。

经过两次体检,9月30日,陈新被告知体检不合格。

在向对方求证原因时,被告知因为他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陈新表示,他在报考这家单位时,招聘简章中并没有写明是公务员,也没有附上体检标准。

“所以,在9月30日,他们告诉我有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2013年国庆期间,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中.一旦HIV抗体呈阳性,即体检不合格”。

镇江新区管委会曾对《江南时报》发表过情况说明,解释为何“艾滋阳性被拒录”。

相关说明称,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明确:“体检、考察工作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

”在招考体检中,陈新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他被认定为不合格。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发后,陈新主动抗争。

他说:“我去网上查资料,注意到我们国家有两部很大的法律—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10月8日,我同镇江新区服务业发展局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交涉这件事情,还是被拒绝。

艾滋病法律案件(3篇)

艾滋病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滋病(AIDS)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严重传染病,自1981年在美国首次发现以来,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疫情迅速蔓延。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艾滋病的法律案件仍时有发生。

二、案件概述2015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艾滋病引起的法律案件,原告李某(化名)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将被告陈某(化名)告上法庭。

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在2013年相识,并发生性关系。

此后,李某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经调查,发现其感染源为被告陈某。

李某认为,被告陈某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故要求被告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与原告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合考虑被告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件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该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人性化、合理化。

3.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本案警示人们要关注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本案也提醒司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艾滋病法律争议案例(3篇)

艾滋病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滋病(AIDS)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严重传染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传播。

近年来,随着我国艾滋病疫情的加剧,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往往面临诸多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张某某诉某疾控中心案为例,分析艾滋病法律争议案例。

二、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男,因涉嫌传播艾滋病被当地疾控中心依法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疾控中心采集了张某某的血液样本,经检测发现其HIV抗体呈阳性。

随后,疾控中心将张某某的个人信息、感染HIV的事实以及疑似传播途径等信息公开,引发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

张某某认为,疾控中心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同时,疾控中心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即公开其感染HIV的事实,损害了其名誉权。

为此,张某某将某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疾控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疾控中心公开张某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隐私权?2. 疾控中心公开张某某感染HIV的事实是否损害了其名誉权?3. 疾控中心在公开信息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疾控中心在公开张某某个人信息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侵犯其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采集、检测、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等。

在本案中,疾控中心公开张某某个人信息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公众健康,符合法律规定。

2. 疾控中心在公开张某某感染HIV的事实时,未损害其名誉权。

法院认为,疾控中心在公开信息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同时,张某某作为HIV感染者,其感染事实属于公开信息,他人知晓其感染事实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3. 疾控中心在公开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体外传染艾滋病的案例

体外传染艾滋病的案例

体外传染艾滋病的案例艾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严重传染病,主要通过血液、性传播和母婴传播途径进行传播。

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体外传播这种病毒的案例也在世界各地发生过。

本文将介绍一些据称体外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警惕,减少感染的风险。

1. 医疗事故引发的艾滋病传播体外传播艾滋病最典型的案例之一是医疗事故引起的传播。

在手术、输血、注射等医疗过程中,如果使用了被感染的血液或器械,可能会导致艾滋病的传播。

比如,1994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起案例中,一名刚刚确诊艾滋病的男子在医院接受了一个普通的皮下注射,结果导致注射该男子的医生以及其他患者都感染了HIV病毒。

2. 美容美发行业中的传播近年来,一些报道指出,在美容美发行业也发生过艾滋病的传播。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采取共用注射器、刮痧板等不具备消毒措施的方式,给顾客造成了艾滋病的感染风险。

这些案例无疑对整个行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让人们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寻求合法、负责的服务供应商的重要性。

3. 共用注射器和吸毒器具的危险行为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注射药物和吸毒器具传播。

如果多人共用注射器和吸毒器具,就可能将病毒传播给其他人。

这种行为在一些吸毒人群中相对常见,也是艾滋病传播的一个重要途径。

4. 手术器械的不洁使用在手术过程中,手术器械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消毒验证。

