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宣传资料
工会经费代征经验交流材料

工会经费代征经验交流材料工会经费代征经验交流材料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与大家一起交流工会经费代征方面的经验和思考。
作为一名工会委员,我深感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通过与各位同事的经验交流,相信能够更好地运用工会经费,达到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的目标。
一、工会经费代征的必要性工会经费代征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保障。
作为职工的代表,工会有义务为职工争取更好的利益和福利待遇。
而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来自职工的代征,所以工会经费代征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工会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二、工会经费的代征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工会经常会遇到经费代征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1.明确代征对象和代征方式为了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代征,我们首先明确了代征对象和代征方式。
我们工会的代征对象是所有正式员工,不论职务和职级。
代征方式主要采用自愿代扣代缴的方式,使得职工能够便捷地进行经费的支付和缴纳。
2.建立公开透明的经费使用制度为了增加工会经费代征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我们工会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经费使用制度。
每年工会经费的使用计划和预算都要向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职工利益的要求,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职工进行汇报。
3.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与交流为了让职工更加了解和支持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我们工会积极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与交流。
在代征过程中,我们将工会经费的用途和意义向职工进行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支付的经费将会用于何种目的,从而提高职工对工会经费代征的理解和认可。
三、工会经费代征的现状和问题在工会经费代征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1.职工对工会经费的理解偏低由于职工对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了解不够,导致部分职工对工会经费代征存在困惑和不满。
有的职工认为工会经费缴纳与个人利益关系不大,缴纳了工会经费并不能直接带来个人的福利和收益。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年*月联合下发的《××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已经全面实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问题工会经费是工会使用的专项经费,指工会依法取得并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在立法中不仅规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经批准成立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明确了工会的法定经费,这就是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是一个抵税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这是国家让利给企业职工、关心职工、支持工会的具体体现。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
长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采取各级工会依法自行收取、自下而上逐级上缴的办法。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基本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计提和上缴工会经费外,非公企业基本上是象征式上缴,相当部分企业一直不愿意上缴工会经费,收取工会建会筹备金就更加落实。
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

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
填 表 说 明
1.提交登记表时,请将工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会法人证.................副本..
复印件作为此表附件一并提交。
2.缴费单位:系指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单独建会”:指本单位独立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涵盖建会”:指本单位已有工会组织,隶属于“联合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管理。
4.上级主管工会:系指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上级工会组织。
若有两个上级主管工会,请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5.基层工会:系指本单位单独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单位工会所隶属于的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的全称(要与银行开户名称相同)。
6.工会法人登记号码:系指由市总工会、区总工会依据《基层
工会法人资格管理办法》进行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统一审查、核准、登记后颁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号码。
7.工会法定代表人:系指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工会副主席。
8.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由市总工会、区总工会依据《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管理办法》统一审查、核准、登记后颁发的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码。
9.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单位财务或工会财务人员姓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10.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系指基层工会在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信息,务必确保准确无误。
11.如果收款人没有开户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可提供开户银行上一级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并注明“转XXX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全称)
12.本表一式两份,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和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工发〔2005〕66号━━━━━━━━━★━━━━━━━━━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 (共5页)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制定本办法:一、代收范围(一)自20xx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和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其应缴产业工会的部分仍按原渠道不变。
(三)工会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拨付到地方工会的,税务机关在代收相关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凭拨付工会经费的有关凭据予以抵扣。
二、缴费标准(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计算在内。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或以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
三、代收程序(五)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
1、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在成立工会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试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试行)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地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成都市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成工发[2007]2号)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
第二章缴费流程第二条:地税部门在办税大厅设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申报窗口,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申报表发放、申报审核、缴款书打印、缴款书收费联回收销号、收费分类汇总,其具体流程如下:(一)每季末次月15日前,缴费单位持《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据实申报上季度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经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后打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
不申报或不据实申报缴费单位,按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提取基数。
(二)缴费单位在限交日期内持《工会经费专用(筹备金)缴款书》回单位加盖银行印鉴后送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工会经费专用(筹备金)缴款书》无误后分别将代征应上解各级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43%部分)划入区(市)县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将基层工会经费(57%部分)划入缴费单位工会帐户,或集团工会和行业工会的银行帐户。
限交日期与税款限缴日期一致。
(三)代征未建会单位工会筹备金57%通过缴款书划入成都市总工会帐户(中行),43%划入各区(市)县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待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由成都市总工会将属于工会组织57%经费划入该缴费单位工会帐户。
(四)没有开设银行帐户的缴费单位工会,代征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区(市)县总工会银行帐户代管,待基层工会开设银行帐户后再给予拨付,43%划入区(市)县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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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宣传资料
一、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为完成工会工作任务,发展工会事业而依法筹集的经费。
二、工会经费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
三、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 2、《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都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百分之二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四、工会筹备金的缴纳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2006年7月起,凉山州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工会筹备金全额上解州总工会,由州总工会代为管理,单位工会组织建立后,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二个月内,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该单位工会组织。
五、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的特征(一)强制性。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二)无偿性。
企事业单位、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三)固定性。
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六、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
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七、凉山州工会经费委托代收办法
凉山州工会经费从2006年7月1日起,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除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全额由地税机关代收。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行申报制,按季代收,各单位在季后15日内到州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会经费代收窗口填报《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申报表》经审核后,到西昌市农行三岔口支行办理缴款手续,缴入工会经费集中户,地税机关凭银行进帐单、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八、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
《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拨缴的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支付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企业、事业单位不缴、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下达书面催缴通知书,并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从欠缴经费的次月十六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方式法为:滞纳金=本金×天数×0.5‰),经催交无效仍然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对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将按《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