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68页)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11/T386-2006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Inspection and Test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2006-11-03 发布 2007-02-01 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通知(京建科教[2004]2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规定。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
并与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一致。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
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讯地址: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思成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北京朝旭鼎新市政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第三建筑公司试验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二检测所北京厦荣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华诚信建筑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二建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北京诚宇阳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试验室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试验中心主编:高新京副主编:张元勃白健红主要起草人:张元勃胡耀林艾毅然张英莲汪良刘江杨秀云马克马洪晔张俊生岳爱敏王平刘友全姜建平陈慧娟刘敬中杜学政杨养社李恒儒刘惠心袁兵孙永泉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 人员……………………………………………………………4.2 仪器设备………………………………………………………4.3 环境……………………………………………………………4.4 委托……………………………………………………………4.5 见证取样检测…………………………………………………4.6 检测试验………………………………………………………4.7 计算机应用……………………………………………………5 施工现场试验管理…………………………………………………6 技术资料管理………………………………………………………6.1 委托资料………………………………………………………6.2 原始记录………………………………………………………6.3 检测试验报告…………………………………………………6.4 技术资料归档…………………………………………………附录A 仪器设备校准 (检定)周期表……………………………附录B 材料试验委托协议书(样式)……………………………附录C 材料试验报告格式…………………………………………附录D 材料试验报告结论…………………………………………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DGJ32-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J 10777—2009 DGJ32/J 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quality2009-01-10 发布2009-04-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DGJ32/J 21—2009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9年4月1日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J 21—2009、DGJ32/J 75—200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9,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 21—2006同时废止。
《力值检测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程》DGJ32/J 75—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九年一月十日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管,促进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进行了修编。
该规程以现行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为依据,对检测流程、检测能力、计算机辅助管理、检测工作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道路建设实验检测工作制度

道路建设实验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道路建设质量,提高道路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规范道路建设实验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道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道路建设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检测机构与人员1. 试验检测机构道路建设试验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完善的试验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测能力。
2.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熟悉道路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具备丰富的试验检测经验。
试验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试验检测内容1. 原材料试验检测(1)沥青、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2)填料、碎石、沙砾等填筑材料;(3)水质、土壤等环境因素。
2. 施工过程试验检测(1)路基土石方填筑前后的压实度、含水量、密度、强度等;(2)桥梁、涵洞等构造物施工前的试验检测;(3)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施工过程中的配合比、强度、稳定性等;(4)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3. 成品试验检测(1)道路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检测;(2)道路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和评估。
四、试验检测方法与标准1. 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试验检测方法应科学、合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试验检测标准试验检测标准应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和项目专用标准。
标准应具有权威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道路建设质量满足要求。
五、试验检测质量管理1. 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 试验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试验检测规程操作,确保检测过程的合规性。
3. 试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对试验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4. 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监督,对检测过程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工地试验室检测细则

工地试验室检测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试验工作用管理,提高试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和铁道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XXL6合同段试验室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高速公路L6合同段建设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等进行试验的检测工作,执行有关办法第三条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方法,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节试验室机构和职责第四条XXL6合同段试验室负责L6合同段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配备足够的试验人员,由上到下建立试验管理体系。
第六条试验室主管及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试验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试验检验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XXL6合同段工地试验室职责:1、负责所辖范围的原材料取样、试验工作,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校验,试件的养护及强度测试工作。
2、负责水泥、粉煤灰、矿粉、碎石、砂、钢筋等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3、负责收集提供试验原材料的验证、比对工作,(使用认证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即”三证”收集整理)4、负责试验报表的统计上报,工程试验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等工作。
5、负责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的设计选定并指导现场施工。
6、负责试验站检测仪器的送检和校准工作。