然而,一些医疗机构由于操作失误或设备不合格,导致手术器械未能被有效地清洁,存在感染的风险。

这种不洁使用手术器械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艾滋病的体外传播。

5. 非法血液交易一些贫困地区或发展中国家中,有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从事非法的血液交易。

这些人可能未经严格的病毒筛查和血液检测程序,直接将带有HIV病毒的血液进行销售,结果使得购买者感染HIV病毒。

综上所述,尽管大部分艾滋病传播是通过血液、性传播和母婴传播途径进行的,但体外传播的案例也存在并值得我们警惕。

医疗事故、美容美发行业、共用注射器和吸毒器具、不洁使用手术器械以及非法血液交易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法律案例案例(3篇)

艾滋病法律案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艾滋病(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一种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导致的慢性传染病。

自1981年首次在美国发现以来,艾滋病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我国,随着防治措施的加强和公众意识的提高,艾滋病感染人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传播风险。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因艾滋病传播引发的侵权案件。

原告张某某(化名)因与被告李某(化名)发生性关系后感染HIV,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侣关系。

2020年5月,张某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被检测出HIV阳性。

经过调查,张某某得知自己感染HIV的途径是李某。

随后,张某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李某承认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自己患有HIV。

李某声称,他在与张某某发生关系前已经进行了HIV检测,结果为阴性。

李某还表示,他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张某某造成伤害,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存在性关系。

(2)张某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HIV。

(3)李某在案发前曾进行过HIV检测,但检测结果为阴性。

(4)李某承认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自己患有HIV。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在未告知原告张某某其可能患有HIV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存在过错。

(2)李某的行为对张某某的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3)李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某书面道歉。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摘要:
1.案例背景: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2.案件经过:教师报考受阻,诉讼历程
3.法院判决:认定歧视行为,要求赔偿
4.社会影响:对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的推动
5.结论:反歧视任重道远,呼吁关爱与尊重
正文:
1.案例背景: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在我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位患有艾滋病的教师在报考教师岗位时,因体检结果被拒,随后他将招聘单位告上法庭,成为中国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2.案件经过:教师报考受阻,诉讼历程
这位教师在报考某市一所学校教师岗位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前茅,但在体检环节,因被查出患有艾滋病,招聘单位以健康原因拒绝录用。

教师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将招聘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院判决:认定歧视行为,要求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歧视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判决招聘单位赔偿教师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5 万元。

4.社会影响:对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的推动
这起案件的胜诉,为我国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一个重要案例,对
于推动社会反歧视、关爱与尊重艾滋病患者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此案也提醒了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恐慌和歧视。

5.结论:反歧视任重道远,呼吁关爱与尊重
尽管这起案件取得了胜利,但我们仍需看到,反歧视的道路任重道远。

我们需要加强对艾滋病的宣传和教育,消除公众的误解和歧视,让每个人都能在平等和尊重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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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艾滋病第一案作者:筱禾来源:《检察风云》2014年第10期案件背景2005年末,19名因在黑龙江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输血而被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向法院提起了30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央视《东方时空》栏目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

