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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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对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贵州省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84·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20期2020年10月根据图4可知,距离炮孔相同距离的不同方向的结构单元应力波形图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在距炮孔壁1 cm 处的径向压力波形图中可知,导向方向的最大径向压力峰值为12 MPa 左右,非导向方向的径向压力峰值为2 MPa 左右。

在炮孔不同方向出现的时间也不相同,在导向方向,起爆后2 μs 就出现了42 MPa 的应力峰值,非导向方向的应力峰值出现在起爆后的8 μs 。

导向方向结构单元的峰值应力均为压应力,切向产生较大拉应力,有利于形成径向裂纹;而非导向方向结构单元主要受径向拉应力作用,不利于在非耦合方向上形成径向裂纹。

50径向压应力峰值/M P a403020100013距离炮孔壁距离/cm导向方向非导向方向5(a )径向压应力峰值出现时刻/μs403020100013距离炮孔壁距离/cm导向方向非导向方向5(b )图5 不同方向压力峰值衰减曲线(a )径向压应力峰值衰减规律分析;(b )径向压应力峰值出现时刻规律分析3 结论(1)炮孔围岩导向方向的压缩波和非导向方向的拉伸波同时出现,导向耦合装药改变了爆破能量释放的对称性。

(2)炮孔导向方向应力峰值较非导向方向,具备时间提前和峰值增大的变化。

(3)作用于导向方向的结构单元的峰值应力均为压应力,作用于非导向方向的结构单元的峰值应力均为拉应力。

参考文献[1] 闫长斌,王贵军,王泉伟,等.岩体爆破累积损伤效应与动力失稳机制 研究[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11.[2] 杨军,金乾坤,黄风雷.岩石爆破理论模型及数值计算[M].北京:科 学出版社,1999.[3] 韩可琦,王玉浚.中国能源消费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展望[J].中国矿业大 学学报,2004(1):5.[4] 宋振骐,崔增娣,夏洪春,等.无煤柱矸石充填绿色安全高效开采模式 及其工程理论基础研究[J].煤炭学报,2010(5):705–710.[5] 张国锋,何满潮,俞学平,等.白皎矿保护层沿空切顶成巷无煤柱开采 技术研究[J].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2011(4):3.[6] 宋润权,谢家鹏.切顶卸压技术在工作面及沿空巷道维护中的应用[J]. 煤炭科技,2012(3):52–54.[7] 王巨光,王 刚.切顶卸压沿空留巷技术探讨[J].煤炭工程,2012(1): 24–26.[8] 朱志武,宁建国,李义. 钻孔爆破断裂控制技术研究[J]. 工程力学, 2006,23(S1):40–45.[9] 吴春平.切槽定向断裂控制爆破机理的动光弹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 大学,2006.[10] 杨前意,石必明,张雷林. 基于LS-DYNA 的爆破增透数值研究[J]. 煤矿开采,2019,024(1):140–144,119.[11] 汝强. 基于LS-DYNA 的爆破阀开启动作联动仿真[J]. 阀门,2019,222(2):14–17.[12] 张志呈,肖正学,郭学彬 . 裂隙岩体爆破技术 [M].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13] 王长柏,李海波,谢冰 . 岩体爆破裂纹扩展影响因素分析 [J]. 煤炭科学技术,2010,38(1):31–34.[14] 苏国韶,宋咏春,燕柳斌. 岩体爆破效应预测的一种新方法[J].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7,26(S1):3509–3514.[15] 陆文,李世禄,张志呈 . 钻孔爆破中炮孔堵塞作用机理研究 [J]. 爆破器材,2001(3):26–29.贵州省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近日,贵州省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文将从内容、目的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验收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二、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三、审查、验收工作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四、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五、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六、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缺陷和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验证消防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规范了审查、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它明确了审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它确保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了保障。

最后,它通过审查、验收工作的结果和评定标准,促进了消防设计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社会安全稳定水平。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及验收申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等各方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1.建设单位:指拥有工程建设项目或委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主体。

2.设计单位:指为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计方案的组织。

3.审查单位:指具有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组织。

4.施工单位:指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消防设计: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方案。

6.消防安全:指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能够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验收: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成后的检查核实和验收确认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提交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标准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审查单位应对收到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配置、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防火间距和防火间距楼梯、消防水系统和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逃生预案等。

第八条审查单位应在收到消防设计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如有需要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消防设计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将消防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查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前向审查单位提出消防设计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单位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记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查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沿街楼盘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主要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保证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的全面实施2.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列入工程竣工验收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消防施工质量符合要求4. 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消防设计要求1.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规模等因素,制定适当的消防设计方案2. 消防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配置、排烟系统设计和消防通道设置等内容3. 消防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消防施工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隐患3. 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消防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2. 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3. 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验收合格标准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建筑物的防火、灭火、疏散和通风要求2.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畅通,疏散距离符合规定3. 建筑物的消防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齐全4. 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及时改正,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八、监督检查和处罚1. 消防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施工、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等情况,消防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扣押或责令停工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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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对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促使技术服务机构廉洁、专业、客观、公正的开展技术服务,对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施行记分管理制度。

第七条逐步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岗位能力评价制度。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第八条.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开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的查询功能。

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満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选用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

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现场评定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配电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系统功能等内容,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评定。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八).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本条(八)(九)项所列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专项防火规范的设计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吿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按《贵州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査。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纳入服务机构积分排名。

第二十三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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