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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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规章制度

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规章制度

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工作特点,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要求进行,确保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检查项目。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原则,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时提出复检申请。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作为劳动者就业、调岗、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对于检查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检查程序、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培训合格证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生进行判读和评价,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科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与支付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卫生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卫法监发[2002]300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进行审批。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同时要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三、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我部1995年发布实施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健康检查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健康检查单位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发给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的公章。

四、健康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具体样式见附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学生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学生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学生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在校学生.第四条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第五条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毕业体检.新生入学体检、毕业体检是常规健康体检.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第六条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其余各年级学生体检由学校统一安排.第七条新生入学体检所涉及的与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学校必须如实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漏报、瞒报.第八条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学校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学校定点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习将疾病诊断及处理建议提交给基础教育科,由基础教育科返回意见后,教务处根据规定办理休学.第九条学生毕业体检后,学生健康体检表交教务处,按规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等内容.第十一条学生体检后,学校及时汇总、上报体检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晨检制度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提高师生防病意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防止各类传染病的发生,特制定学校学生晨检制度.1、每天早上学生进班后,由班主任作为检查人负责进行晨检工作.晨检主要采取询问、观察、触摸等形式,如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特别是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以及不能确定的其他症状时立即通知校长室及学生家长,同时将学生送卫生院进行检查.2、对未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电话联系,问清原因并尽量与学生本人通话,以确定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果学生有病要问明病情及去向,如实登记到晨检统计表上,并做好过程跟踪了解,直至学生痊愈. 3、班主任填写好晨检统计表签字后8:30前交总务处.做到认真、细致,无遗漏.4、班主任要做好学生及家长宣传工作,提倡学生之间相互督察.告知学生在家或校外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等流感症状或其他不明症状时不能到校,应尽快报告学校并到医院诊断治疗. 5、病情痊愈,持县级以上医院痊愈证明到学校教导处开具返校通知单方可回班上课.因病缺勤病登记制度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的发生,早期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制定本校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1、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2、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3、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4、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5、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6、各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学生凭医疗机构痊愈证明方可返校.7、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因病缺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8、学校突然出现大量学生不明原因缺课时,要及时上报卫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执行接种证查验制度,规范学校内预防接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新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接种证.2、学校班主任负责查对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标准免疫程序,检查学生是否完成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对学生的预防接种情况记录在花名册上,接种证交还儿童家长保存.3、当发现无接种证的儿童时,应告知家长到儿童原来接受预防接种的预防接种门诊去补办接种证.暂时难以补办接种证的,可由原来接受预防接种的预防接种门诊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据证明.4、对必须接种而尚未接种的学生要求及时进行补种.学校应主动与当地预防接种门诊取得联系.当地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生应尽快到学校对登记记录进行核对,学校负责通知家长去进行接种.5、学校对学生查验接种证登记和疫苗查漏补种的资料存档,以备疾控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检查.学校饮用水消毒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二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五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县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三从事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五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六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后勤处更换.七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教师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八饮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用水管理工作.九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学校生活饮用水索证制度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二采购所有的饮用水消毒药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三所有的消毒药品索证材料需保存好,以备待查.学校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一供、管水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二供、管水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三体检不合格的供、管水人员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时调离工作岗位,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从事该工作.四供、管水人员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10天,由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员统一组织供、管水人员体检办证.五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员须每天对供、管水人员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六待聘供、管水人员须在健康证办理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七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学校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八每年对供、管水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九待聘供、管水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直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学校清洗消毒制度一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二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三学校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五次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四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教学卫生制度l、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9小时.2、教学内容方法要适合学生生理发育水平和年龄特点,多用直观教具和形象教法,语言洁清晰,语气和蔼,教师板书工整、清晰、规范,演示图形要大而清楚,左右兼顾,印刷品字迹、图表要清楚.3、保证学生每天2小时的户外活动.4、教室采光好,每个教室不少于2盏日光灯.5、黑板光滑平整,保证无反光,无裂缝.6、课桌椅根据学生身高配套,第一排课桌椅的前缘距离黑板不少于2米.7、教师要按时上课,遵循儿童身心、心理发展规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时间,不拖堂,课堂作业课内完成.8、教师要指导学生正确的读写姿势,腰板直,坐端正,做到“三个一”,即眼离书本一尺,身离桌子一拳,手离笔尖一寸.9、每日做好两操,教育学生注意用眼卫生.、认真上好体育课,形式多样,要根据不同年龄、体质情况提出不同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体育场地建设和器材添置.该项工作要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防止事故发生.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制度1、学校成立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并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健康教育的各项工作要求.并结合学校师生健康状况及各时期防病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2、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由健康教育小组主管;学校全体师生、其他员工有参与和配合执行各项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配备1名专职健康教育人员3、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包括健康体检和随访制度、健康信息传播制度、健康环境促进制度等.4、学校实行健康体检和随访制度.至少每年对全体学生、教职工进行健康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并科学管理.对存在健康缺陷或疾病的学生、教职工进行跟踪随访,督促他们尽早矫正和诊治.主要由校医负责.5、学校要结合师生健康状况及各时期防病工作重点,通过课内外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幻灯片、读物、报刊、杂志等载体,定期向师生传授身心发育发展知识和传染病、学生常见病、食品卫生与营养、慢性疾病预防、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并做好健康教育档案工作.同时,要通过参与式、体验式的各种活动,让师生掌握各种维护自身健康的生活技能.6、每学期要对学校环境噪声,室内空气质量、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查监测.要按能满足师生需要的原则设置足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并定期清洁消毒.7、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等文件精神.8、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成立领导小组.9、校领导掌握学校整体健康教育工作情况,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例会.10、校医和学校领导每学期都要听健康教育课.11、每学期初要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学期末要有健康教育工作总结.12、健康教育工作要规范化、档案化管理.13、健康教育教师由校医担任,并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14、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15、把健康教育课纳入到学校教学计划的日程之中,定期召开会议.16、按时上好健康教育课,有教学计划和教案,期末有考核成绩.17、定期出卫生宣传板报,宣传内容要有记录.18、做好学校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使常见病的患病率逐年下降.19、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传染病的发生.20、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要“管起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同时尊医嘱对患者隔离或休学.21、教育学生不吸烟,不酗酒,远离毒品.幼儿园校园垃圾处理制度校园垃圾,作为生活在校园里的师生自身产生的垃圾,虽然比较单一,但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学校的环境,而且还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一、按照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每日日常卫生保洁,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方法.二、各班设置收集箱.三、各班垃圾分类回收,并有明显标志.四、学校总务处设置不可回收垃圾箱,各班各办公室每天定时将不可回收垃圾统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五、各班在每天下午统一将本班、本办公室收集的可回收物品统一交到学校指定地方,统一处理.六、学校实验室、医务室等垃圾另作处理,并按照相应处理制度执行,保证垃圾处理安全、环保.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桶装水,应经县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五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确保学生安全.九饮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用水管理工作.十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三、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涂乱画、不乱扔便纸.四、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五、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要做好通风、采光、清除异味.六、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七、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洗手和冲洗后要关紧水龙头,要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长卫发〔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长卫发〔2014〕139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健康检查机构的评审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管属的在长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进行日常监督;其他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使用全市统一的制式,由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制作并发放。

