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示范工地的标准

安徽省示范工地的标准
安徽省示范工地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以下是安徽省示范工地应当遵循的标准:
1. 环境保护,示范工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
音和废水废物排放,保护周边环境,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安全生产,示范工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要倡导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保
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避免乱堆乱放、乱倒乱倾,确保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4. 节能环保,示范工地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政策,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设备,合
理利用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5. 公共设施,示范工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共设施,包括施工员工宿舍、食堂、
卫生间等,保障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 现场管理,示范工地要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制定
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7. 社会责任,示范工地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当
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安徽省示范工地的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要求,需要从环境保护、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节能环保、公共设施、现场管理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确保工地建设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伦理,能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附件2: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广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须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且持证上岗。
其所有在建工程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达到合格标准,自申报一年来该企业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在安全生产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
申报工程基建手续合法齐全;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手续。
申报工程均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并按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得分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
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精神,并达到合格要求。
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须有整体平面布置规划,封闭施工,场地硬化,环境美化。
小区所有在建单体工程的百分之八十须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达到86分以上(含86分)三、申报材料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文件及市级考核有关材料。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详见附件一)、《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52页word资料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主编部门:批准部门:执行日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9,自2019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2.0.2 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 5040-2016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 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3.4 文明施工 (8)3.5 绿色施工 (10)3.6 扬尘防治 (12)3.7 登高架设设施 (13)3.8 临时用电 (15)3.9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 A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 (24)附录 B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 (25)条文说明 (38)1 总则1.0.1为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加强扬尘治理做到绿色施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3.2.1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检查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单位建立规范》(GB/T50319)的规定。
3.2.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检查评定项目包括:安全建立责任制、建立规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阶段安全检查、验收管理、信息化管理。
3.2.3 安全建立责任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制定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总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 定期召开监理安全例会。
4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3.2.4 建立规划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绿色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绿色施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 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检查方案。
3.2.5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
2 审查分包单位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纸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验收手续。
3 总监工程师按规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3.2.6 施工阶段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巡视等安全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对未整改落实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告知建设单位,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2.7 验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参与对现场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验收,履行前置手续。
2 现场安全设施和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8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实行IFA考勤。
表B.0.2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检查评分表检查人员:年月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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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公路、铁路等工程
适用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 同施工工艺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标准化示范工地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基本要求
工地现场布 局合理,符 合安全要求
施工机械应定期 维护保养,操作 人员应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 确保电缆线完好无损,不得有接头 现场用电设备必须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 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用途并保持清洁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 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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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 工地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达到标准化要求,具有示范作用的施工现场。 目的:通过推广标准化示范工地,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职责和权限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 责。
实施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评审程序:先由企业自评,再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最后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达标工地将获得“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 工地”称号
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J13354-2016DB34/T5040-2016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2016-02-03发布2016-04-01实施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2016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日期:2016年04月01日2016合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编号为DB34/T5040-2016,自2016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出版发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02月03日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检查评定项目 (4)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4)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6)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7)文明施工 (8)绿色施工 (10)扬尘防治 (12)登高架设设施 (13)临时用电 (15)建筑机械设备 (18)4、评价方法 (21)5、评价等级 (23)附录A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汇总表........24附录B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分项检查评分表.....25条文说明.. (38)1总则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规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评价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标准。
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检查评价,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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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2.0.8 三检制指自检、互检、交接检。
自检是指施工班组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进行的自行检查。
互检是指由施工员组织在同一工程中的有关施工班组进行的相互检查。
交接检是指由质量检查员组织的前后工序班组参加的交接检查。
2.0.9 IFA系统建筑施工现场广域网络考勤系统2.0.10 IMT系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1.1 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对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参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的规定,给予等同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3.1.2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总分包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图纸会审、质量管理制度等。
3.1.3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1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2应与中标人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4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6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相应奖罚措施;7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等资料。
3.1.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查设计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2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3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并修订设计文件;4建设单位应负责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
重点核对审查机构是否出具审查合格证,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图专用章。
审查合格证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5建设单位应将经图审合格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提供给施工单位,审查合格证应留存施工现场备查;6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1.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有关责任主体人员一览表报监督机构备查。
3.1.6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经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书中一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3.1.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各责任主体应对会审记录签章确认。
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答复。
3.1.8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1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将工程质量作为重点管理内容,并确定项目负责人;未委托监理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工程管理经验;2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3应对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实行关键岗位广域网络(IFA)考勤制度,并留存考勤记录。
4应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2.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项目监理部的质量管理、监理审核审批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监理报告和监理资料等。
3.2.2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对项目监理部加强质量管理和考核评价。
1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部的规模,并按要求成立项目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总监应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省级以上监理师资格,且应符合专业要求。
2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现场监理人员应为监理单位正式聘任的员工,监理员应有岗位证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及现场实体质量进行内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检查频率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5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每半年对项目监理部进行考核评价。
3.2.3 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监理活动,人员配备、办公设施、检测工具、管理制度等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应健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2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质量标准化实施措施;3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加一人;安装监理工程师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一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配置相应监理工程师;4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5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通讯、生活设施。
办公场所应满足工作需求,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应有资料室、值班室等;6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必要检测工具;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7应建立例会制度。
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项目例会,例会每周应不少于1次,监理部起草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3.2.4 项目监理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批:1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2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
核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重点审查施工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4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方案,同意后予以签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手续。
6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等资料,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7审核试验室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试验范围、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总监理工程师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