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旅游客车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17页)

合集下载

旅游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旅游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旅游客运公司管理制度旅游客运公司管理制度1、GPS信息发送由专人负责,严禁他人乱动。

2、监控管理平台对监控车辆发现超速违规行为的,须及时纠正违章车辆,并做好记录。

3、不得用平台互通功能发送与GPS管理工作无关的内容。

4、严格控制信息量,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呼叫车辆。

5、保证信息的畅通,如遇到故障,应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解决。

6、平台上传信息如有重特大或紧急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驾驶员责任制一、认真按交通法所规定的内容驾驶车辆,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智慧和检查,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旅游客运人员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和公司发的“准驾证”四证缺一不可,做到遵守法规,礼貌行车。

二、严格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验”进行安全检查,常规问题及时解决,杜绝事故隐患。

三、各种车辆出车时,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派车计划,并按照定点时间、路线行驶。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确保行车的安全,促进完成防范任务。

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团结同事,互相帮助,爱岗敬业,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驾驶员职责一、热爱本职工作,熟悉车辆构造性能,能排除常见故障。

二、爱护车辆,按时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三、坚持“三检”制度,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热情待客。

四、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旅游、驾驶员“十严禁”和“十不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违章会车严禁酒后驾驶,不准违章变道严禁疲劳驾驶,不准越线行驶严禁强超强会,不准随意停放严禁违章超员,不准乱停乱放严禁脱保营运,不准无故旷会严禁改装改型,不准乱填日志内勤人员职责发展生产,保证安全,提供服务,配合工作,内勤人员应做到:一、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和回访工作,并做好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和对各方面工作的了解。

二、负责接听电话说话和气,彬彬有礼,上传下达,做好有关记录,必要时马上通知有关人员。

旅游 车辆 管理制度

旅游 车辆 管理制度

旅游车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放松心情的一种方式。

而在旅游中,旅游车辆的安全、舒适和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旅游车辆的安全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旅游车辆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车辆服务的机构和个体,包括旅行社、旅游车队、汽车租赁机构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旅游车辆的安全必须放在首位,确保车辆、人员和旅客的安全。

2. 服务至上: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提供优质的服务。

3. 合规经营: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车辆管理1. 车辆选购与维护:1.1. 选购:购买新车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通过正规途径购车。

1.2. 维护: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1.3. 保养记录:建立完善的车辆保养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 车辆安全:2.1. 安全设施:车辆必须配置相应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医疗箱等。

2.2. 安全检查: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 车辆保险:3.1. 购买保险:对旅游车辆进行全险投保,并及时续保。

3.2. 报案理赔:如发生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案并协助保险理赔。

五、人员管理1. 司机管理:1.1. 从业资格: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1.2. 服务守则:司机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旅客友善礼貌。

2. 服务人员:2.1. 培训考核: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2.2. 服务态度:服务人员要热情周到,解答旅客疑问,保障旅客舒适出行。

3. 安全员管理:3.1. 人员配备:每辆旅游车辆都应配备专业安全员,负责保障车辆和旅客安全。

六、服务管理1. 服务标准:1.1. 舒适度:车辆内务整洁,座椅舒适,空调、音响等设备正常工作。

1.2. 行程安排:严格按照行程安排,保障旅客出行计划的顺利进行。

2. 投诉处理:2.1. 投诉渠道: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旅客的投诉。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包车对象和范围旅游客运包车管理规定适用于旅游包车业务中的客运车辆,包括旅游大巴、中巴、商务车等。

二、包车资质要求1. 车辆要求a. 包车车辆必须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机动车辆,具备运输资质证件;b. 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c.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2. 司机要求a. 包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驾驶该类车辆的资格;b. 司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c. 司机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相关安全知识。

三、包车服务流程1. 车辆调度a. 包车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预订情况,合理安排车辆调度;b. 车辆应提前检查车况和油量,确保行程顺利进行。

2. 接送流程a. 司机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载旅客,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b. 司机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和交通规则,确保旅客安全。

3. 行程安排a. 司机应根据旅客需求和行程安排,合理安排停靠、用餐等时间;b. 在行程中,司机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确保旅客的舒适和安全。

四、包车价格和费用1. 价格计算a. 包车价格应根据旅程里程、车型和服务标准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b. 包车费用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并确保透明。

2. 附加费用a. 如遇特殊情况或额外服务需求,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应提前沟通和确认;b. 附加费用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列明,避免纠纷和争议。

五、包车安全管理1. 安全设备a. 包车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应急工具箱等;b. 车辆应定期检查和保养这些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可用。

2. 行车安全a. 司机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旅客乘坐安全;b.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司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六、包车服务质量监督1. 客户满意度调查a. 包车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b. 根据客户反馈,包车公司应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前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客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办法旨在规范旅游客车行业,保障旅游客车的安全和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出行的安全和舒适。

