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为了掌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量、结构和动态变化情况,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统计内容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内容包括:(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结售汇商品部分: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合同汇款和退汇、个人境内外汇存取款、银行间外汇市场基本交易形式等。
2. 非结售汇商品部分:主要包括经常移民汇款、非居民外汇汇款、经外管局认定的债券利息、股息等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数量。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金额。
四、统计方法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2. 非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非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统计:1. 统计时间:按照结售汇的成交时间进行统计,每月统计一次。
2. 统计方法: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并在统计时将已经预付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排除在外。
3. 统计范围: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
五、信息报送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每月将远期结售汇业务数据报送国内外汇市场交易中心。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违反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指的是客户与银行就一定期限内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协商并签订远期合约,按照合约约定的交割日汇率进行外币兑换的一种金融业务。
第四条:银行和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客户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
第七条: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客户,可以与银行进行业务洽谈,确定远期合约的交割日、汇率和金额。
第九条:客户和银行签订远期合约,并按合约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十条:远期合约生效后,银行根据合约约定的交割日和汇率,进行外币兑换。
第十一条:客户按照合约约定的交割日,支付剩余款项,银行向客户交付兑换的外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市场的风险状况,设置合适的保证金比例,确保市场风险合理分担。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监测和应对潜在风险,并报告上级机构。
第十五条:在合约生效前,如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银行有权终止合约并要求客户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如果客户未按合约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款项,银行有权追偿剩余款项,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四章:业务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宣传,提高客户的了解和认识。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合理选择业务和风险管理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汇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汇发[2005]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操作风险
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而引起的风险 。
产生原因
内部流程不完善、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维护,确保业务 流程的顺畅进行。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实例
01
背景介绍
合约签订
按照交易合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备案登记
将远期结售汇合约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备后续交 割处理。
交割处方式等,做好交割 前的准备工作。
交割执行
按照合约规定执行交割, 完成货币兑换和资金转移 等操作。
交割结算
进行交割结算,计算交易 双方的盈亏情况,并进行 相应的账务处理。
电子化服务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化平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线上服务, 满足客户随时随地的交易需求。
跨境合作
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
THANKS
感谢观看
提高收益
客户可以通过远期结售汇 业务提前了解未来结售汇 的收益,有助于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提高收益。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银行开 始推出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面 向外贸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
的工具。
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 期,中国银行进一步推出人民币 远期结售汇业务,并逐步推广到
远期结售汇业务具有锁定汇率风险、避免汇率波动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等特点。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作用
01
银行个人结售汇工作建议

银行个人结售汇工作建议
银行个人结售汇工作是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下面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你在这方面取得成功:
1. 提升专业知识:充分了解银行结售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流程,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能够熟练操作银行系统进行结售汇操作。
2. 增强沟通能力: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你需要准确理解客户的需求,并能够清晰、准确地向客户解释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
3. 注意风险管理:银行个人结售汇涉及到外汇交易,有一定的风险存在。
你需要具备风险意识,能够对交易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客户的交易安全。
4. 积极学习市场动态:外汇市场波动较大,你应该积极学习市场动态,关注国际经济、政治和金融新闻,可以通过参与专业培训和研讨会提升自己的市场分析能力。
5. 注重客户服务: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是银行个人结售汇工作的关键。
你需要友好、耐心、细致地与客户沟通,解答客户的疑问并及时处理客户的交易请求。
6. 不断提高自我素质:银行个人结售汇工作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你应该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高效地处理大量的业务。
7.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结售汇工作涉及客户的财产和隐私,你应该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遵守相关法规和银行的内控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遵循以上建议,你可以提高个人结售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保证符合法规和银行的规定。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买卖业务、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四条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应遵循保密、合规、风险控制的原则,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提供标准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的执行主体为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使用的外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内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客户。
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并保留客户资料。
第八条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前,应向XX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相关资料,并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同。
第九条XX银行应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按要求预存保证金。
第十条XX银行应明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敞口管理办法,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十二条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远期结售汇操作。
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XX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汇率波动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监测。
第十四条XX银行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XX银行应在远期结汇到期前进行资金结算和交割,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监督第十七条XX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检查等。
第十八条XX银行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定期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历程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始于1997年。
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这是首个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依据。
1997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当时仅有美元一个币种,最长期限为4个月。
随后,在2003年4月和2004年10月远期结售汇业务分别经历了两次扩大试点,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
在之后的推广阶段,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满足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有271家中外资银行获准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其中,67家银行获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48家银行获准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经营资格。
除外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之外,上海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也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报价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大利亚元和英镑八种,期限涵盖一周、二十天、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和十二个月。
另外有择期的交易方式,即不固定具体的交割日,在限定的时间内的任一工作日都可以交割。
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远期结售汇交易虽历经数年发展,但我国境内人民币远期的成交金额在2003年时仍不足90亿美元,仅为贸易总额的1.06%;2004、2005年不足贸易总额的1.3%,而国际上相应的比例则高达150%。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操作规程

xx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操作规程xx总发〔xx〕107号附件3,xx年6月1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客户端管理,促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zz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行(下称“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旨在规范我行与机构客户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适合度评估工作。
机构客户指除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以外的企业客户(下称“客户”)。
我行与客户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认真分析机构客户对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认知度及承受能力,选择与适合的客户叙做交易,以降低客户的履约风险及我行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
第三条适合度评估工作主要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受理行为主开展。
业务部门指接受客户交易申请的单位,可以为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各有权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以及各业务受理行的客户部门。
本规程规定的评估工作主要由各业务受理行的客户部门来完成。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定位于有真实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客户为规避金融风险叙做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各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应依据本规程要求针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工作。
第二章适合度评估原则及评估维度第六条“产品与客户相匹配”为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适合度评估工作的首要原则,具体要求应包括:(一)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原则上应符合我行授信准入相关规定;不符合我行授信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须提供足额交易保证金。
(二)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应具有真实交易需求背景并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业务部门应向叙做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四)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得叙做投机性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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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承继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雅本化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所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保荐意见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由于公司国际市场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为主,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影响。
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持续影响,公司拟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从而降低公司成本及经营风险。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
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二、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限于公司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交易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预测进出口外汇流入净额,且外汇交易的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须保持一致。
本次拟开展的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原则
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
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的《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对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内部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制度,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衍生品投资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审计部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拟为出口货款购买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3、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6,000万美元,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六、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
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汇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在2014年度期间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6,0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业务,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雅本化学的保荐机构,东方花旗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本次关于雅本化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在2014年度期间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6,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雅本化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旭巍刘丽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