当时,记者亲赴北安,对这起号称中国艾滋病第一案的案件进行了采访。

今天重新回顾该案的来龙去脉,记者对其中细节仍然记忆犹新……悲从喜生,生孩子顿陷病痛困扰黑龙江建设农场始建于1956年,位于小兴安岭南麓,北安市境内。

记者从哈尔滨来到建设农场,在一间狭小的平房里,采访了当事人之一的于明贺。

28岁的于明贺和妻子李晓红都是农场职工,两人1997年结婚,不久,李晓红怀孕了。

于明贺喜上眉梢,对她照顾得更加无微不至。

李晓红快临产时,于明贺主张去农场以外的大医院生孩子。

李晓红认为,当地的建设农场职工医院也是一级甲等医院,连外科手术都能做,接生孩子应该没问题,去外面的大医院要花很多钱,有点犯不上。

而且,住在农场附近的女人都选择在这家医院生孩子,没见过有谁出过事。

再说,这家医院坐落在农场场部西侧,离他们家只有百米之遥,两三分钟就能走到。

于明贺见妻子的话有道理,妥协了。

1998年1月8日,李晓红住进了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妇产科。

下午,她出现临产症状。

医生检查后说,她骨盆狭窄,子宫内羊水不足,顺产有困难,最好做剖宫产术。

于明贺同意。

下午2点,李晓红被推进了手术室。

随着手术室的门“咣当”一声关上,于明贺的心也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

直到40分钟后里面传出婴儿的啼哭声,他绷紧的神经才松弛下来。

不一会儿,护士把婴儿抱出来,说是男孩。

于明贺望着儿子粉嘟嘟的小脸,笑得合不拢嘴。

他问:“我妻子怎么样?”护士没有回答他,抱着孩子匆匆去了婴儿室。

于明贺顿时忐忑不安:孩子平安降生了,妻子却半天没有从手术室出来,这是怎么回事?手术室的门终于开了,一个医生走出来,表情严肃地告诉于明贺:“病人子宫和胎盘粘连到一块了,引发大出血,现在必须要做子宫切除术。

做手术要输血,你看看用谁的血?”于明贺曾念过医专,毕业后在医院里实习过,后来阴差阳错才没有从医。

他知道女人生孩子犹如闯一道鬼门关,弄不好会出人命,现在听说妻子大出血,他的头“轰”地大了。

医生似乎看出了于明贺的担忧,安慰他说:“手术不会有什么意外,现在当务之急,是找到血源。

”于明贺是AB型血,而妻子是A型,他无法给妻子输血。

医生建议:“去找孙老四吧,他是A型血,他要是不在,找他老婆也行,他老婆是O型血。

”于明贺认识孙老四,他和他老婆都是外地人,来建设农场一年多了,夫妻俩靠卖血为生,被当地百姓称为“血鬼”。

妻子命在旦夕,于明贺顾不得多想,同意了医生的建议。

孙老四很快被找到了医院。

负责采供血的医生从孙老四身上抽出了800CC的血,于明贺向医院支付了1600元钱。

见医生拿着血浆要进手术室,于明贺担心地问:“孙老四的血化验了吗?有没有问题?”医生有些不耐烦地回答:“我们还能不化验?这是医院啊。

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

”鲜红的血浆缓缓地输进李晓红的血管里,她终于转危为安。

几天后,于明贺高兴地把妻子和儿子从医院接回家,给儿子取名于石宝。

2000年5月的一天早晨,李晓红突然感到浑身发软,胳膊和腿也有些酸痛。

她以为这两天忙碌累了,只要休息一下就会好。

岂料到了中午竟发起了高烧。

于明贺午休回家,看见妻子脸像炭火似的,急忙把她送到建设农场职工医院。

在医院李晓红打了退烧针,但体温并没有下降,接着,她又继续打了一个多星期青霉素,体温才恢复正常。

发烧时,李晓红口腔出现溃烂,鼻子经常出血。

后来,她牙齿开始脱落,并且腹泻不止,体重迅速下降。

于明贺实在不放心,便带她到北安市的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肺结核病。

治疗一段时间后,肺结核病又被排除了。

然后,哈尔滨的一家大医院又按白血病收治她,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

最后这里的医生也表示无能为力。

于明贺不甘心,背着妻子在哈尔滨的多家医院穿梭。

可是,没有一家医院能够确诊和治疗,他们只好失望地回家。

2003年“非典”肆虐时,李晓红恰巧发烧,当地医院怀疑她感染上了SARS病毒,对她进行隔离。

之后,她依然时常发烧,而且每次发烧都持续一两个月。

采访时,于明贺告诉记者,妻子得病前勤快能干,可自从得病后,她什么活儿也干不了。

到2004年夏天,她病得连腰都直不起来,整天只能躺在床上,饮食起居全靠于明贺照顾。

李晓红的父亲退休前是电工,母亲是退休教师,于明贺靠机动三轮车拉脚和耕种农场的土地赚钱,每年能挣几万元。

如今,为了给李晓红治病,不但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欠了一屁股外债,连李晓红父母的养老钱也全部拿了出来。

