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期关注丨SPECIAL FOCUS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要 内 容 ,不定期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采 购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 诉 、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 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 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 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 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 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 部门处理。
Hale Waihona Puke 附件2 : 关 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方式, cn/lism s) 提出意见。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修订草案征求
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2.通 过 信 函 方 式 将 意 见 (一式两 意 见稿)》的说明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
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
急 情 况 实 施 采 购 的 ,可以适当简化相 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 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 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省 、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 诉 、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 现采购方式、评 审 规 则 、供应商资格 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 制 性 、不符合
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 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 诉 、举 报 处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 采 购 、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 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 的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

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据了解,61号令的前身为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

其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和确认的资格条件、资格延续与变更、代理机构资格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自2006年3月1日31号令开始施行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这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基础。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31号令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为此,财政部对31号令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财政部以第61号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61号令共6章47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补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规范和完善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条件,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

同时,财政部还发文明确,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创建服务型政府,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

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

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

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

48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文/林日清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政府采购”定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的定义,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和客体范围势在必行。

建议对政府采购的内涵外延进一步精确确定,对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做好衔接,以避免误读误用。

(一)建议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方式和比例做进一步明确和限定。

1.“其他采购实体”通过补贴方式取得财政资金,其采购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2.增加对财政资金占混合资金项目总金额的比例限定。

如“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二)统筹考虑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衔接,便于基层理解与执行。

二、供应商门槛条件《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以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简化了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供应商的繁琐证明,并在第三款赋予采购人权利,对有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可以限制其参与竞标。

为便利操作,建议做进一步明确和修改。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建议明确“欠缴”状态,是适用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还是仅适用于截标时间或评审结束之前。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三款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认定。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建议改“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为“采购人及其关联单位”,以合理扩大适用范围。

实践中,遇到更多的情形是兄弟单位,如同一卫健委下属A、B等数家公立医院,如A医院遇到某供应商重大实质性违约,B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

2.建议删除“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因供应商是否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在判断上存在相当困难,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是否拒绝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供应商参与竞标。

26309024_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怎么办

26309024_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怎么办

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怎么办□文/沈德能案例介绍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中标供应商确认书送交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内部复核定标的工作人员复核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一家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作出不通过的结论,按照投标无效来处理,这一结论存在错误。

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中缺少了一项实质性响应,事实上,该投标人把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放在其商务响应表的最前面作出了响应。

经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了解,评审专家按照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逐一对照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时,简单比对后认为该投标人商务响应表后面未对采购需求的一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进而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评审结论。

对此错误如何处理,采购人内部存在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这是客观事项评审错误,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有人认为,这是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而且采购人在定标时才发现,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采购人无权处理,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还有人认为,如果各评审专家认真独立评审,有评审专家应该会作出符合性审查通过的结论。

经进一步查看评标现场视频资料发现,该项目采用圆桌会议式评标,某位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缺少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后,立刻口头提出,其他评审专家翻阅投标文件副本后也发现如此,就在符合性审查表上对该投标人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

而本项目代理机构提出,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采购人需要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定标,超过规定时间不定标的视同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此时距5个工作日只剩一天时间,代理机构建议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待中标结果公告后,有投标人提出质疑后再处理。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典型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采购人定标时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该怎么办?二是如何有效避免符合性审查错误?采购人定标时发现因评审专家非独立评审而导致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首先,虽然符合性审查错误属于客观事项评审错误,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性质相同,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有严格限制,符合性审查错误不能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订意见的通知
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九个章节,合计88条法律条文,对其中 26条招投标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分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第1、2、4、7、8、10、12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14、22、24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26、28、29、30、31、32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34、35、36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46、48、49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51、52、53、55、56、57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目录
一 《中华人民共目和录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二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三 相关地方政策分析 四 分公司与总公司篇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发展历程
10年一修订
2002
2003
2014
2022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
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15
2.1.7 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例3: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一批钢筋。由于钢筋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材料,所以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 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不是钢筋,而是教学仪器设备,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不属于该 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不管到不到2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23651362_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