客车分类旅游客车根据座位数量和车型分为以下三种:1.小型客车:座位数量小于等于9座,包括乘用车、微型面包车、厢式货车等;2.中型客车:座位数量在10-19座之间,包括小型面包车、中型面包车、中型客车、厢式货车等;3.大型客车:座位数量20座及以上,包括大型客车、旅游大巴等。

客车的管理基本要求旅游客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造,经过质量检测。

车辆的车身外形、座椅、内饰装饰、照明、空调、通风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驾驶员的条件要求旅游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熟悉该车型的结构、性能和驾驶操作技能;3.通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具有一定的相应技能和知识。

车辆的运营规定旅游客车的运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每日连续驾驶时间以4小时为限,每日累计驾驶时间以8小时为限;2.每进行一次长途旅游,必须至少休息一天;3.遇到特殊天气或道路条件恶劣时,必须停车休息或停车等待改善。

旅游客车的保养维护旅游客车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包括:1.定期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清洗或替换空气滤清器;2.定期检查轮胎磨损和到期时间,必要时更换;3.定期检查刹车系统、悬挂、转向系统等;旅游客车的安全管理为保证游客的行车安全,对旅游客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把握,具体要求为:1.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车内部的安全、卫生和秩序;2.确保旅游车辆不超载、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和不冲红灯;3.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如座椅安全带、防炸胎等;4.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及时处理,并有明确的记录和归档。

旅游客车服务质量的要求旅游客车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旅游车辆外观旅游客车必须外观整洁、美观,不得有涂鸦、脏污等现象。

江苏省旅游客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客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客车管理条例一、单位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体户须持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申请表,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登记,申明经营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经审核发给《客运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者凭《客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进行车辆检验,经检验合格,发给出租、旅游汽车专用号牌。

驾驶员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驾驶执照。

四、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五、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在原批准经营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辆,须报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批准,否则公安部门不发出租、旅游汽车专用号牌。

六、必须保持出租、旅游汽车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整洁,标有出租、旅游汽车的统一标志和经营者标记。

小轿车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应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段实行招手停车。

七、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局共同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明码标价,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租价或擅自改变收费办法。

八、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服务标准、服务规程、加强员守则以及收费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九、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物价、税务、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十、各出租、旅游汽车服务站点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的营业车辆均可进出服务站点营业,并按规定缴纳站点管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营业场所,垄断业务。

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医院、大型饭店等客运业务集中的场所,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指定经营单位设置服务站点。

旅游客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旅游客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旅游客车安全运行,预防交通事故,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旅游客车及驾驶员、乘务员等工作人员。

三、职责1.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旅游客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旅游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等工作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车辆管理(1)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2)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检查车辆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3)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遵守交通法规。

2.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驾驶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专注,不得酒后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

3. 乘务员管理(1)乘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游客安全。

(2)乘务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乘务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 安全检查(1)公司应定期对旅游客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驾驶员、乘务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 事故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乘务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2)驾驶员、乘务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奖励与处罚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用车行业经营秩序,加强旅游用车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旅游用车经营的单位和驾驶人员。

旅游用车包括旅游大巴、旅游中巴、旅游小巴等各类载客车辆。

第三条旅游用车应当依法取得合格的旅游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合格,车内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安全驾驶。

第五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车辆各项功能正常,安全设施有效。

第七条旅游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急救箱、灭火器等应急设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处理。

第八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在路上运行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车辆使用说明书,了解车辆各项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且驾龄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不毒驾。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应急处理事故的基本技能,包括急救知识、火灾扑救等。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良好驾驶习惯,不施行危险驾驶行为,保障车辆及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私运货物或乘客。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驾驶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期间,应当全力配合,认真学习,不得有旷课、早退、迟到等行为。

旅游客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客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客运公司的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游客运服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驾驶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车辆管理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安全设备,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3. 车辆必须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六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驾驶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3. 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旅客服务1. 旅客上车前,驾驶员应主动向旅客介绍车辆安全设施、服务项目及注意事项。

2. 驾驶员应热情服务,确保旅客在旅途中感受到舒适、便捷。

3. 驾驶员应尊重旅客,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投诉处理1. 公司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旅客投诉。

2. 对旅客投诉,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服务、业务等方面。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旅游客运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旅游客车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
(201X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游者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第五条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
和调整本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

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
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
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六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

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的相关规定;
4。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五十辆以上、客位三百五十个以上,但定线旅游客运除外;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且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二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三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决定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批准在本辖区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审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第九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
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
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旅行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
提前三十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将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批准终止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
理由超过三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七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旅
游客运业务,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