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内府发[2016]3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内府发[2016]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3827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21.png)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内府发[201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加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32号)及《中共内江市委关于印发内江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方案及其四个配套方案的通知》(内委发〔2012〕25号)要求,现将统一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总体目标,通过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现有经办机构,提高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逐步过渡和平稳转轨。
在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医保目录、统一保障待遇,最终实现“六统一”,建立层次多样、公平灵活、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区)同步开展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按照移交工作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统一时间,经办管理有序推进,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乱、业务不断,确保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127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3742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0c.png)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内江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内江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8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27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社会保障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的必然选择,更是从一个部门的数据采集促进“精准参保”,提升为多部门协作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提供强大数据支撑,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的全局性工作。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详细记录全民个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和权益,是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快构建参保扩面长效机制的有力抓手,是确保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的关键环节。
认真做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将为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从制度全覆盖迈向人员全覆盖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和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形成覆盖全体人员以及社会保险所有险种的信息资料。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12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e6fa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4.png)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府办函[2011]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面完成国家确定的“医改工作任务三年完成”的硬性目标,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水平,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部分完善参保缴费规定(一)取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前置条件。
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均可参保。
(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办法。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足规定年限,或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川财社〔2011〕36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215元,年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年380元。
扩权试点县除中央、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试点县政府负担。
由市、区政府补助部分,市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元,其余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个人缴费和补助标准不变。
具体缴费标准为: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个人缴费5元;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85元,个人缴费95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
剂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内府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内府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7日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收统支、总额控制、属地管理、属地结算原则,实行全市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统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收支预决算、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等,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六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征收计划,依据市、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应参保基数并结合年度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税务局、市医保局下达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内府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府办发[2010]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内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委发〔2010〕10号)精神,设立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内江市公务员局(简称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设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市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劳务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原市人事局承担的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六)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本市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养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内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3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一制两档”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制”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流程、统一预算。
“两档”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
一档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实行市级统筹调剂;二档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组成,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第四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补充规定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2日文件编号:信息内容: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内府办发〔2001〕44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内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1年1次会议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四届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补充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补充规定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解决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因需长期门诊治疗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的原则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我市已出台了《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内府办发〔2000〕83号)。
为使该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在进一步征求、综合我市有关医学专家意见基础上,特对《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由内江市劳动局、卫生局、医改办及有关医学专家组成“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对参保人员申报的特殊病种进行审定。
二、申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提供相关检查、治疗资料。
三、特殊病种审定基本条件:(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CT、MRI(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提示脑血管意外;2、肢体活动障碍,生活难以自理;3、肌力在三级及三级以下。
经审定小组审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确诊之日起2年以内可享受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二)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1、符合高血压临床诊断标准;2、胸部X片提示左心室扩大、心电图提示严重心率失常;3、CT、MRI等影像学检查提示脑损害;4、肾功测定、小便常规检查等提示肾脏损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10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保障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由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定后两年内不变。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再执行参保病种限制的有关规定。
三、新农合参保人员在终止新农合参保关系后五个月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五个月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原参加新农合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原参加新农合的实际缴费年限4年视同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四、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可增加至5家。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批准,转往我市开通了异地就医刷卡结算业务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降低5%。
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部纳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参保人员实际购买药品出具药品清单,严禁出具与实际购买药品不相符的药品清单。
如发现出具与购买药品不相符药品清单的定点零售药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