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本文没有格式错误,但第二段中的“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需要具体指出哪些段落有问题才能进行删除。
以下是对每段话的小幅度改写:一、项目检测试验岗位职责1、项目实验员岗位职责1.1、负责检验工作的质量。
1.2、按照检测规程、检测大纲、测试细则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1.3、上报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维修计划,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对不合格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
1.4、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现状,掌握本专业检测仪器的发展趋势及现状。
1.5、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
1.6、有权拒绝行政的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检测规范的干预。
1.7、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各级领导违反检验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1.8、遵守项目部管理制度,做好文明生产。
1.9、按时填写仪器设备运行使用记录。
1.10、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项目取样员岗位职责2.1、持证上岗,根据见证取样要求对检测工作的计划安排,与见证人员、其他旁证人员共同按规定取样,并做好取样记录。
2.2、当需要见证送检时,应根据见证取样计划,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并与见证员一起将样品送往第三方公正检测单位。
2.3、确保所取样品真实有效。
2.4、送往检测单位的样品应及时交付样品保管员。
2.5、核对取样单清点数量,要求检测单位签收取样单。
3、项目检测试验资料员岗位职责3.1、收集管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资料、有关质量检测的政策、法令、法规等,便于查阅工作。
3.2、密切关注政府主管部门的见证取样的相关要求,随时收集、购买最新的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规范、细则、方法。
3.3、对各类资料进行合理分类,确保档案资料安全,负责对过期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与报废工作。
二、项目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1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结构;1.2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墙体;1.3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结构;1.4墙体材料;1.5水泥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1.6掺加剂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1.7防水材料;1.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1.9沥青、沥青混合料;1.10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用于道路工程;1.11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1.12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13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量检测业务中的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
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以外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第六条从事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是为了保障建筑
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套技术管理规定。
在这个规程中,有很多的检测和管理要求,下面我们来逐一解析。
首先,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例如,在施工
过程中,必须对土方、砖石材料、混凝土、钢筋、木材等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
同时,在施工中还需要对结构、水电、地暖、防水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定期进行验收。
其次,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城市
规划、公共交通、水电燃气等领域的管理要求。
例如,对于城市规划,必须在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经济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规划
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监测。
对于公共交通,必须对其线路、站台、乘客安全等方面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安全、便捷、舒适。
总体来说,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安全可靠的建筑和基础设施对于
人们的生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次,提高国家竞争力,一个质
量上乘的建筑和基础设施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还能够
给国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相关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程,并不断加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以确保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11/T386-2006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InspectionandTest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06-11-03发布2007-02-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通知(京建科教[2004]2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于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联标准,且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制度。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
且和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壹致。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
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于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于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讯地址: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思成工程测试XX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北京朝旭鼎新市政工程检测科技XX公司中国建筑壹局第三建筑公司试验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二检测所北京厦荣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华诚信建筑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二建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诚宇阳建设工程检测XX公司北京新兴建恒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市市政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XX公司试验室北京城建壹建设工程XX公司试验中心主编:高新京副主编:张元勃白健红主要起草人:张元勃胡耀林艾毅然张英莲汪良刘江王平刘友全姜建平陈慧娟刘敬中杜学政杨养社李恒儒刘惠心袁兵孙永泉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人员……………………………………………………………4.2仪器设备………………………………………………………4.3环境……………………………………………………………4.4委托……………………………………………………………4.5见证取样检测…………………………………………………4.6检测试验………………………………………………………4.7计算机应用……………………………………………………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6技术资料管理………………………………………………………6.1委托资料………………………………………………………6.2原始记录………………………………………………………6.3检测试验方案…………………………………………………6.4技术资料归档…………………………………………………附录A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附录B材料试验委托协议书(样式)……………………………附录C材料试验方案格式…………………………………………附录D材料试验方案结论…………………………………………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一、引言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工程质量则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中,科学有效的管理规程非常重要,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二、规程制定2.1 规程的背景和意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的制定有着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工程质量问题在国内十分突出,频繁的工程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其次,建筑工程质量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因此,制定规程可以规范施工方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2 规程制定的原则和流程在规程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
首先是科学性原则,规程需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制定,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技术发展的趋势。
其次是可操作性原则,规程需要具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可操作性,以便实际应用。
流程方面,规程制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流程,包括规程起草、专家评审、修订和发布等环节。
2.3 规程内容和结构规程的内容应该全面、详细、清晰。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3.1 目标和范围规程的目标是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验收及检测等阶段。
2.3.2 组织架构和责任规程应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包括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施工方、监理单位等的职责与权限。
