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先忠因筹划行政复议一案.doc
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范文

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范文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s an important legal procedure for citizens and organization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is also an effective means to prevent and correct administrative illegal acts.行政复议是公民和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程序,也是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I once encountered a case where a company filed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fter its application for a business license was reject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company believed that the rejection was unfair and unfounded, and decided to appeal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ss.我曾遇到一起案例,一家公司因其营业执照申请被地方政府拒绝后,提出行政复议。
该公司认为这一拒绝是不公平的,没有根据,因此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上诉。
After going through a series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submitting application materials, participating in hearings, and providing supplementary evidence, the company finally won the case.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ecision was in favor of the company,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was required to issue the business licen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在经历了一系列行政复议程序后,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参加听证会和提供补充证据,公司最终赢得了案件。
上诉人尚先忠因规划行政复议一案.doc

上诉人尚先忠因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先忠,男,194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实验设备厂退休干部,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51室。
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东,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维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华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选,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晓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张国安,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变压器一分厂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71室。
原审第三人李桂香,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沈阳站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81室。
上诉人尚先忠因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尚先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蔚东,原审第三人维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晓松,原审第三人张国安、李桂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于2002年8月29日以维华公司超建818平方米为由,对其作出法字(002)第001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及第三人张国安、李桂香不服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沈规行复受字(2002)第00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及第三人张国安、李桂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沈铁西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沈规行复受字(2002)008号行政复议决定,并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精释精解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精释精解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精释精解如下:
案例一: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相关的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概述:某矿区的煤炭采样工人在结束工作后,在送样本到单位澡堂的途中发生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了其因工受伤的事实。
案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往往会在上下班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一些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如果在这个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申请人于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其送完样本到单位澡堂的途中,其洗澡属于工作流程的收尾工作,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总结:本案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相关的事故受伤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中要重视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1. 案件概述在此章节中,详细描述行政复议案件的背景和概况信息。
包括案件起因、申请复议的事项、相关当事人以及案发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此章节中,列出与该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规章、司法解释等。
3. 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在此章节中,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并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该适用条件的判断。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复议条件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或判例等。
4. 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流程在此章节中,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流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包括从申请复议的起始到完成复议的整个流程,包括递交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与审查、听证程序等环节。
5. 案例分析与解决思路在此章节中,详细分析该行政复议案例的主要争议点和解决思路。
对各方的主张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6. 行政复议案例的结果及影响在此章节中,详细描述该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果以及对相关方面的影响。
包括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结果、是否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案件对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的影响等方面。
7. 附录7.1 相关附件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此部分,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范本,包括各项必要信息的填写要求和格式。
7.2 相关附件二:行政复议相关证据材料在此部分,附上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范本,包括相关文件、录音、录像、图片等。
7.3 相关附件三: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文书在此部分,附上行政复议案件中可能需要使用的法律文书,比如受理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等。
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法律名词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行为。
8.2 法律名词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体个别的处理和决定。
8.3 法律名词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复议中的一种审理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进行初步审查时,依法组织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出席听证会,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理由,听取有关证人、专家提供的证据和意见,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调查处理手段的需要。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1、案件背景1.1 案件概述在这一部分,简要叙述案件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包括相关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等。
1.2 争议焦点在这里列出争议焦点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进行简要解释。
可以涉及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等。
2、行政复议请求在这一部分中,详细说明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包括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原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可以引用相关的法条和法规,以支持复议请求的合理性。
3、事实与理由在这一章节中,详细的事实和理由,用以论证行政机关原决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
使用具体的例子和证据,以加强主张的可信度。
4、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部分中,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对每个法律法规进行简要的解释和注释,以加深读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5、反驳行政机关观点在这一章节中,针对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陈述和观点,进行详细的反驳。
通过举出具体的事例和法律论证,驳斥行政机关的观点,从而支持自己的立场。
6、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在这一部分中,明确所请求的具体内容,即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原有的决定,并给出合理的依据和理由。
并表达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认真对待复议请求,合理处理该案件。
7、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和其他相关文件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以便读者理解。
)-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
浅议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范围

浅议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范围
孝初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通讯》
【年(卷),期】2002(000)012
【摘要】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解
决行政争议而建立的制度。
这里所说的救济,是法学用语,是指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补救制度。
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天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计其数,其中难免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因此,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孝初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J],
2.从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J], 宋建中
3.对基层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J],
4.认为国家安全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J],
5.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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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