这个家陷入了窘境。

于石宝还小,有时看见别人家的孩子吃零食,他会馋得挪不动脚。

于明贺看见儿子舔着小嘴的可怜模样,只能含泪把他拖回家,告诉他要省下钱给妈妈治病。

更让于明贺焦虑的是,没有哪家医院能说清李晓红得的是什么怪病。

晴天霹雳,19名患者输血染艾滋与于明贺夫妇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宋威和李华夫妇。

夫妇俩都是老农垦的后代。

2004年8月的一天,于明贺去农场医院给妻子开药。

路上,他遇到了同样去这家医院看病的宋威和李华夫妇。

于明贺见到李华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李华和李晓红曾是同学,以前经常找李晓红聊天。

那时,她脸色红润,体态丰盈,浑身充满着活力。

后来她开了一家水果店,由于生意忙,很长时间没和李晓红联系了。

如今眼前的李华却面色铁灰,身体瘦弱,要靠丈夫搀扶才能走路,一副病怏怏的样子。

于明贺连忙问宋威:“你妻子怎么了?”宋威苦笑一下说:“两个月前,她就开始消瘦,到医院看,大夫说营养不良。

现在拉肚子,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于明贺吃了一惊,李华的病怎么和妻子的病那么相似啊?他和宋威又聊了一会儿,便各自忙去了……宋威带着妻子到了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医生针对“痢疾”进行了输液治疗。

可是,打了几天针后,李华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愈发严重,出现了呼吸困难。

丈夫宋威看情况不好,赶紧把自家的货车卖了,又向朋友借了一些钱,把妻子送到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004年9月4日,哈医大一院对李华进行了HIV抗体检测,确诊她患上了艾滋病,而且已经发作。

宋威得知诊断结果后犹如遭到晴天霹雳,当即瘫坐在地,双手掩面,“呜呜”地哭起来,“这怎么可能……怎么可能啊……”很快,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李华是在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做手术时,因输血感染的艾滋病。

至此,该医院非法采供血传播艾滋病的黑幕终于被揭开。

原来,2002年6月8日,李华因腹痛被送到农场职工医院,经B超检查是宫外孕,需要手术。

医生让宋威赶紧找血源,宋威打电话找来了李华的父亲和自己的同学孙老四。

医院给他们做了配血化验。

正在这时,一位姓周的医生拉过宋威说:“你看老爷子那么大岁数了,就别抽他的了。

抽你同学的,以后这人情也不好补。

我看,就抽血鬼的吧,花点钱却省心。

”宋威问:“那血健康吗?”周医生肯定地回答:“哪能不健康呢?化验室都化验了,没事!”宋威放心了,答应用孙老四的血。

就这样,医院从孙老四身上抽了400CC的血,输给了李华。

宋威付了600元钱。

宋威做梦都没有想到,这600元竟给妻子埋下了艾滋病的祸根。

随后专家确定,包括李华在内的19人,因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感染了艾滋病。

在这19人的名单中,“李晓红”三字赫然在上面。

至于于明贺,他在后来的检测中也被查出感染上艾滋病毒。

庆幸的是,他们的儿子于石宝安然无恙。

当初,李华患艾滋病并回到农场的消息传开后,被要求抽血检测的人都万分紧张,李晓红和于明贺也不例外。

于明贺见妻子的病症和李华相似,心里像压了一座山。

但为不让妻子看出异常,他每天都要强作笑脸抚慰妻子。

丈夫虽然没有说,但直觉告诉李晓红:自己恐怕也遭遇了和李华相同的命运!她不愿让丈夫担心,每天忍着病痛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这对苦命夫妻俩谁也不想把这层“窗纸”捅破,都把眼泪留给自己。