三、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遵循方便群众、提升效率的原则,统筹规划区域医疗资源,合理确定辖区内健康检查机构规划布局。

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第三十五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 任报告人。
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 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
第三十六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 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第二十八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 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
第三十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 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 点和流行趋势。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 先使用基本药物。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公示诊疗、检验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性病治疗基本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性病基本诊疗服务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 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 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

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

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

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预防疾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性质等情况确定体检周期和内容。

第三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免费体检服务。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体检时间,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岗位特点等因素,确定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等。

第五条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体检机构,需向人力资源部门请示并得到同意。

第六条员工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前往体检机构,如有特殊需求,需提前告知体检机构。

第三章体检结果第七条体检结果将由体检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员工,公司将定期汇总员工的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情况进行诊断和干预。

第八条如发现员工有健康问题,公司将及时联系员工进行康复治疗或调整工作岗位,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如有需要应及时复查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体检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如有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员工的晋升和奖惩。

第十二条公司将不定期对体检结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在进行体检时应保持礼貌和纪律,配合医生的检查工作,如有违反规定将被提出公司。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以上为公司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希望员工遵守规定,确保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健康检查与防控管理制度

健康检查与防控管理制度

健康检查与防控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不断出现新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H1N1、流感等,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健康检查与防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二、健康检查制度1. 依法实施健康检查为了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各级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并加强对疑似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2. 检查内容和范围(1)定期体检: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全面掌握群众的健康状况。

(2)职业健康检查:针对从事高风险行业和特定职业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工作岗位上的健康和安全。

(3)疫情防控检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物资和设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测,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防止扩散。

3. 健康检查机构和人员计划生育、医疗、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康检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防控管理制度1. 疾病预防和控制(1)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

(2)完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加强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免疫力,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应急响应机制(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确保应对迅速、有序、有效。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总结健康检查与防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检查流程、加强预防宣传和加强应急响应,能够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健康风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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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调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烙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

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

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查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
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一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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