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托管服务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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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固镇县石湖乡村

乙方:

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量,推进生态、和谐、绿色乡村建设,发展适度规模化的高质量农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就农村土地托管及经营中相关服务事项作出如下约定,以兹遵守。

一、托管定义

1、农村土地托管: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土地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授权给村委会或政府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交由托管服务方托管,并由托管服务方自主经营该土地。

2、托管标的:本协议特指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约定的农村土地。

二、托管标的

1、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土地位于安徽省固镇县石湖乡乡村组,托管标的面积亩。

2、甲方于2018 年9月30日前将连片托管标的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种植小麦、玉米。

3、托管标的详细情况见附件一。

三、服务内容

1、甲方将托管标的托管给乙方。托管标的的经营由乙方自主进行,乙方享有托管标的经营权.

2、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乙方根据托管标的具体面积,在每年4月1日前按 700元/亩/年的最低收益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或甲方所在乡的相关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最低保底收益。收割后根据乙方账目核算当年农作物销售利润。若当年盈利,乙方将净利润的20%作为额外分红金额给乙方,核算后在当年10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若当年出现亏损或持平,乙方只向甲方支付最低保底收益,不支付额外分红。盈利分红方式根据种植的农作物不同,由乙方另行规定。乙方按10元/亩/年协调服务经费支付给甲方,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托管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乙方一次性支付20元/亩的保证金给甲方,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托管本土地,甲方退回乙方保证金,若合同没有到期乙方不再托管本土地,甲方不退回保证金。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把协调服务经费和保证金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与甲方结算后,由甲方于4月10日前与托管标的权利人(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结算结束。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托管标的的承包经营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到该托管标的上工作的权利,具体工作内容与报酬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为准。

5、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关于各农户土地边界线和修建沟渠、用水、用电等问题。

四、托管期限

托管标的托管期限为 10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2028 年 9 月 30 日。托管期限内,除非发生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事件,否则,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取消托管。

五、约定保证

1、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约定托管有效期内,不得将该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托管事项再委托其他方。

2、甲方保证其托管给乙方的土地已取得托管标的权利人的授权。

3、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托管有效期内,根据托管标的情况进行种植,用心经营。

4、应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托管标的上修建活动板房作工作站,并协助解决其供水、供电。

5、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托管有限期内,负责与农户协调处理好土地边界线和修建沟渠等问题。

6.如果村民因为托管标的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甲方结算等),由甲方负责协商解决。

7、若遇国家征地政策,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如相关赔偿款项系支付给甲方的,甲方应当自收到赔偿款项之日起5日内,将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项支付给乙方。

8、本合同托管期限届满后,若一方不再托管本土地,乙方 9月30 日前将连片土地归还给甲方。

9、在本合同托管期限内,若乙方连续出现亏损或乙方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应在下一季农作物收割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若甲方 10 日内未回复,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保密原则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任何未公开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

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任何资料。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的,经对方查证属实,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七、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承诺、声明或保证,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等。

1、如果村民因为托管标的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甲方结算等),由甲方负责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造成乙方生产经营损失的,由甲方按本合同最低保底收益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负责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2、若甲方无故断水、断电,造成乙方生产经营损失的,甲方应向赔偿乙方实际损失。若超过三次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若甲方提前收回托管标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从种植当季农作物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土地之日止的已投入成本、当季农作物的损失、地上附着物,如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以乙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结算款项的,除应支付全部款项外,还应按所欠款项的日之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时间为10天。10天后乙方仍未能结清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负责收割乙方种植的农作物作为托管土地最低收益保证金。

5、乙方若在托管标的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法律或一般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恢复通讯后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九、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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