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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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监理公司影像资料的管理,确保监理资料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监理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公司所有监理项目中的影像资料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1. 项目总监负责影像资料的管理,对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项目监理部负责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使用。

3. 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协助项目总监对影像资料进行审核。

4. 工程师负责对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影像资料的管理要求1. 影像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2. 影像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竣工等关键节点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

(2)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监控。

(3)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的记录。

(4)工程验收、检测、试验等情况的记录。

(5)工程资料、文件、图纸等管理。

3. 影像资料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1)按项目分类,建立项目影像资料目录。

(2)按时间顺序排列,确保资料连续性。

(3)按类别归档,如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安全检查等。

(4)归档资料应附有简要说明,便于查阅。

4. 影像资料的保管:(1)影像资料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场所。

(2)电子影像资料应备份,并确保备份的可靠性。

(3)纸质影像资料应定期整理、装订,保持整洁。

五、影像资料的使用与提供1. 影像资料的使用:(1)项目监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向项目总监申请使用影像资料。

(2)项目总监对申请使用影像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2. 影像资料的提供:(1)项目监理部应按照项目总监的要求,及时提供影像资料。

(2)影像资料提供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影像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铁路、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原则。

第二章影像资料采集第四条影像资料采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 重要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2. 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3. 工程质量验收的关键步骤。

第五条影像资料采集时机应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检查验收时间同步。

第六条影像资料应包含现场视频和照片,具体内容如下:1. 现场视频:记录施工过程,包括施工步骤、施工工艺、施工设备等;2. 照片:记录施工现场、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确保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影像资料管理第七条影像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包括存储、备份、归档和调阅。

第八条影像资料应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编号和命名,确保资料的有序管理。

第九条影像资料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影像资料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影像资料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归档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影像资料应用第十二条影像资料可用于以下方面:1. 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2. 工程事故调查和处理;3. 工程资料审查和审计;4. 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和展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院影像资料留存管理制度

医院影像资料留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影像资料的管理,确保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影像资料,包括X光、CT、MRI、超声、核医学等影像检查结果及相关图像资料。

三、影像资料留存要求1. 影像资料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保存,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2. 影像资料应采用数字化存储方式,确保存储介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影像资料应按照检查时间、患者姓名、检查项目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和管理。

4. 影像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

5. 影像资料存储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1)温度:保持在18℃-24℃之间;(2)湿度:保持在40%-60%之间;(3)防尘、防潮、防磁、防火、防盗。

四、影像资料查阅与管理1. 查阅影像资料需遵循以下原则:(1)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可查阅本人影像资料;(2)临床医生、医技人员、管理人员等在诊疗、管理工作中需查阅影像资料时,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3)严禁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影像资料提供给无关人员。

2. 影像资料查阅流程:(1)查阅者向科室负责人提出查阅申请;(2)科室负责人审核查阅申请,确认查阅目的和必要性;(3)查阅者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影像资料室查阅。

五、影像资料安全与保密1. 影像资料室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影像资料的安全。

2. 影像资料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影像资料进行安全检查。

3. 影像资料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对涉及患者隐私的影像资料,应采取加密、脱敏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设立影像资料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影像资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在影像资料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影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影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影像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影像资料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影像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影像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影像资料档案的合法合规。

2. 全面性:全面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影像资料档案,确保影像资料档案的完整性。

3. 系统性: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影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影像资料档案的科学化管理。

4. 安全性:加强影像资料档案的保管,确保影像资料档案的安全。

5. 有效性:提高影像资料档案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影像资料档案的作用。

第二章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第四条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影像资料档案,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胶片、数字影像、录音、录像等。

3. 收集过程中,应注重影像资料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4. 收集的影像资料档案应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影像资料档案目录。

第三章影像资料档案的整理第五条影像资料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影像资料档案进行整理。

2. 整理过程中,应保持影像资料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整理方法可采用以下几种:(1)按时间顺序整理;(2)按事件性质整理;(3)按档案来源整理;(4)按保管要求整理。

4. 整理后的影像资料档案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影像资料档案目录。

第四章影像资料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影像资料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根据影像资料档案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条件,确保影像资料档案的安全。

2. 设立专门的影像资料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盗等设施。

3. 定期检查影像资料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模板

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影像资料的管理,确保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影像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三、责任部门1.影像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使用、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提交。

四、管理制度1.影像资料收集(1)各部门在拍摄影像资料时,应确保影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影像资料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目的明确、内容合规、质量达标。

2.影像资料存储(1)影像资料存储应采用电子化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2)影像资料存储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尘、防潮、防火、防盗功能。

(3)影像资料存储应按照类别、时间、项目等进行分类整理。

3.影像资料使用(1)影像资料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使用、合规使用、保密使用。

(2)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传播、公开或出售影像资料。

4.影像资料归档(1)影像资料归档应按照项目、时间、类别等进行分类整理。

(2)归档的影像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

5.影像资料销毁(1)影像资料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2)销毁影像资料前,应确认其不再具有保存价值。

五、监督检查1.影像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影像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各部门应定期对影像资料进行自查,确保影像资料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六、奖惩措施1.对在影像资料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七、附则1.本制度由影像资料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学校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影像资料的管理,确保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影像资料在教育教学、宣传报道、校史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学校成立影像资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影像资料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 设立影像资料室,负责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3. 影像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负责具体实施影像资料管理工作。

三、影像资料分类与归档1. 影像资料分为以下类别:(1)教育教学活动影像资料:包括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比赛、庆典等活动的影像资料。

