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与政策对私营企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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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

):收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营商环境之辩

营商环境之辩

营商环境之辩营商环境如水,水活则鱼大。

企业的壮大,创新创业的活跃,一刻也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

虽然我们看到了营商环境在不断地优化、看到了企业家群体重拾了信心,但在营商环境这个大命题面前,这仅仅是迈出的几小步。

优化营商环境永远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过程,也正是因为它的进无止境,才赋予了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源泉文/《中国民商》记者 徐高阳2018年第2期/总第62期新年伊始,国务院召开的两次常务会议,聚焦了同一个议题——营商环境。

更准确地说,是如何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

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

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116项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向全国各自贸试验区推广的基础上,由上海市进一步在浦东新区对商事制度、医疗、投资、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商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旅游等10个领域47项审批事项进行改革试点,推进“照后减证”。

营商环境的优化一直以来都备受政府和企业家关注,但这个“优”字易说难做,营商环境包含了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

事实上,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每年的首场国务院常务会议都紧扣“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最大限度地放权,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营商环境既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议题,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2001年世界银行提出加快发展各国私营部门新战略,急需一套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环境的指标体系,即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法律硕士样题

法律硕士样题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试题(刑法学样题)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第1-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4.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

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

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

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5.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A.包庇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 D.组织恐怖组织罪6.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

对甲、乙应当 A.按遗弃罪定罪处罚 B.按虐待罪定罪处罚C.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7.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

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8.甲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甲主动交代了自己与乙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

对甲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自首并立功9.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账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10.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作者:高峰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6期摘要: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民营企业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参与者,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重要代表的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却并没有得到体现,着关系到民营企业是否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未来民营经济的走向,通过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现状的梳理并找出相关对策,因此明确民事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仅影响着民营企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律地位;法律保护;完善路径一、引言民营企业是除国有企业以外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的总称。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学说,但在法律中并未对“民营企业”明确定义。

因此,民营企业并非法律规定的企业类型,其内涵和外延有待考究。

民营企业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力量,其发展过程饱受挫折,从不合法走向合法,目睹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随着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一系列的政府简政放权、优化税收制度的推进,中国民营企业迎来了第二个发展的黄金期。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体现了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

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指的是民营企业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民营企业享有的民事权利和遵守的民事义务两方面内容。

二、民营企业基本概念及其外延(一)民营企业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民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此节着重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民营企业的概念。

在现代经济词典中,广义的民营企业指除国家或政府直接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狭义的民营企业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市场经济学中对“民营企业”的定义为:国营企业的对称。

一些国有企业可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成民营企业,从而打破了传统上“国有国营”的旧模式,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试论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试论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试论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摘要]当前,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突出,何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制度如何完善,已成为学界较为关注的话题。

文章针对民营企业定位、立法现状,制度缺陷进行分析,探讨了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融资等方面的法律完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融资一、民营企业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民营企业概念,“民营企业”提法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的。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首次出现民营企业概念,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中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引导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此后,“民营企业”一词就在报刊中广泛出现。

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密切关注。

实际上,民营企业是人们对中国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具有经营自主性的“非政府经济”给予的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

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狭义的民营企业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主要包括《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没有以民营企业命名,也没有表现为一个统一的、集中的立法模式,但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资产来源、私营企业的类型、私营企业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乡村集体企业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吸收投资入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红利,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从国际来看,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经贸摩擦时有发生,全球经济风险不断叠加,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

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换期,处于“三期叠加”的改革攻坚期,伴随着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受到资金与市场的压力愈发强烈,于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民营经济退场论等错误舆论,因此从新时代党对民营经济政策的角度来阐明党对民营经济是一贯支持、鼓励的,并通过政策引导助力其高质量发展。

一、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的赓续性1934年,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营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

”“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之外,不但不加以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

”1949年4月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经济政策概括为“四面八方”,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

同年9月,《共同纲领》中指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1950年春,毛泽东提到“不看僧面看佛面”,目前发展私营工商业,与其说对资本家有利,不如说对工人有利,对人民有利。

同年12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推进私营企业的发展。

1951年底到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一些私营工商业的问题,党对私营经济政策开始限制。

1953年三大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私营经济基本消亡。

1958年的“大跃进”政策以及文革时期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致使民营经济的发展停滞。

1978年改革开放,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十二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个体经济为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对个体经济予以肯定。

1987年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次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企业发展与政策支持

私营企业发展与政策支持

私营企业发展与政策支持私营企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快速反应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经营策略等特点,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

然而,私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政府的多方面支持。

一、政策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各种宏观政策措施也相继实施。

其中,对私营企业最为显著的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

该法规定了私营企业比肩国有企业同等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此外,政府还陆续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二、成长与瓶颈当前,我国私营企业总量已经占到了所有企业总数的90%以上,是提高国民收入和就业水平的重要力量。

私营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成熟,实现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路径。

但是,私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市场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很大。

其次,管理和技术水平相对较弱,导致生产效率相对偏低。

再次,金融渠道不畅,资金运转相对受限。

三、政策支持政府为了支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1、加速营商环境改革。

政府以营商环境为核心,出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优化了工商注册、资质认证、申请审批等环节,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

2、稳健涉企政策。

政府稳固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措施,间接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小微私营企业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