2004年9月26日,农场通知于明贺去取李晓红的检测结果。

于明贺忐忑不安地来到医院。

有关人员将李晓红患上艾滋病的实情告诉了他,让他做好妻子的工作,还说明天清早就把李晓红等四名艾滋病患者第一批送往哈尔滨治疗。

于明贺尽管已做好心理准备,但还是觉得犹如五雷轰顶:妻子才33岁啊!命运却残酷地将她的生命拖入尾声,这是多么大的悲哀呀!轻易不流眼泪的他泣不成声……李晓红被送到农垦总医院时已生命垂危,医院使用了大量特效药,才使病情得到控制。

不久,于明贺和农场另外14名艾滋病感染者一道,被送到了农垦总医院。

夫妻俩在这种特殊的地方相见,双方都悲痛万分。

李晓红得知儿子已被送到父母家,才稍稍放心。

巨额索赔,补不了受害群体身心双痛2005年8月4日,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李晓红和于明贺等18个患者(李华已去世)回到了农场。

记者采访时感触最深的就是这些艾滋病患者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于明贺告诉记者,回到家他们夫妇才发现,周围人看他们的眼光全变了。

以前开机动三轮车时,遇到熟人坐车,于明贺从来不收钱。

若是左邻右舍谁家有事情,他跑前跑后帮忙。

可现在,所有的朋友竟都不和他来往了。

一次,于明贺得知一个朋友的儿子结婚,咬牙拿出省吃俭用攒下的100元钱,打算送给朋友后就回家,不在那里喝喜酒。

到了朋友家,他把钱放在桌子上,想要转身往回走时,那个朋友却将一个塑料袋套在手上,小心翼翼地将钱拿起来,连同塑料袋一起塞在了他的口袋里,随即又拿起一块抹布擦桌子,说:“你家生活困难,我不忍心收你的礼钱。

”朋友虽然这样说,但于明贺已从朋友的动作和眼神中,看出了朋友对他的恐惧。

那一刻,于明贺的心就像被踩踏的薄冰似的碎了……和丈夫比起来,李晓红遭受到的歧视更令人寒心。

一天,李晓红拿着两件毛衣来到一家干洗店,恰巧这时有两个打扮时髦的妇女走进店里来,她们手上也拿着要干洗的衣裳。

这两个女士看见店主要收李晓红的衣服,马上毫不客气地说:“你不能给她洗,别把我们传染上。

”店主一听,连忙把李晓红的衣裳扔在地上,面带愠色地说:“快拿走,快拿走,你们这群人不要给别人添乱了。

”李晓红脸色煞白,拣起衣服,转身低头默默地离开了。

在学校,很多同学都知道于石宝的父母患上了艾滋病,没有人愿意和他同桌;课间休息,小石宝也总是一个人待在教室里,就连老师也很少和他说话。

有一天下课后,一个同学往教室外跑去玩时,不小心把自己的文具盒碰翻了,铅笔、橡皮等撒了一地。

于石宝见状,弯下腰帮那个同学把落在地上的东西捡起来,放回到文具盒里。

谁知,他的好心没有换来好报,那个同学竟埋怨小石宝摸了他的东西,和小石宝大吵起来。

回到家,小石宝向父母诉说了自己在学校受到的侮辱,还说不想再上学了。

于明贺夫妇除了安慰,再也无能为力。

而备受社会歧视的何止于明贺一家。

27岁的孟芳到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分娩,医生说她贫血,要输点才能做剖宫产术。

孟芳找来了姐姐做血源,医生却说:“输‘血鬼’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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