7、参与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及质量检测工作。
8、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及时向现场和上级领导报告,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处理方案,并做好可追溯记录。
9、积极配合业主及现场监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0、根据承建工程项目实际,按照规范、验标要求,结合工程试验、计量管理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11、指定专(兼)职人员1~2名,负责试验测量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节工作要求第九条项目部严格按照投标书、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建立试验检测机构,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办公交通设施,满足工作需要和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需要。
工程试验相关制度

工程试验相关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试验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2. 工程试验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试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所有试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试验、半成品试验和成品试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试验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试验的全面管理和协调。
2. 试验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试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操作能力。
3. 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试验计划与程序1.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试验要求,制定详细的试验计划,明确试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法。
2. 试验计划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任何变更都应及时更新并重新审批。
3. 试验前,试验人员应对试验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精确度。
四、试验操作与记录1. 试验人员应按照试验规程和操作指南进行试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 试验过程中应详细记录试验参数、操作步骤和观察结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如遇异常情况,试验人员应立即停止试验,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五、试验结果的处理与报告1. 试验完成后,试验人员应及时整理和分析试验数据,形成试验报告。
2.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目的、方法、过程、结果和结论等内容,格式应规范、清晰。
3. 试验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作为工程质量评估和验收的依据。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试验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试验工作进行内部审查和质量评估。
2. 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关键试验项目进行见证或监督,确保试验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对于不合格的试验结果,应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重新进行试验直至合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应建立测量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记录 和保存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 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使用说明书、合格 证、检定校准证书、对校准结果的判断、调试安装 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信息。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管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修订,并组 织宣贯;
2对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主持制定纠正措
施、预防措施,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主持对检测的申诉和投诉的处理,代表检测机构参与检测
争议的处理;
5主持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6主持检测信息及检测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技术管理层的分工批准相应检测报告; 8主持合同评审,对检测分包单位进行能力确认; 9检查和监督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工作; 10批准作业指导书; 11批准测量设备的分类,批准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监督 执行; 12批准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实验室间比对,对结果的有效性组织评价。
B类:进行一般管理的测量设备,其检定/校准周期可
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
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
的测量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测量 设备; C类:可进行简要管理的设备,该类仪器经首次检 定/校准或经检测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
督本项目检测人员的工作;
3负责做好本项目环境设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 作;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③取样: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序号
各类名称
相关标准、规范代号
复验项目
组批规则及取样数量规定
序号
各类名称
相关标准、规范代号
复验项目
组批规则及取样数量规定
(2)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
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①组批: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也按一批计。
②取样:
a.力学性能试验时,试件应从成品中随机抽取6个试件,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②取样:不少于三个点样混匀。数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量。
(2)
引气减水剂
(GB8076-2008)
(GB18588-2001)
PH值,密度或细度、含气量、减水率氯离子含量、氨释放量、减含量
(3)
缓凝剂
(GB8076-2008)
(GB18588-2001)
PH值、密度或细度
混凝土凝结时间、氯离子含量、氨释放量、碱含量
②取样:每一批取样数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要,每一批取样应混合均匀,均分两份,一份检验、一分备份。
(11)
防冻剂
(JC475-2004)
(GB18588-2001)
钢筋锈蚀、氯离子含量、氨释放量、碱含量、密度(或细度)、R-7、R+28抗压强度比
①组批:同一品种的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按一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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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检测试验工作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3.0.2 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 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0.3 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企业对其所属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4 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 文件。 3.0.5 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 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 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4.2.5 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本规程附录A 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本规程附录A 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检定)。附录A 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检定)。附录A未规定校准 (检定)周期仪器设备,检测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是否对其进行校准(检定),以及校准(检定)方 式和周期。 4.2.6 自校的仪器设备须编制自校规程。 4.2.7 对于使用频次高或易产生漂移的仪器设备,在校 准(检定)周期内,宜对其进行期间核查,并做好记 录。 4.2.8 仪器设备应由明显的校准(检定)标识,标识的 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检定日期及有效期。 4.2.9 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 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4.2.10 用于现场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建立领用和归还 台帐,记录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4.2 仪器设备
