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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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粤府[2005]1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6【实施日期】2005.1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潮府[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潮府〔200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上述三个文件已刊登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做好我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省府[2005]119号、120号、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制订方便企业、方便基层的各项措施。

二、按规定应核准或备案而未按有关程序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各级规划、国土、环保、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各核准、备案机关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项目核准、备案办事程序,并对外公布,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申办指南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配套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

建设条件具备且属市级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1、政策依据:《国部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90号)2、权限: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报告(一式2 份);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资金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二、项目核准制(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2.权限:按《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2)项目申请报告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2 份);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项目资金证明;7)特许经营项目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2018〕6号)中关于全面提升企业投资管理效率的要求,就我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及有关工作一并通知如下:一、压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理时限,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将核准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期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正式受理材料后的办理期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含技改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含技改项目)。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仅包括:l.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将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无关的手续、证明材料等。

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下列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1.银行贷款承诺;2.融资意向书;3.资金信用证明;4.股东出资承诺;5.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7.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8.电网接入意见;9.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10.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11.原材料运输协议;12.燃料运输协议;13.供水协议;14.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15.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16.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17.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18.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一) 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 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粤府[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05〕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我省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关系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大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包括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强用地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地。

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情况,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

原则上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单列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

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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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第六条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五)环境影响分析;(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五)资金证明文件,包括自筹资金或贷款合同。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意见。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另行制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在进行评估时,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也可视需要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等主要内容。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见附件6)格式出具。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应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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