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31页)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6日经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试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一环。
一个科学、规范的试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程效率,降低风险,保障结构的稳定性与耐久性。
本文将提供一个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各相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适用于本制度所涵盖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试验活动。
3.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试验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试验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试验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整个工程试验活动。
2. 试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试验计划、监督试验过程、审核试验结果、处理试验异常等。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设备和场地。
三、试验计划与实施1. 试验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完成,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及责任人。
2. 施工单位应根据试验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3.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工序,应加大试验频次,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试验记录与报告1. 所有试验活动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试验时间、地点、条件、过程、结果等。
2. 试验记录应由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试验管理部门定期审核。
3. 试验完成后,应及时编制试验报告,报告应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试验情况。
五、质量控制与异常处理1. 试验管理部门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2. 一旦发现试验数据异常或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2. 通过考核评价试验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或再培训。
七、监督与改进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试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模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机电工程等。
三、质量检测机构1.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合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和备案。
2.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审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精确度。
四、质量检测人员1. 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2. 质量检测人员应当保持职业道德和操守,严格遵守检测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质量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依法进行职业资格的维护和更新。
五、质量检测程序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
2. 质量检测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在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3. 质量检测应及时编制检测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检测结果,确保工程质量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六、质量检测费用1. 质量检测费用应由建设工程的业主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2. 质量检测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得随意调整和违规收费。
3. 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贿赂、行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监督管理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既包括质量检测机构的自我管理,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自主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投资、监理等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科学、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检测。
第二章质量检测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检测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过程的保密性,对检测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为后续追踪和核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工作流程包括建设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建设前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中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的监测和检测,以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控制。
第十四条竣工后的质量检测主要包括工程结构的检测和性能的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和消除。
第四章质量检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等。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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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于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够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且应当于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于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方案无效,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且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与被检测单位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受被检测单位的影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验、校准,并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检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障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资格,熟悉检测标准和规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检测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不得随意篡改检测记录和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及时向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合理的检测计划和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工程查验管理制度

工程查验管理制度工程查验管理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查验管理制度范本会明确查验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高效、预防为主。
这意味着所有的查验工作都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证查验活动的合法性;同时,查验结果必须客观真实,不受任何外界不正当因素的影响;查验工作应追求效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以预防问题的发生为主要目标。
范本会详细规定查验的范围和内容。
通常,这包括对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使用材料、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具体来说,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材料的合格性、施工过程的规范性等都是查验的重点。
工程查验管理制度范本还会设定明确的查验程序和责任分配。
这通常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
每种检查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执行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全面覆盖所有关键环节。
同时,制度中会明确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等,确保每个单位都能按照既定的职责执行查验工作。
为了加强工程查验的实效性,范本还会强调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
一旦在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所有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查验管理制度范本还会包含对查验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所有查验活动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查验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查验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这些记录不仅是对查验工作的证明,也是日后追溯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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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名词解释(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业主职责(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2、抽检流程如下:(1)解读各个标段施工方施工进度、工艺、方案,熟悉施工全过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情况;(2)收集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工地实验室情况,分析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立性;(3)提交书面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发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进行第三方检测工作;(4)第三方检测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对自检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验样,每次现场取样必须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5)检查试验室仪器、设备和环境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确认后库内样品送验;(6)试验室严格依据试验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试验完样品按规定进行留置;(7)试验工程师校对原始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将资料输入检测系统,编制检测报告;(8)如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业主,并对不合格情况提出解决方法及处理意见,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9)进行报告的签发和抽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使用;(10)接受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和疑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积极处理,向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解释,消除疑问并应立即采取完善措施;(11)业主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样清单、原始数据、留样以及试验室仪器、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业主有权检查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视频监控资料。
(十二)对业主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工作1、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2、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在有关工程项目完工前,按计划完成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总结。
3、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4、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无锡市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于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5、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无锡地铁工程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
6、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有间接介绍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7、加大飞检力度,项目工程师、安质部或监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在质量隐患或正在钢筋加工以及灌注混凝土时,应马上指定取样、随机取样或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业主。
此部分抽检数量抵消第三方抽检计划中的检测数量,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再重复取样。
8、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标段的施工检测项目与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避免只检测物理指标,而不检测性能指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自检计划也进行全面性检查,第三方检测或检查成果纳入月度考评体系。
(十三)统一地铁工程现场检测的标准和方法:1、地铁工程施工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用的规范、规程众多,检测中心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作统一规定。
2、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验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十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和检查:1、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资料制定相应的实体检测和质量管理巡查计划,报业主批准后对本工程材料和实体进行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
每次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的方式向业主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业主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
具体巡查办法如下:(1)巡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巡查人员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②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③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业主采取相应措施;⑤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3)质量巡查中采取对照条文、突出重点、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相结合的方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②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桩基检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质量行为;③核查相关资质、资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④抽测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间距等。
(4)质量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①被查项目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
监理单位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业主进行查处。
(5)质量巡查人员在监督巡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人可向业主举报。
2、现场检查和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进行现场抽件或抽检;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水平、工序合理性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已批准的标准试验进行复核;对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进行抽查;对工地配备的养护室进行检查。
(十五)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出具的原材料、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2、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用于地铁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
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每月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抽检。
(十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自检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厂等合格分供方的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每月下旬组织施工、监理和业主进行月度巡查,评估施工、监理的检查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可与业主组织的项目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26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业主。
2、参加工程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验收。
(十七)建立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估机制,加强分析总结:1、每月根据材料抽检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试验检测工作分析报告,重点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进行分析。
2、通过汇总有关试验检测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方式计算检测数据样本的特征值,从而分析各标段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报告中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十八)根据自身职责,对业主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取样(建立见证取样台账)及相关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供应商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见证取样;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工艺过程、人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并结合混凝土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和审核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方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并告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查指导,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九)做好检测工作:1、设立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2、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流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和核实,有完善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