2.3.3 技术要求和标准规程需要明确施工方需要遵守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使用、施工方法的选择和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2.3.4 检测流程和方法规程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流程和方法,包括对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构和设备的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2.4 规程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的执行和监督是确保规程有效性和实施效果的关键。
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GB 50618-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及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传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元姚建强孙和生主要审查人员: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陈目次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检测机构能力 (5)4.1检测人员 (5)4.2检测设备 (5)4.3检测场所 (7)4.4检测管理 (8)5检测程序 (10)5.1检测委托 (10)5.2取样送检 (10)5.3检测准备 (11)5.4检测操作 (12)5.5检测报告 (14)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14)6检测档案 (16)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17)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25)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 (29)附录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31)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33)本规范用词说明 (36)附:条文说明 (37)1 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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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5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的 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 1.0.6本规程各条款所引用的标准,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 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规程的各 方应探讨使用被引用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0.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收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 筑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 的检测。 2.0.2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进 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试验 按规定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特性。
基本规定 3.0.1 质量检测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省颁发的建筑工程的 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规 范本规程飞规定。 3.0.2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程质 量检测工作。 3.0.3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 质量检测资质,并应在资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 业务。 3.0.4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 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 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并应报建设(监理)单位 批准后实施。 3.0.5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的各项制度。
2.0.14 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的检测 建筑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测包括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与 复试。检验和检测主要针对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和购配件的重 要工程性能所进行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能、工艺性能的试验,检验的 项目以规范要求应做的性能指标为准,相对产品标准而言,有必检项 目和其他项目。 2.0.15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为了控制施工工序质量和半成品的工程质量,主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针对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要求及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 、使用功能所做的性能检验。 2.0.16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 指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供货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 2.0.17 第三方检测机构 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标准,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并独 立于供方组织和顾客组织之外的检测机构。
总则
1.0.3本规程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工程,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供货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0.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通过实验检测来取代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地 评价工程质量。为此必须具备健全的试验检测机构,高素 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先进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手段,采用标 准的方法通过规范的程序来检测同一个项目,增加检测结 果的可比性,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水平。
2.0.4 检测 是用某种方法(包括仪器、设备、程序等)测定工程材料或 施工的某项质量指标,将测定结果与设计文件要求、产品标 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比较,来判定该项工程材料或施 工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2.0.5 实测 是工程质量实际测量项目的简称。对有数值限量要求的项目 ,按规定采用一定的量测仪表对其进行实际量测,并将结果 与规范规定值、设计或合同要求值比较,以判定这些项目是 否达到规定要求。
检验。
2.0.9 原位检测 采取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工程的一些部位中选择进行非 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工程实体强度或一些质量特性的 检测。 2.0.10 型式检验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11 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 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 测。 2.0.12 结构性能检验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 进行的检验。 2.0.1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是指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过一段试运行 时间后,竣工验收前所进行的对系统功能、性能及可能存在 的缺陷进行的全面检验和测试,是对智能化系统做出总体质 量的最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智能化系 统等级评估的技术指标。
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 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 活动。
2.0.7 验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2.0.8 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 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编制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管理职责(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 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 工程施工检测
总则
1.0.1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贯 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检测水 平 ,加强对施工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综合山西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与《山西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04-226-2003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 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配套使用。
3.0.6 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其技术部 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编制和质量检测的管理 工作。 3.0.7 质量检测计划(方案)应按照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图设计文 件和本规程规定进行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可单独编制,也 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入;经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出。 3.0.8 各参建单位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测,其检测项目和 内容应按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要求取样送检,并向检测机构提 出委托单。 3.0.9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详细审阅质量检测报告,并对工程 质量给予评价。 3.0.10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机构承担。否则,其质量检测资料不得归档,不得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 3.0.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相应上岗 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