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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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建市函〔2018〕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2018年1月8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建质〔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根据动态核查结果,针对当前全省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布局合理、保证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检测规划),我省现有158家检测机构基本满足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要,检测机构数量总体已趋饱和。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原则,结合检测机构动态核查结果,确定本辖区检测机构的数量:1.省辖市中心城区的检测机构数量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确定,每50KM2设1个;距离省辖市中心城区20KM以上的市属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另行申请设立1个检测机构。

2.每个县原则上1家。

各市检测机构按检测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应充分调研,召开听证会,征求当地现有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意见,履行检测规划修订程序。

新增检测机构跨市承揽业务,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电子化审批为推进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改革,我厅决定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发证实行电子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提速增效。

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公开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通过“省信用系统”认定、审核、更新、归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认定和归集第四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上三者构成企业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企业基本信息以“省信用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其他信息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

外省进皖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归集至“省信用系统”。

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外省企业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审核、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第二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领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

非建设系统的,为本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协会会员的也可申请参加。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A、AA、AAA级层级组织的方式。

第三条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 9号;(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六)《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为优秀,AA级为良好,A级为较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开始试运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4年2月11日附件: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是否有专人对本机构的信息管理软件的日常运行、升级、数据上传、数据保存等进行维护。(2分)
12
其他(5分)
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的,扣1分/项,扣完为止。




1
参与国家、省、市重大质量技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的;
(上限为2分)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项,市级加0.5分/项。
2
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上限为2分)
推荐单位评价
自评记录
得分
评价记录
得分



1
资质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资质证书范围与营业执照不一致。
2
管理体系
未建立有效管理体系,或未按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3
市场自律行为
承诺客户不正当要求,或采取虚假合同欺骗客户或管理部门。
4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或超出已经取得的资质和CMA参数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是否有完善的设备计量周期检定计划,需要进行检定/校准的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是否能如实反映设备状态并由相关人员对证书进行了有效确认;(2分)
4、主要仪器设备的运行记录内容是否完整,信息是否齐全、真实;(2分)
5、检测机构制定了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期间核查计划,是否按计划实施;(1分)
1、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扣5分;
2、检测机构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比对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1分)
3、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结果不符合要求;(1分/项,上限2分)
4、当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是否系统地进行了原因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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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序号
信用分项
信用标准
满分
分值
(分)
评分标准
信用
编码
行为代码
(全国)

检测行为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40分
列入1A类
JC-1-01
H1-1-01
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列入1A类
JC-1-02
JC-3-04
5、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数据上传,致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施网上监管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JC-3-05
6、发现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
-1分/次
JC-3-06

综合实力和奖励信用行为
1、持证上岗人员中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所占的数量
10分(加分累计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超出建设部141号令人员配备标准,每2人+1分,最高+3分(进皖检测机构按备案人数参照执行)
30分
列入1A类JC-2-Fra bibliotek12、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不符合规定要求
-3分/次
JC-2-02
3、检测环境、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3分/项
JC-2-03
4、检测设备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
-3分/台
JC-2-04
5、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2分/台套
JC-2-05

管理水平
1、检测机构不如实报送机构和人员信息档案,或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20分
列入1A类
JC-3-01
2、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未及时上报
-1分/次
JC-3-02
3、检测机构未建立健全技术人员档案
-1分/人次
JC-3-03
4、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设备档案
-1分/台套
H1-1-02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列入1A类
JC-1-03
H1-1-03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列入1A类
JC-1-04
H1-1-04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列入1A类
JC-1-05
H1-1-05
6、转包检测业务的
列入1A类
JC-1-06
H1-2-01
(2)检综合分<60分的评定为1A类;
5、加减分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现场检查记录、网上公布情况等为依据。
JC-4-01
2、检测机构通过国家、省级实验室(或检测中心)认定的
国家级+5分,省级+3分
JC-4-02
3、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一完成单位+2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1分。同一事项取最高分,不同事项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JC-4-03
4、编制或参与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编制
列入1A类
JC-1-10
H1-3-04
11、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3分/次;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列入1A类
JC-1-11
H1-3-05
1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列入1A类
JC-1-12
H1-3-06
13、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7、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列入1A类
JC-1-07
H1-3-01
8、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列入1A类
JC-1-08
H1-3-02
9、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未进行上报的机构列入1A类;上报信息不完整或上报内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2分/次
JC-1-09
H1-3-03
10、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实际扣分合计
实际加分合计
是否出现1A类项
综合得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1、4A类等级评定:综合得分90-100分的评定为4A类;
2、3A类等级评定:综合得分75-89分的评定为3A类;
3、2A类等级评定:综合得分60-74分的评定为2A类;
4、1A类等级评定:
(1)检测机构有表中所列1A类违规行为之一的;
主编单位:+2分/省级,+3分/部级;参加单位+1分/省级,+2分/部级;同一事项取最高分不叠加,不同事项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JC-4-04
5、检测机构获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每次:+4分/部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县级,同一事项取最高分不累加。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JC-4-05
17、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经查实,压价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降低价格30%以下-5分/次
JC-1-17
18、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管理部门备案的
-3分/次。
JC-1-18
19、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一年中有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列入1A类
JC-1-19

检测能力
1、动态核查考核不合格的
列入1A类
JC-1-13
14、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
不符合要求的-2分/次
JC-1-14
15、对应采用IMT检测的项目而未采用的;或应运用而未运用IMT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列入1A类;-5分/次
JC-1-15
16、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3分/次
JC-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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