4.2.1 检测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测试工作相适应的 仪器设备。 4.2.2 检测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 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 定: 1 首次使用前; 2 可能对测试结果有影响的维修、改造或移动后; 停用后再次投入使用前。 4.2.4 仪器设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继续使用: 1 当仪器设备在量程刻度范围内出现裂痕、磨损、 破坏、刻度不清或其它影响测量精度问题时: 2 当仪器设备出现显示缺损、不清或按键不灵敏等 故障时 故障时。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标 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 2004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4]368号)的要求, 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 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规定。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 [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京建质 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1995)313号]等文件。并与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 1995)313号]等文件。并与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 求、规定协调一致。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本规 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 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4.6 检测试验
4.6.1 检测试验机构在试样(件)的接受、存放和测试过 程中,应对试样(件)做出唯一性标识。 4.6.2 检测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测试标准和方法开 展测试工作。 4.6.3 检测试验人员在开展测试工作之前、后及过程中应 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记录。确认仪器设备 正常后方可开展测试工作。 4.6.4 检测试验项目对温度、湿度有要求时,在开展测试 工作前、后及过程中控制环境的温度、湿度,并做好记 录。 4.6.5 检测试验人员在开展测试工作之前应对测试试样 (件)的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6.6 检测试验工作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测试人员共同完 成。 4.6.7 检测试验人员应真实记录测试数据,并有专人进行 校核。
2006-11-03发布 2006-11-03发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2007-02-01实施 2007-02-01实施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6]1272号 京建科教[2006]1272号
4.5 见证取样检测
4.5.1 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单 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完成。 4.5.2 见证人应向已确立见证委托关系的检测机构提交 《有见证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备案书》,见证人发生变 有见证取样和送样见证人备案书》 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4.5.3 见证人应对见证试样(件)的真实性、代表性、 合法性负责。 4.5.4 见证试样(件)应有标识或封志,并附有“见证 见证试样(件)应有标识或封志,并附有“ 记录” 记录”。 4.5.5 检测机构应核验“见证记录”和见证试样(件) 检测机构应核验“见证记录” 的标识封志,并在委托书和检测试验报告上注明。
2.0.6 检测试验工作 检测机构和试验室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与试验工作的总 称。 2.0.7 技术资料 从事检测试验活动的各项记录,包括检测试验委托协 议书、原始记录和检测试验报告。 2.0.8 电子资料 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 2.0.9 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 人员在现场抽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功能的材料或试 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测试的过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 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目的]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检测 机构、试验室及施工现场试验管理均应执行本规 程。[范围] 1.0.3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及施 工现场的试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与其他标准的协调]
4 检测试验工作管理 4.1人员 4.1人员
4.1.1 检测试验机构的人员配置应与其所承接的测试工 作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4.1.2 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 定与技术要求,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检测机构的人员 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90%,试验室的人员培训合格率 培训合格率不得低于90%,试验室的人员培训合格率 不得低于80%。 不得低于80%。 4.1.3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 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 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试验室技术负责 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试验工作。 4.1.4 检测试验机构应对测试人员进行必要的继续教育 和培训,并将有关资格、培训和经历等信息记入人员 技术档案。
2术语
2.0.1检测机构 2.0.1检测机构 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试验技术 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 2.0.2试验室 2.0.2试验室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 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的机构。 2.0.3 检测试验机构 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总称。 2.0.4 检测 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结构实 体及施工质量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文件要求的过程。 2.0.5 试验 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材 料和材料组合使用后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 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过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DB
号: DB11/T386-2006 DB11/T386-
备案号: J10931-2007 备案号: J10931-
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Managenet specification of inspec and test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4.3 环 境
4.3.1 检测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测试项目相适应 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满足测试工 作的要求。 4.3.2 检测试验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区应用明 显的标识;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 作区。 4.3.3 检测试验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应满足所开展测 试工作的需要,并有相应记录。工作场所的环境、卫 生、噪声、电磁场、震动不得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4.3.4 检测试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 噪声、震动和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 人身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
4.7 计算机应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