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方城历史街区保护

沈阳方城历史街区的保护研究摘要:本文介绍了沈阳方城的历史沿革,现状特点等,通过现场实地调研,综合分析,指出方城保护现状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保护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方城历史街区保护研究前言“历史街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反映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多样性,在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人文环境诸方面,包含着城市历史特色和景观意象的地区,是城市历史活的见证。
沈阳方城地区是由东南西北顺城路围合而成的面积约1.7平方公里的沈阳老城区,是国内现存较早的传统历史街区之一。
方城保持了盛京都城时期形成的城池格局,拥有独特的规划布局与空间形态。
城内遍布明清、民国、伪满多个时期的不同风格的历史遗迹,以及包括沈阳故宫、张氏帅府、长安寺等在内的各具特色的历史建筑,体现了鲜明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特征。
方城是研究满清文化和近代史重要所在,也是沈阳城市历史的缩影。
沈阳方城的现状概况2.1.人口及建筑分布上个世纪后期,过度的旧城开发加之缺乏有效的容积率控制手段,导致了老城内人口数量快速增加,人口密度过于集中。
目前方城现状人口为 4.6万人,人口密度为 2.7万/平方公里。
人口密度呈从中部向东西两侧递增的趋势,以东西顺城街沿线为最高。
旧城的盲目改造也导致了6一8层居住建筑成为方城内部分区域的建筑主体。
这些多层住宅楼通常存在居住条件差,与传统建筑外观反差明显,对区域建筑、空间景观影响较大的问题。
保留下来的传统建筑主要分布在正阳街、朝阳街两侧以及北中街地区,以办公建筑和传统民居为主。
单体文物建筑广泛分布在老城的各个区域,文物建筑群主要集中在城区中南部。
商业建筑以中街路沿线最为集中。
此外,还有部分文化旅游类建筑位于故宫门前的沈阳路上,少量高层建筑集中在中街北部地区。
方城内现状总建筑面积280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7。
2.2.文物概况沈阳方城内现有世界文化遗产一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处。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6家,跨越明﹑清﹑伪满﹑民国等多个时期,数量众多,分布广泛。
重要文物建筑与历史街区的保护

中国 自秦代 以来 的民族 历史无 不包含 了民族间 的对立 和统 一的双重 因 素。 从宋到清 的历史 发展来 看 , 国在短短 的几百年 中经过了汉 、 、 中 蒙 满 的轮番统治 。 这不仅促进 了民族文化的不断发展与进化 , 而且增 强 了民 族 间的相互融合 , 使得对立 的民族 在历史进程中发生 同化 , 也导致 了 这 多民族建筑形式的融 合。 就像古 罗马将古埃及 与古希腊的建筑形式相统
系统 的 阐述 。
关键词 : 文物建筑 ; 威尼斯 宪章 ; 文物价值 ; 历史街 区
中 图分 类 号 :U 8 T 一7 文 献标 识 码 : A
塑造 自己的社会 。而文物建筑与历史街 区作为其 中的必然产物存在 至
今, 有其 自有 的特点。
人类 的发展史像一座绚丽的时空长廊 ,已不 间断地延续数 十万年 。 自 人类形成后的各个历史 阶段都有灿烂 文明留下 的印记 , 这种 印记在现 今世界范围内不外乎有两种表 现形式 : 一是精神上的 印记 , 如传 统文化 形态 、 思维方式 、 思想意识 ; 二是物质上 的印记 , 如历史文化遗存 。 物质上 的印记比精神上的印记表现得更为直观 、 为真实 。 更 在它们的身上 , 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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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 章编 号 :0 5 6 3 (0 7 0 — 15 0 10 — 0 3 2 0 )7 0 4 — 3
S I E H IF R A IND V L P E T&E O O Y C- C O M TO E E O M N T N C NM
可以看到历史的影子 , 回昧那 沧桑的历史故事。 重要文物建筑 与历史街
() 1 文物建筑与历史街区之所以被用文物 、 历史之辞 藻来修饰 , 是有 其悠久的历史 , 与文化 之间存在有源远流长 的关 系。 每一个文物古迹都 应是当时社会和历史背景下 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等重要人文因素的反映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分析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分析摘要:简要描述沈阳方城的历史及文化街区的结构分区。
总结并分析近十年来方城文化街区的规划,时代变迁和城市发展引起的结构变化。
指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中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使得历史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既能保留人们对历史和旧城区的回忆,又能参与其中,使其成为现代化的活的景观。
关键词: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1.方城概况沈阳市方城的总面积大概是一点七平方千米,由东南西北四条顺城路环绕而成。
位置就在沈阳市旧城内,既是沈阳市老城的中枢,又是我国现代城市规划发祥地,自公元九百二十八年以前的辽代起至今一直不断地在建设改变。
而方城从满清时期建立至今发展的整个沈阳古城,也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历程和建筑艺术的发展,已逐步清晰为九宫格式板块状城市肌理和井字型路网式的城市结构。
封建皇帝的执政阶段,将沈阳改称为盛京,并成为了当时的全国政治经济及文化中枢。
国家疆域越来越稳定,社会经济日益昌盛,对城里房屋的修缮工程也越来越多。
康熙一三年时,就在将四平大街的钟楼鼓楼之间的地方划分为商圈的同时,方城就开始作为了盛京的商业中心。
近代城市发展阶段,各方势力汇集,碰撞。
方城之内,多种势力将自己的建筑建在其中,许多既存的历史建筑则逐渐消失,在这个阶段内的方城呈现为外来的欧洲文化,满清文化和民国文化共存的局面。
新中国建立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工业阶级逐渐登上了舞台,由于战乱的原因,导致方城中的生活方式、建筑都大量地被工业化,而方城里的许多四合院建筑和传统街巷都在慢慢消失,因此方城的吸引力也大为下降。
现代化城市建设阶段,改革开放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筑也逐渐多元化,方城成为了市级商业中心。
1.方城文化街区的变化建筑物的空间格局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原有城市空间格局的塑造与维护、二是新空间格局的建构与融合。
每座城市都要经历漫长的时间进行改变,经历时间的沉淀,因此,方城改造既有新鲜血液注入,也对原有的格局进行了保护和修缮,将已经失去其原有重要性和价值的空间节点进行重塑,进而赋予其新的形态和意义。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更新探析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更新探析摘要:沈阳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经过时间洗礼所保留下来的居住建筑及传统街巷,往往以其独特的风貌展现着历史价值,也反映着城市发展的脉络。
通过对方城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空间加以解析,指出当前街巷空间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保护更新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城市更新;历史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更新1沈阳方城街巷空间认知1.1方城区位及发展方城是沈阳的旧城中心和城市发源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由东顺城街,西顺城街,南顺城路,北顺城路围合而成的近似方形的内部空间。
其建设历史可追溯至公元928年的辽代,经历了城垣初建、清、民国等不同时期的历史浸润,浓缩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建筑,是国内现存最早的传统历史街区之一。
1.2街巷界面建筑现状分析沈阳方城由于其曾经作为宫城的特殊历史原因,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类型多样化,包括宫城、商业、居住、公共建筑等。