(2)学校宣传报道影像资料:包括学校新闻、活动报道、专题采访等影像资料。

(3)校史研究影像资料:包括学校发展历程、重大事件、校友风采等影像资料。

2. 影像资料归档要求:(1)影像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事件等进行分类整理。

(2)归档影像资料应确保画质清晰、声音完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归档影像资料应填写详细的信息,包括拍摄时间、地点、事件、人物等。

四、影像资料保管与利用1. 影像资料保管:(1)影像资料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确保影像资料安全。

(2)影像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影像资料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影像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归档后及时归还。

2. 影像资料利用:(1)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需利用影像资料时,应向影像资料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影像资料室应提供影像资料的复制、打印、刻录等服务。

(3)利用影像资料进行宣传、报道等活动,应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影像资料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影像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影像资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室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医疗室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医疗室影像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室影像资料的管理,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室数据安全,提高医疗室影像资料的利用价值和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室影像资料的采集、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

三、影像资料的采集1. 医疗室应当采用专业设备,对患者进行影像检查,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2. 影像资料的采集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确保影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采集影像资料时,必须保护患者的隐私,如全面考虑患者的隐私权,对患者的身体部位进行适当遮蔽,并严禁擅自保存或传播患者的影像资料。

四、影像资料的存储1. 医疗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影像资料存储系统,对采集的影像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

2. 影像资料的存储设备应当具备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定期进行备份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影像资料的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够查看和操作影像资料。

五、影像资料的传输1. 在影像资料需要传输时,应当采用加密的方式进行传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 在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数据的丢失和篡改。

3. 传输的双方必须经过认证和授权,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影像资料的使用1. 影像资料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使用或传播数据。

2. 在使用影像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3. 影像资料的使用应当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影像资料的销毁1. 影像资料的保留期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于过期的影像资料应及时进行销毁。

2. 在销毁影像资料时,应当采用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数据不被恢复和泄漏。

3. 对于敏感数据,如个人隐私信息等,必须采取专门的销毁方式,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

九、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医疗室应当定期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影像资料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机关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机关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机关影像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影像资料的管理工作,保障影像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信度,提高影像资料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的影像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影像资料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合理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机关影像资料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影像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影像资料管理水平,确保影像资料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影像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影像资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机关影像资料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八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管理的安全保密制度,保障影像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影像资料的采集、录入和整理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采集、录入和整理机制,保障影像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机关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重要的机关业务活动进行影像资料的采集。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录入制度,确保影像资料的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整理制度,确保影像资料的整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影像资料的存储和传输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存储和传输制度,确保影像资料的存储和传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存储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影像资料进行存储,确保影像资料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传输制度,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对影像资料进行传输,确保影像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影像资料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影像资料的利用和保护制度,确保影像资料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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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资料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体现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现场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并规范监理影像资料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增强监理影像资料留存和管理的计划性,特制订本制度。

现就监理影像资料留存的具体部位、数量要求、影像资料的拍摄质量和整理要求等要求如下:
1 监理影像资料留存的具体部位和数量要求
1.1 监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整个施工全过程的正常质量状况。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在附录中详细列出了各分部、分项中应该留置工程照片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供监理项目部参考。

数量上要求对规定的每个拍摄部位至少应有一张全面反映质量验收和控制状况的工程照片。

具体执行时,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特点,在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工程具体部位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1.2 监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在工程中的运用情况以及重要结构部位、重大节点控制状况。

1.3 监理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项目监理旁站内容以及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监理见证情况。

1.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或施工中碰到的异常工程地质条件、地下障碍物等情形时,应及时予以拍摄记录,并对安全质量问题或异常情况的处理全过程进行拍摄记录,作为验收凭证,做到整改结果必须与异常情况相对应。

1.5 监理所拍摄的检验批验收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主控项目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应反映该检验批中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状况。

2监理影像资料拍摄质量要求
2.1 监理影像资料必须图像清晰,数码照片不得低于200万像素。

拍摄的角度、方式应能全面反映所验收部位的质量状况,并具有代表性,当拍摄桩位偏差、钢筋搭接和锚固长度等尺寸项目时,应立钢尺进行明确标识和记录,以供追溯;当拍摄梁柱节点钢筋设置和接桩焊接等空间部位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记录四个面的质量情况。

2.2 监理影像资料以照片作为主要载体;对重大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配置数码照相机,以电子文件或录像作为监理影像资料的主要载体。

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监理影像资料的摄制和管理工作。

3监理影像资料的整理与归档要求
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影像资料集中统一管理,以单位工程作为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专题内容、拍摄时间进行排序和归档。

对于成片式建设的住宅小区和学校、医院等项目,由于单位工程较多,可在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同材料、同高度、同类型的单位工程中抽取5%的单位工程留置影像资料。

3.2 监理影像资料是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按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组卷顺序进行排列,并附在其后。

3.3 监理影像资料应有文字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影像编号、影像题名、拍摄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

3.4 工程竣工后应对监理影像资料进行后期技术处理,系统地剪辑和编排,并按城市档案要求提供装订成册的工程照片或电子文件(数码照片)。

附录:应留存影像资料的具体部位和数量要求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结合湖北省地区工程施工所常遇到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型,制定了一般工程项目应至少留存影像资料的具体部位,供参考,每个具体部位应至少挑选一张反映该部位正常施工状况的照片。

各监理项目部应结合本工程结构、功能上的特点,以及工程规模大小对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的拍摄内容进行增减。

一、摄像
对重大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摄像:
1 开工前场地全貌;
2 试桩施工全过程;
3 深基坑土方分层开挖全过程(包括基坑全貌);
4 ±0.00以下结构完工全貌;
5 主体结构封顶全貌;
6 钢结构吊装和安装过程;
7 单位工程竣工全貌(包括外立面、门厅、中庭、特殊装饰部位以及屋面等)。

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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