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6654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
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条件:指出了试点的范围,即经过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
同时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准备金、贷款总额、借款人资质等方面的试点条件。
二、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使用合理和风险可控。
三、利率管理和收费标准: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管理和收费标准,包括对贷款利率和收费进行限制和监管,以保证贷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事项: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同时也注重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宣传和风险提示。
以上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津金监局〔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18个细则,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联系人:刘洁伟;联系电话:58980053)(此件主动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
(三)指导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四)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交流培训、信息服务等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
凡是区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津金审批〔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
正文
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的批复
天津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3200万美元减至800万美元。
减资后,你公司股权结构为:A&P金融贷款株式会社出资800万美元,占比100%。
此复。
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doc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
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年度经营报告。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执行。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选聘评级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执行。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
第二十八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放宽准入条件、试办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报送银行对帐单及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市金融办可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
主要包括:反映机构总体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反映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向的?分资金流向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分金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贷款集中情况表?和?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情况表?。
第三十条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年审及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应经批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十一)其他审慎性经营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五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
(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
(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
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点背景及意义: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背景和目的,强调小额贷款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进金融扶贫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2.试点范围和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范围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3.试点机制和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机制,规范试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试点经验与启示: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5.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价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综上所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方方面面,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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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与股份第五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四)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四)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总经理必需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应具备银行业或相关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不得少于5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厂长,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的。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得超过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超过3亿元。
主发起人的出资(或持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以所持小额贷款公司股份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市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五)股份转让(受让)比例超过注册资本金5%;(六)修改章程;(七)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区、县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四)有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从业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公司设立,以及授权筹建工作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市金融办报送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资金数额、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拟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股东名称(姓名)、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出资额、出资比例,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简历等;(二)经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管理与内控制度规范,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四)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规范管理、合规经营并积极防范、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出资来源合法真实,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三年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七)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八)出资自然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十)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二)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六份。
第十九条市金融办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开业申请书,否则,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市金融办在接到开业申请书15日内对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下达准予开业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于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由同一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任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要求报备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履行工商登记程序,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0%。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经营以下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贷款转让;(四)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咨询业务;(五)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贷款转让专指将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卖断方式转让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企业、农民、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贷款服务,着力扩大服务客户数量,提高贷款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营运资金应按照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对担保额按照五比一的倍数折抵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
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转帐或银行卡等方式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杜绝现金交易。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