从现状看来,街巷界面的主要建筑包括沈阳故宫、张氏帅府等在内的18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42处,文庙、萃升书院等文物古迹遗址57处,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9项。
其中商业建筑主要集中在中街路上,住宅建筑分布在方城的南侧居多,同时还包括少量的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其他性质的建筑。
1.3街巷布局分析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平面形态丰富,充满趣味性和文化性,包含了67条历史街巷,街巷的整体布局是区别于其他城市的最大特点之一。
街巷的平面形态并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历史的长期积累下,基于地形和环境的客观因素,以及社会与人类活动的需求长期发展演变而来的。
现今的沈阳方城历史街区整体格局组织合理、道路结构完善、街巷等级分明,虽然街巷形成于不同历史时期,但布局延续着历史的空间结构格局,依然保留着方形框架。
街巷横纵交错形成井字格局,虽然方城内的几条主要街道虽然为了满足交通发展的要求,被不同程度的拓宽,但空间特征和布局模式尚存,仍然可以发现盛京皇城时期的缩影。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

本课题主要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研究,根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将其与沈阳的旅游产业联系起来,使沈阳在保护文化街区的同时,发展旅游行业,促使更多人了解文化街区的历史,一起为保护这一区域做出贡献。
由历史文化中心的保护引出旅游行业,由旅游行业的发展促进历史街区的保护,两者相辅相成,如此这一方案切合实际。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述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无理由的保护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使古人遗留下来的文化底蕴得以继续发扬光大。
在1986年,由国务院给出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其是指具有良好的文化古迹遗址或者当地的特色可以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特点,这样的地区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在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进一步定义,其是指经由省、市或者直辖市直接公布具有良好文化遗留、丰富的历史文物,能够反映出一定的文化风貌,并且具有相当大面积的地方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二、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2009年,沈阳市新颁布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条例,题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指出要对沈阳存在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特殊保护,使其不受到任何程度的毁坏。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在沈阳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所包括的区域为东、西、南、北顺城街之内的部分。
慈恩寺所包括的区域为富教巷和般若寺巷、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大南街之内的部分。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包括的为肇工街、南十一西路、重工街、南十西路之内的部分。
三、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现状1.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及旅游开发的现状(1)政府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及旅游开发给予高度重视沈阳市政府对于重现历史文化街区加大力度,目标使沈阳各处的文化街区重现往日的光彩。
关于沈阳古城、古镇、古街区、古村落、古民宅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沈阳古城、古镇、古街区、古村落、古民宅的调研报告按照省旅游局《关于对全省古城、古镇、古街区、古村落、古民宅进行调研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全市相关区县的古城、古镇、古街区、古村落、古民宅情况(以下简称“五古”)进行了摸底,在省旅游局调研组的带领下实地考察了沈阳方城地区和沈阳路民俗特色街,还在文物部门、规划部门的协助下,进行了五古情况的初步统计。
现将调研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沈阳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历史的沧桑变幻为城市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中,除去墓葬类、寺庙类的资源,我们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古遗址资源进行了梳理。
一、古城资源按照已收集上来的情况,沈阳的古城古镇既有汉代(东陵区上伯官村)、高句丽时期(石台子山城),辽代(新民辽滨塔、康平祺州)古城遗址,也有代表明清时期的古城。
1.沈阳方城沈河区方城地区是指东、西、南、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面积约169公顷。
该地区从战国时期开始有城市建设至今,是清前期的都城和中后期陪都建设的重点区域,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区域,完整记录了清前与奉系军阀时期的标志性历史事件。
具有“十字街”、“井字街”两种道路格局和“宫城居中、前朝后市”的传统都城格局与特征鲜明的宫殿建筑群、多种近代建筑风格的帅府建筑群,对研究清、民国时期历史和中国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以及城市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该地区现状文物保护较好,但建筑周边环境保护力度不够,街区整体风貌有待进一步强化。
规划部门认为应在在保护好各文物建筑的基础上,延续“井字街、宫城居中、前朝后市”的中国传统都城布局模式,强化北通天街轴线,严格控制故宫、帅府建筑轴线南侧的建筑景观,加强对“井”字街沿线建筑檐口、屋顶形式的引导和控制,整体协调“井”字街两侧建筑的风格、体量。
按照皇城地区的总体规划,沈阳方城的改造依照“以轴举城”为原则,建立以沈阳路(抚近门至怀远门)为横轴,北通天街(沈阳路至南顺城路)为纵轴,将沈阳路改造和打通北通天街结合起来,在故宫和帅府之间构建“T”字特色文化街区,重点发展宫廷餐饮、皇家住宿、文化旅游纪念品、满清文化精品店等业态。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四条 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常备[2009]5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
(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科学的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
(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再设计研究—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例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再设计研究—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例发布时间:2022-02-15T03:35:36.493Z 来源:《全球城市研究》2021年第6期作者:王慧芹[导读] 本文针对城市发展的现状,指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再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料的收集以及对方城现状整体的建筑形式和街道景观环境的分析,提出用地合理规划、建筑渐进式保护、街道景观文化内涵注入的保护与再设计措施,以期为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提供一些参考。
