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舟山)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12
•【字号】浙人口计生委函〔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事实婚姻生育
对象奖励扶助范围的函
浙人口计生委函〔2007〕4号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要求明确在1982年3月8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且在1982年3月8日后生育子女的对象是否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问题。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已经对不同时间的事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是否列入奖励扶助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
现作进一步明确: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文件上述条款指的是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时间和生育子女的时间都要在1982年3月8日之前,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舟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提高我市的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做好我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优生两免政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优生两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
我市从2006年、2007年分别开始全面实施免费婚检和实施优生促进工程以来,全市的婚检率得到明显提升,出生缺陷发生率走高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但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仍面临不少的问题和挑战,最近几年围产儿的出生缺陷率仍在20‰左右,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
积极实施“优生两免政策”,对于进一步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推进“优生两免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
二、工作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和优生科学知识基本得到普及,新婚和待孕夫妇自我防范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优生促进工程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预防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舟政办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群众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交给群团组织。
(三)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舟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发[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签订的2008年度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力量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2008年,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国策意识,夯实基层基础,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民生计生”、“和谐计生”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计生指标全面完成。
2008年期末,全市户籍总人口96.77万人,出生6436人,人口出生率为6.65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39‰;全市计生率为98.79%,高于省指标2个百分点以上;全市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2.64,继续保持正常范围;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
二、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2008年,全市共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2170万元,增幅为15%,全市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人均投入超过20元,各县(区)和普陀山管委会、市新城管委会均达到人均投入的目标要求。
全市农村计划生育税费转移支付资金共计172.02万元,均按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2007年全市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94.7万元,各地均做到全额用于人口计生事业。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舟山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舟山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和舟山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舟山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舟山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6日舟山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我市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制定《舟山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妇女事业的全面领导,围绕建设“四个舟山”,以人的现代化为导向,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挥妇女作用,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妇女权益高水平保障,实现妇女全面发展、两性平等发展、妇女与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为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富裕先行市贡献巾帼力量。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我市将积极探索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推进妇女在经济社会参与、身心健康、科教文化、权益保护、家庭建设、社会环境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全面的发展,进一步提升舟山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富裕先行市示范样本实践。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舟政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舟政发[2008]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以来,已实现全市覆盖,各县(区)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参保范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范围在原先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市区各类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
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当年“参合”期满后,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
二、提高筹资标准成年人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35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50元,提高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
省、市财政按照各县(区)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未成年人人数给予每人每年85元补助,其他人员给予每人每年90元补助。
三、明确财政资助对象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属于保障对象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必须居住年满3年后方可享受财政补助。
四、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一)建立成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制度,报销比例不低于5%。
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二)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列入补助范围,凡已参保的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除依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之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总和在每个医保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金额为2万元。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舟政办函[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函(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母婴安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流动人口孕产妇是一个特殊群体,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和服务,是政府关心弱势群体、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实现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构建海岛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职责流动人口孕产妇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户籍所在地管理相结合的保健服务管理模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督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将流动孕产妇管理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
市、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者,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职能,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孕产妇服务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孕产妇属地化管理职责到位。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和可选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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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非”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精神,现就落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简称为“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实施原则
“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落实“农转城”生育政策中,要全面领会国家、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科学发展原则。
在“农转城”对象中,由于时间跨度大,“农转城”类型复杂,在制订具体“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时,要以是否有利于科学发展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科学界定,依法审批。
(二)维护合法生育权原则。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化发展中,一些农村居民户籍虽转为城镇户籍,但尚未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实际生产、生活与农村居民没有根本区别。
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维护好这些对象的基本生育权利。
(三)相对统一原则。
县(区)“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制订,既要做好原“五年过渡期”政策的衔接,又要兼
顾各县(区)之间的平衡,在省人口计生委规定授权职责内,合理界定“适用对象”和“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做到全市政策的相对统一。
二、“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以下对象界定为成建制“农转城”人员:
1、以交纳进城落户配套费形式转为城镇居民(红、蓝印户口)的;
2、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转为城镇居民的;
3、根据市委市政府“小岛迁大岛建”发展战略,小岛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居住转为城镇居民的;
4、军人或就读大、中专学校转为城镇居民的;
5、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转为城镇居民的;
6、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转为城镇居民的;
7、其他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三、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界定
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指:上述“农转城”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五、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有关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对象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现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
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在原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材料:
1、属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一。
2、属成建制变更为城镇居民的,要补充“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二和公安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农转城原因、时间的证明。
(二)乡镇(街道)根据“农转城”人员适用范围条件对“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
核,同时向社保部门核实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情况,并签上两人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三)县(区)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精神和本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二)集中开展一次“农转城”人员的全面调查,对符合适用范围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长期标准归入乡镇(街道)档案室管理。
(三)将适用农(渔)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纳入部分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一并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四)强化再生育审批责任。
在审批“农转城”人员再生育时,审核、审批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认真细致,公开、公平、公正。
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