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皖价房[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3]142号)各市物价局、建委: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
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室内无污染源的部分检测项目,可免予检测。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试验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建质〔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根据动态核查结果,针对当前全省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布局合理、保证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检测规划),我省现有158家检测机构基本满足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要,检测机构数量总体已趋饱和。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原则,结合检测机构动态核查结果,确定本辖区检测机构的数量:1.省辖市中心城区的检测机构数量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确定,每50KM2设1个;距离省辖市中心城区20KM以上的市属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另行申请设立1个检测机构。
2.每个县原则上1家。
各市检测机构按检测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应充分调研,召开听证会,征求当地现有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意见,履行检测规划修订程序。
新增检测机构跨市承揽业务,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电子化审批为推进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改革,我厅决定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发证实行电子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提速增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建市函[2011]1017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的通知(建市函〔2011〕10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市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促进行业发展,我厅于今年4月布置了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并印发了《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目前已按计划完成了企业自查和市级复查工作。
经研究,定于9月15日至25日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省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1〕399号)所列依据和内容。
二、检查范围在建公共建筑工程及受检工程勘察单位。
原则上每个市抽查3个工程勘察项目。
三、检查程序1、听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本市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自检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有关工作意见的汇报。
2、对勘察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查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业务,勘察纲要和勘察工作量布置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相关人员的资质、设备及仪器的维护和检修记录,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工程勘察取费等情况。
3、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考察,核查抽检项目成果资料存档情况。
4、反馈检查情况。
每个市检查结束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下发《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5、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填写附件列表,形成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汇总。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建设⼯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件,对建设⼯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程实体质量、使⽤功能等进⾏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因为每个各地的技术⽔平呈现不⼀样,所以相关的规定内容也有差别。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介绍⼀下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徽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法律内容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施⼯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检测机构的⼯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的⼊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或⽣产的⼯程半成品、成品进⾏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程项⽬监理机构在平⾏检验时利⽤⼀定的检测⼿段,在施⼯单位⾃⾏检验的基础上,按照⼀定的⽐例独⽴进⾏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评估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管〔2006〕385号各市建委: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规范参与检测活动各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最新db34t75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汇总

D B34T7512007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2007-12-29发布 2008-03-01实施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1 总则1.0.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检测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试验室。
2.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2.0.3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半成品、成品和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2.0.4企业试验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试验室按照企业质量报称体系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或生产)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活动。
2.0.5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0.6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一起、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2.0.7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有升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申请评估的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
2.0.8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1. 引言为了确保安徽省建设工程的质量,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及验收阶段的检测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规程应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程4. 检测范围及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包括以下方面:4.1 结构检测•对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检测;•对地基、基础、承重构件等进行检测,确保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4.2 建筑材料检测•对建筑所使用的混凝土、砖石、钢材等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3 安全设施检测•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施、防雷设施等进行检测,确保其功能正常、符合要求。
4.4 环境检测•对建设工地周边环境进行检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 检测机构的责任及要求5.1 检测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5.2 检测机构的责任检测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工作;•平等、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测,不得有欺诈行为;•准确、及时地提供检测结果,不得有隐瞒、篡改行为;•对于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报告。
6. 检测报告及验收6.1 检测报告的要求检测报告应具备以下要求:•报告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报告中应包含检测结果的详细说明;•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应具备法律效力。
6.2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时应提供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7. 监督检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和检测结果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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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第三稿)1 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活动。
2.2 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4 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程序对工程材料和产成品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抽查检测活动。
2.5 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
2.6 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符合见证条件的人员见证下,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7 抽样检测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8 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议或检测委托书。
2.9 检测任务书(单)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10 原始记录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11 检测(鉴定)报告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2.12 取样员具有相关检测取样知识,获得检测单位同意,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人员。
2.13 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见证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合规性的技术人员。
2.14 自动采集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15 检测争议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16 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活动,目的是了解检测活动的真实情况。
2.17 能力验证能力验证是指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单位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检测结果准确性、可比性的验证活动。
2.18 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的试验部门、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2.19 检测单位指检测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
3 基本规定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中见证取样检测以外的检测内容。
3.3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测能力评估,并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给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试验活动。
3.4 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以及在获得的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省检测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3.5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总检测量的30%,施工企业试验室承担的检测比例不得高于70%。
当工程的检测业务全部由检测机构承担时,为保证检测结果具有比对性,在工程所在地有两家或多家检测机构时,一家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比例不应超过70%。
3.6 检测业务的委托按照有利于检测结果公正性的原则进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等。
3.7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的格式见附录1—6。
3.8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省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
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
3.9 检测机构应按季度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1—1~5),按年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机构自身建设情况(见附录1—7);3.10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企业试验室完成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参照检测报告要求和管理执行;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平行检验后应做好检验记录,向被监理方出具监理检测结果通知单;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结果应通过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单发送给被监督单位。
3.11 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分类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12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和检测能力评估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所监理项目的监理活动服务。
3.13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14 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都应制定与各自检测工作范围及深度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和试验行为,并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执行实施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完善检测管理。
3.15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有义务接受飞行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企业试验活动应接受检测行业协会的管理。
3.16检测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由要求评估的检测机构或非检测机构向省检测行业协会提出检测能力评估申请,省检测行业协会依据《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规程》确认被评估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颁发《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
检测机构不可以通过检测能力评估的途径获取属于资质管理范围内的检测能力。
3.17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的能力,由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评估认定。
4 检测流程4.1 业务受理4.1.1 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
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2。
4.1.2 委托登记及验样检测机构受理委托检测业务,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
企业试验室和监理单位试验部门对试验样品的登记与验样参照检测机构做法执行。
4.1.3 样品流转根据试验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
样品应分类编号并体现唯一性,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
4.1.4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
4.2 检测实施4.2.1 试验室检测1.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 现场检测1.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有:1)工程概况;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2.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4.3 检测原始记录4.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
1.试验室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3)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4)样品状态描述;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环境;8)检测数据;9)计算结果;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采用“双盲”管理的单位,此条内容用编码代替)。
2.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3)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4)样品状态描述;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环境;8)检测数据;9)计算结果;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4.3.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3.3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