23651362_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

36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公共部门,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对照《征求意见稿》原表述,本款共有三处修改:1.把“其他采购实体”改为“其他公共部门”。

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国际间交流。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以契约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将本条款中的“其他采购实体”改为“其他公共部门”,采用与《示范法》中完全相同的表述,有利于我国在加入GPA 后与国际惯例对接,便于国际同行之间顺畅交流。

二是有利于概念内涵的过渡。

从字面意义上看,“其他采购实体”的内涵十分宽泛,《民法典》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大类主体,在从事采购活动时,除法条已经列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外,均可称为“其他采购实体”,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文/张志军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介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本次公开挂网的《征求意见稿》有很多新理念、新亮点,展现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诸多新举措、新要求。

笔者拟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目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该法条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五大立法目的: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二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促进廉政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布的《立法技术规范(一)》第5.1款规定:“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观点丨OPINION
本丈结合1:作实际和学习研究.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适 当预留弱竞争性采购项目竞争空间,为需要提供样品项H的投标人预留时间窗口等修攻慮见。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文/吴登辉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硕士硏究生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
的比重不得低于10%”统一提升为 50%以上,而相应的技术分和商务分 两项之和则必须低于50%。
(三)修改意见及主要考虑 相对于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市场价 格稳定度较低、体验要求度较高,提升 价格分权重时仍应加以区分,建议将采 取综合评分法的货物招标采购项目价格
分值提升至50%以上,服务招标采购项 目的价格分值提升至30%以B I由国改府采购
(二)法条理解 此条款主要是对需要投标人提供 样品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写明的内 容进行明确,为投标人制作样品、提 交检测报告提供基本依据,但并未考 虑制作样品、检测样品必要的时间和
74申国政府采购I 2021年第6期
OPINION丨观点
条件问题。 (三)修改意见及主要考虑 鉴于实务中存在着通过样品及
三、审慎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的专家比例
(一) 法条原文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 评审专家组成,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 数。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 特点自行确定,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 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 代表组成。 (二) 法条理解 此条款主要是通过放开评标委员 会成员中评审专家比例限制,提高采 购人在评标过程中的话语权,强化采 购人主体地位,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1 )评标委员会中一般必须同时有
一、适当预留弱竞争性采购项 目的竞争空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修订 认定办法 容易产生管
理混乱 、 执行标准不统一、 甚至变相设置
适应政府采购代理 市场 发展 的需要 。
认 定 办 法 实施 以 来 ,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数量 迅 速 增 加 , 至 2 1 年 2 , 国 甲 截 o0 月 全 级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6 3 ,乙级 政 府 采 4家 购代 理 机 构 约 2 0 家 ,仍 有 许 多 有 能 力 、 00 愿意 从 事政 府 采 购代 理 业 务的 机 构希 望 申
定 了适用本地 区的监督管理办法 , 在属地 管理上取得 了一定成效 , 但各地对代理机 构监督管理 的范 围、方 式和程度 各不相
情况说 明如下 :