3、疫情防控加大财政投入。

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重创,为保障企业能够熬过难关,政府加大了对企业的财政投入,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支持。

4、加强对私营企业金融支持。

笔者认为,金融是私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柱,政府应该在此方面加强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拓展融资渠道、建立金融安全网、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来为企业提供帮助。

四、展望未来私营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最具创造性和最有潜力的组织形式。

非正式经济在中国的现状与政策研究

非正式经济在中国的现状与政策研究

非正式经济在中国的现状与政策研究非正式经济指的是没有被官方统计和监管的经济活动,也叫灰色经济、黑市经济等。

在中国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大国中,非正式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十分值得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非正式经济在中国的现状和政策研究。

一、非正式经济的定义与类型非正式经济是指在官方统计和监管机构之外的经济活动,包括无证经营、雇佣劳动、非法交易、黑市交易等。

非正式经济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家庭经济:以家庭生产为中心,包括农家副业、小手工业等。

2、小规模私人经济:以非法私营企业为主,包括各种小商店、小饭馆等。

3、农村合作经济:以村民之间的组织为中心,包括各种合作社、种植农场等。

4、非法行业:黑市活动、走私出口、非法贸易等。

二、非正式经济的现状非正式经济在中国的现状非常复杂。

它不仅包括黑市交易、雇佣劳动,还包括无证经营、溢价出售等。

虽然中国政府一直在采取措施打击非正式经济,但这种现象仍然存在。

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非正式经济在全国GDP中的占比达到12.4%。

近几年,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非正式经济的占比正在逐渐下降。

但是在一些发达的地区,非正式经济仍然牢固地占据着市场。

三、非正式经济发展的原因非正式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原因有很多。

首先,非正式经济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满足散户的需要。

只有人们有经济需求,才会有相应的非正式经济。

其次,政策家的部分管理不当以及市场不断的调整都会导致非正式经济的出现。

再者,非正式经济的发展还源于政府缺席的问题。

在一些地区,非正式经济滋生的原因在于政府的缺席,而政府的缺席又源自于政策的不完整。

四、非正式经济带来的问题虽然非正式经济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并且为一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生计,但是它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首先,非正式经济的发展导致政府监管难度加大。

由于非正式经济的存在,政府在监管方面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其次,非正式经济使得潜在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对这些非法经济活动失去信任,从而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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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与政策对私营企业的保护
试论我国法律与政策对私营企业的保护
张连华
“三分天下有其一”,当前的形势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

一切如同马斯洛搭好的5级台阶,度过了生存大关隘的中国民营企业关于安全的需求愈来愈强烈;一切又是一个悖论:安全常常与弱者相联,而中国的民企长大了,为什么反倒觉得自己并不安全?我们认为,国家实际上规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从政策上来讲
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明确发文,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7年,党的十三大表明,“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更快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又明确指出,“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
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从宪法上来讲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一修改把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从原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地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已经作为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处于同等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根据宪法这一精神,相应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在99年6月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已明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发展和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实际,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

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第二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于1995年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一次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明确的刑法保护,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物、资金,构成特定职务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损害本单位利益,构成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保护和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非公有制经济,这以后在我国有了进一步发展,规模更大,效益更好。

三、从刑法上来讲
1、关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1)尽管司法解释已经解决了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应当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企业犯罪的问题,但是,因为立法规定得不够明确,致使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案件中,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仍被作为“个人”对待着。

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矛盾应当尽早解决。

而只有通过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才能使这一问题解决得更加顺利。

(2)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公有经济和大量公有经济的刑法保护不应当再有区别,至少不应当再有明显区别。

目前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与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差别规定,不仅与宪法规定精神不尽一致,在当前公有、非公有经济交叉,混合所有制存在并快速发展,以及名为“国有”、“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占有相当比例的情况下,也导致司法机关对大量相应案件定性困难,庭审认定事实争议极大,并因此引起大量的上诉和申诉案件,社会、地
方党委、人大常常就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看法。

在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正”的批评中,因处理此类案件引起的占了相当比例。

鉴此,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中发生的侵吞、挪用、受贿案件,统一规定相应的罪名,不再作贪污、职务侵占等的区别,侵吞所属单位财物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挪用所属单位资金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受贿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刑罚则应从重,分别规定为死刑、无期徒和死刑,以体现廉政建设的需要,符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从严惩处的要求。

刑法若能作此修改与完善,则当前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许多公司公私性质不分、难分;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是公是私性质的认定;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简直无法“正确”处理等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均可得到较好地解决。

四、民法上来讲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

因此,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其中物权法一编,专门有6条规定,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予以明确。

不过,这还都只是一方面的子法。

而且,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

当然,我们认为,私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应是宪法保护的原则,
其他法律法规还不够,要上升到宪法原则。

应当看到,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从其它法律上来讲
应当看到,随着党在所有制理论认识上的不断突破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正在立法上不断完善。

比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都有表述。

特别是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私人财产,特别是个人的生产资料都提到了保护问题,并讲到继承权和所有权,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及其相关规定,对公司性质的界定已经不是原有的“全民”、“集体”和“个人”的概念,而是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概念。

作为企业法人的各类公司,仅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责任方式来确定其不同。

不以其公司财产的性质来界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各类所有权的企业法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市场风险,享受市场收益。

六、结束语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发展到了今天这样蓬勃向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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