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知识—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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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的特权和歧视。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典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协商、谈判、交易,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平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决定和行动,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限制。

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

在民法典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民事活动,以及进行何种民事活动。

2.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等。

4.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合理分配,不存在一方承担过重或者过轻的义务,另一方享有过多或者过少的权利的情况。

2.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3.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和条件时,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依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真实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得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违反诚信义务。

特权的名词解释

特权的名词解释

特权的名词解释特权,作为一个广为人知的名词,我们时常可以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听到。

那么,什么是特权呢?特权是指某些特定群体或个人在权力或地位上拥有的独特优势或特殊待遇。

特权可以源于不同的因素,如出身、财富、社会地位、职位等。

虽然特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持有者带来好处,但它也可能损害公平、平等以及社会稳定。

接下来,本文将对特权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特权的起源与发展特权作为一个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历史的早期。

在古代社会中,国王、贵族以及拥有显赫出身的人往往拥有更多的特权。

这些特权包括法律上的特殊待遇、独享资源以及对人民的控制权等。

特权这一现象在封建社会尤为突出,统治者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护和巩固自身的特权地位,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中的阶级分化和不平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治体制的变革,特权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

在当代社会中,特权可以来源于各种各样的因素。

政治特权常常出现在一党制国家或独裁政权中,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他们可以享受特殊待遇,比如免受法律制约、占有国家资源等。

经济特权则与财富和资本相关,拥有财富或掌握经济机构的人往往能够在商业活动中获得更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此外,社会地位、职位和教育背景等也可能成为特权的来源。

二、特权对社会的影响特权的存在,往往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特权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权力、地位和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使得特权持有者能够更轻易地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其他人则始终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

这种不平等会导致社会间的紧张和冲突,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特权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特权阶层往往倾向于保护自身的利益和特权地位,而忽视其他人的需求和权益。

这使得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和利用,阻碍了创新、进步和发展的机会。

在特权体制下,能力和努力不再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而是背景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

此外,特权还有可能导致腐败和不公正。

特权持有者往往可以通过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手段获得不义之财。

公基法律:民法之平等保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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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等保护特权
平等保护特权是指特权受到侵害以后各个特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特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是由特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特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特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特权主体在特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特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特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特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特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特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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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之特权概念及其类型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法之特权概念及其类型篇

辽宁事业单位微信:lnsydw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关于特权行为问题的谈心谈话

关于特权行为问题的谈心谈话

关于特权行为问题的谈心谈话引言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一个重要的话题——特权行为问题。

特权行为是指某些人因为其特殊地位或权力而享有的特殊待遇或权益,这种行为常常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在我们的社会中,特权行为问题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们的幸福感。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特权行为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特权行为的定义与影响特权行为是指某些人在社会、组织或个人层面上因其特殊地位、权力或资源而享有的特殊待遇或权益。

这种行为通常违背了平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

特权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特权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得一部分人享受特权,而另一部分人被剥夺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这不仅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还会加剧社会的分裂和矛盾。

其次,特权行为对个人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那些享有特权的人可能会被特权蒙蔽,失去对社会真实情况的认知,进而导致他们对其他人的需求和权益缺乏理解和关注。

同时,被特权行为排斥和剥夺的人可能会感到沮丧和无助,丧失对社会的信任和归属感。

特权行为的类型与表现形式特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特权政治特权是指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或权力所带来的特权待遇。

这种特权通常表现为政治家或高级官员享有特殊待遇、豁免特定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等。

这种特权行为破坏了政治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导致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 经济特权经济特权是指经济上的特殊地位或资源所带来的特权待遇。

这种特权通常表现为富人享有更多的财富和资源,而贫困人群则面临贫困和资源匮乏的困境。

经济特权行为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

3. 教育特权教育特权是指因家庭背景、地域差异等原因而导致的教育资源不平等现象。

这种特权通常表现为某些人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另一些人则面临教育资源匮乏和受限的困境。

教育特权行为导致了人才培养的不公平和社会的资源浪费。

4. 社会特权社会特权是指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因素所带来的特权待遇。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因此我得出结论: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
杨明辉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原则的变化
1.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等级特权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秦汉时期,礼法进一步融合。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差等”的观念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制度上,形成了上请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其成为正式制度,是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5.宋元辽金时期,这一时期继续援用前朝关于官僚犯罪特权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刑法的特权在这一时期有所减缓,不像以前那么明显。
6.明、清时期,明朝关于刑法的特权不是太明显,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例如:笞杖刑可折鞭责,变相减等;徒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等等。
讲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公开赞成“同罪异罚”。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下面我简单讲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制度产生的原因
4.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贯彻“礼有差等”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这些规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唐朝,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及议罪理由上报给皇帝,皇帝一般要召开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与皇室的关系等进行宽宥或者赦免。另外,唐朝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来保证官僚贵族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权原则。

特权 词语解释

特权 词语解释

特权词语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特权是一个多义词,通常用来描述某些人或群体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拥有的特殊地位或权力,使他们能够享有其他人无法获得的特殊待遇或权益。

特权可以是通过出生、财富、职位、权力地位等方式获得的,也可以是通过特定规则或制度赋予的。

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特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因为它会导致社会中存在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

特权的存在会影响人们的机会平等、资源分配公平、社会正义等方面。

特权不仅会使得某些人群享有优势,而且还会给其他人群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特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非常普遍,它存在于各种领域。

比如在政治领域,一些政治家或高层官员可能享有特权,使他们能够获得其他人无法获得的政治权力或资源。

在经济领域,富人或大企业家可能因为其财富或地位而获得特权,使得他们能够牟取更多的利益。

在教育领域,一些学生可能因为家庭背景或地区原因而获得特权,使得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在法律领域,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地位或财富而享有特权,使他们可以绕过法律的制约。

特权不仅存在于个人层面,也存在于群体层面。

一些群体可能因为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原因而获得特权,使得他们在社会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这种群体特权会导致社会中存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偏见等不公正现象。

为了减少特权带来的不公平和不平等,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需要建立公平的制度和规则,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增强人们的意识,提倡平等和公正的价值观。

还需要倡导包容和多元文化,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消除特权的存在。

特权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它既存在于个人层面,也存在于群体层面。

特权的存在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

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需要努力消除特权,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篇示例:特权是一个由两个字组成的词语,其中“特”字的意思是特别、独特,而“权”字则表示权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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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
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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