关数据 进行 测算 的基础 上 ,我 们充分 听 取 了有 关方面 的意 见 ,经过反 复研究 和 修改 , 形成 了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
( 财政部令第 3 号 )( 1 以下简称 《 认定办
机 构监督管理的需要 。 认定办法》实施 以来 ,通过 多次调查 ,特 别是在 2 0 年 08 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 查中发现 ,
的征求 意 见稿 后 ,条法 司又书 面征求 了 各省 、自治 区、直辖 市财政厅 ( )和有 局
展, 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许 多新情况和新 问题。例如 , 认定办法 中有些规定过 于原 则和简单 , 对在 审批认定工作 中出现
的一些 问题缺乏 明确的处理依据和办法 ,
难 以满 足 现 实工 作 的 需 要 。因此 , 要 对 需
他招标管理部 门批 准的招标资格 。《 修订
草案 取消了确认资格方式 ,政府采购代
法 , 2 0 年 3 1日起 实施。为解决 ) 于 06 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
关部门的 意见 。1 ,在 财政部 门户网 0月 站“ 财政法规意 见征集信 息管理 系统 ” 公 开 向社 会征 集意 见 ,广 大政府 采购 代理
机 构积 极参 与。在认 真 总结 多年来政 府
资格 和 工程建 设项 目招标 资格 ,在实践
件, 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 ,维
2 2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中, 这些招标资格从审批到管理均 是 由相 关主管部 门负责 , 招标代理 工作的实施也 是依据 招标投标法》及其 配套法规 。财 政部 门对这些 招标 资格 的确认 , 只是按照 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无条件确认或默 认 ,对代理机构基本无法 实施 有效监管 , 经确认的资格也不能从事原 招标代理业务
惜 、不 重视 。 至 有 一 些 代 理 机 构 的 主 营 甚
营造政府采 购代理市场 、 规范管理起到 了 较好 的促进作用 。 但是随着代理市场的发
(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一) 中的确认 资格方式 。 认定办法》规定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 定有 审批资 格和 确认资 格两种 方 式, 其中确认 资格是指直接确认 国务院其
范 围 以外 的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事 宜 , 此 无 实 因 际意 义 。 确 认 时 效 缺 乏 规 律 性 。 由于 经 确 认
二 、《 认定办法) )的修订 过程
根 据我部立 法工作计 划 ,国库 司和 条法司 自2 0 年起 着手 开展修订 Ⅸ 定 08 认
办 法 的 有 关 研 究 起 草 工 作 ,多 次 召 开
确认资格的主要理 由是 : 确认工作缺 乏实际意义 。 认定办法 《
中可以确认的资格包括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
市场准人门槛等 问题 。 因此 , 需要通过修
改 《 定办法》 认 ,补充完善监管措施 ,以 加 强管理 。
进 一 步 明 确 和细 化 认 定 办 法 具 体 规 定 的需 要 。《 定 办法 》实 施 以 来 ,对 认
定办法 ( 修订 草案 ) 以下简称 修订草 》(
案》 及其说 明。 )
业务并不是政府采购代理业 务, 却将政府 采购代理资格作为企业承揽其他业务的招 牌。 这些做法 , 严重损害 了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资格的权威性 , 也不利于树立政府采
购 阳 光 工 程 形 象 。为 了 严 格 资 格 认 定 条
认定办法 的部分规定予以明确和 细化 。
理机构资格认定全部采用审批方式。取消
切 需要 修 改 完 善 《 定 办 法 认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对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由部分 代理 机构 、财政部 门和 有关专 家
参加 的论证 会 。 0 9 6月, 20 年 赴四 川进 行 了实地 调研 ,与部 分省 市财政 部 门进 行
了 座 谈 。9 ,形 成 认 定 办 法 修 订 稿 月
关于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修订草案 ) 的说 明
口 财政部国库司
根据 《 政府采购法》的规 定 , 我部制
定 了 《 府 采 购 代理 机 构 资 格认 定 办 法 》 政
护 、 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日益成熟的环 巩 境, 促使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良性发展 , 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经 验 和 对 有
新问题 ,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
格认 定工作,根据我部立法工作计划 , 我
们对 《 定 办 法 )进 行 了修 订 。现 将 有 关 认 )
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

些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同时 , 些 地 方 制 一
三 修订的主要 内容
修订草案分六章 , 四十 七条,主要 共
内容如下 :
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但在 认定办法 实 施初期 , 由于受客观 条件 限制和扩大政府 采购代理市场规模的需要 , 本着方便企业 申请 的原 则, 在市场 准入 条件 的设置上要 求较低 , 导致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 少 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