关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
下面列举了10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指导案例,以供参考。
1. 案例一:某市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和调查,发现政府部门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最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2. 案例二: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导致其利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决定程序不合规,决定对该行政决定进行撤销并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3. 案例三:某省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被拒,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认为政府部门的拒绝理由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审查。
4. 案例四: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市民的损失。
5. 案例五:某县一位农民因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征地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决定撤销征地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征地程序。
6. 案例六:某市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满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裁决依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裁决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裁决。
7. 案例七: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审查。
8. 案例八:某省一家企业因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政府部门的处罚依据不准确,决定撤销处罚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9. 案例九:某市一位市民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2018年3月,原告拟在某市某镇投资开发一个住宅项目。
根据项目规划,原告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但被告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划要求为由,于2018年5月作出了不予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8年6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8年8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原告不服,于2018年9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参加诉讼?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审查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被告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环境,确保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且项目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被告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划要求为由不予批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违法。
2.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原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某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仅以被告的理由为依据,未对原决定进行充分审查,且未考虑原告的合理诉求。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违法。
3. 关于第三人某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参加诉讼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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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先忠因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先忠,男,194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实验设备厂退休干部,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51室。
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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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沈阳维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华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选,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晓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张国安,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变压器一分厂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71室。
原审第三人李桂香,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沈阳站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81室。
上诉人尚先忠因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尚先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蔚东,原审第三人维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晓松,原审第三人张国安、李桂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于2002年8月29日以维华公司超建818平方米为由,对其作出法字(002)第001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及第三人张国安、李桂香不服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沈规行复受字(2002)第00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及第三人张国安、李桂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沈铁西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沈规行复受字(2002)008号行政复议决定,并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6月22日,被告重新作出沈规行复决字(2004)第002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作出的法字(002)第001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具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维华公司超建818平方米,该楼的建筑性质为框架结构,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在对其处罚时,却以砖混结构进行处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是正确的,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的沈规行复决字(2004)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尚先忠上诉称:维华公司未按审批文件建楼,实际建楼又未作测量,无依据作对比,因此一审认定维华公司超建818平方米事实不清。
原审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第二项内容“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是否合法未作评判,被裁定中止的诉讼在判决中也没给个说法,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既然被上诉人认为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十号公告使其失去相应的行政权力,那么被上诉人就无权撤销铁西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十号公告连政府规章都不是,不能对抗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市规划局有对铁西区兴华南街19号建筑作出是否属于违建并依据城市规划法予以惩罚的职权,复议和诉讼的目的都是为确认19号楼为违建的确认之诉,但经过两次复议和诉讼都没有得到确认,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却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有失公平。
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及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判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市规划局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辩称:维华公司的建筑性质为框架结构,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处罚时,却以砖混结构进行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维华公司没有答辩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张国安、李桂香表示同意上诉人意见。
市规划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l、2002年12月24日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所作处罚决定事实不清。
2、沈规行字(1998)9号会议纪要,3、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第0600121号结构设计说明,4、沈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证明原建筑为框架结构,沈阳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以砖混结构作出行政处罚。
5、沈规建证附字3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通知单,上述证据证明该楼是超建818平方米、为框架结构。
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8、送达回证,9、其他复议卷宗材料,上述证据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10、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号),证明行政执法权已交由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及各执法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基本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规划局作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的上级机关,对尚先忠等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有复议管辖权,而且生效的判决也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应该履行判决对其设定的义务。
二、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时,针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市规划局受理复议申请以后,决定认定维华公司的建筑属于框架结构、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却以砖混结构进行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进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超越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已经相对集中行使。
目前,沈阳市行使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执法分局。
鉴于行政执法权已经移交,市规划局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同时已不能再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责令被申请人将案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三、尽管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明确所适用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但在庭审中市规划局已阐明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作出的复议决定,故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不属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市规划局在履行生效判决重作的过程中,直至2004年6月22日方作出复议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但不足以导致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违法之处,原审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但原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原判结果正确,尚先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尚先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凡审判员赵士元代理审判员唱英梅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董楠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016年少代会活动方案样本参考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6年少代会活动方案样本参考,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阅读需求,看完后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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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目的:10月13日是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日,今年是少先队建队67周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引导、激励广大少先队员继承和发扬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增强光荣感和使命感,我校开展一系列的庆祝活动,充分发挥少先队代表大会的组织优势,用独具特色的少先队活动陶冶、塑造少年儿童,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领导机构:三、活动时间:10月8-15日四、活动内容:(一)活动准备阶段:10月8 11日1.开展举队旗、学队章、戴队徽、敬队礼、过队日活动。
各中队通过主题队会、出刊专题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在少先队员中特别是一年级的学生开展队史、队情、队知识教育,激励他们继承和发扬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自豪感。
2.积极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
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基地作用,引导队员继承革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
3.开展选举新届大队委干部活动。
各中队评选推荐优秀少先队员,参与学校少先队工作的管理,培养队员们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
(二)进行新队员入队宣誓仪式:10月13日下午第2节课。
(三)开展少代会主题活动。
10月15日下午第二节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