王慧芹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168摘要:本文针对城市发展的现状,指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再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料的收集以及对方城现状整体的建筑形式和街道景观环境的分析,提出用地合理规划、建筑渐进式保护、街道景观文化内涵注入的保护与再设计措施,以期为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再设计一、总体背景概况街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庇护着人们的生存,而带有历史意味的街区见证了人类的文明发展,蕴含着城市的特色与魅力[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愈加严峻,同时这也受到各界人士关注。
沈阳方城西至西顺城街,北至北顺城路,东至东顺城街,南至南顺城路,并且以沈阳路、中街路、通天街三条城市街区作为城市重要景观线。
为了将沈阳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沈阳市政府十分重视,并且在各方面都加大了保护力度。
二、保护与再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众所周知“历史是文化的根,文化是城市的魂”[2]。
沈阳的发展可以追寻到2300年前,在这段历史长河中得以保留的是是清文化的传承。
沈阳地区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从游牧部落的草原文明到中原的汉族文化,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适应了独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这不仅展现了城市的发展过程,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文化街区,这里面包含着人与物质,在历史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人口在增多,用地在拓张,生活环境渐渐由舒适到恶劣,城市的特色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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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
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
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城乡规划、文物、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
城乡规划、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并支持境内外单位、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认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50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作为历史建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初选名单可以通过普查、推荐等途径产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推荐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或提供有关信息和线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工作与提出初选名单,并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或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进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或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或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按本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列入本市历史建筑普查名录,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报批列为历史建筑。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三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原则;(二)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及应当符合不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要求;(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四)街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规划不符的建设项目,对现有的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除传统手工业的展示和表演外,现有建筑不得改作对历史文化有干扰作用和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工业用途,也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对现有妨碍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不得新建对历史风貌有影响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项目,现有对历史风貌和环境有影响的单位、用户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调整。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
现有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街区内的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因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消防标准的,由市消防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占用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行为;(三)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四)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六)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及相关部门对批准的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地带,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的价值和保存完好程度,将历史建筑划分为以下3个类别:一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的历史建筑;二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在不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的前提下,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的历史建筑;三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般价值,可以采用局部保护的方式,在不削弱建筑物的保护价值,不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的历史建筑。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确需建造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方案,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