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杜曙光)
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行政复议管辖不仅是行政法研究的学术问题,而且直接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权限范围和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保护的问题,因此,研究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对于指导当前行政复议的开展和行政复议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监督职能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88-03一、当前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按照“条块分割”的管辖模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作出的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复议后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内容为: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依法复审、修改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复议的范围。
首先,从时间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前期复议和后期复议。
前期复议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但尚未生效的阶段,即在行政行为生效前受理并审查异议。
前期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后期复议发生在行政行为已经生效的阶段,即在行政行为生效后受理并审查异议。
后期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实施完全等方面的审查。
其次,从主体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个人行政复议和机关行政复议。
个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依法复审、修改或撤销。
个人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对提起复议人利益的直接影响,例如经济利益、人身自由等。
而机关行政复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修改或撤销。
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审查。
再次,从内容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复议和行政实体行为复议。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所作出的具体适用决策。
行政法律行为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行政实体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个案所作出的具体决策。
行政实体行为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方面的审查。
最后,从结果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撤销复议和变更复议。
撤销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规,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具有及时、简捷、低成本等特点,是一种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安排。
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是确定行政复议实施的基本依据。
一、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的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奖励、行政裁定等,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处置。
例如,一家企业的申请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拒绝,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不作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
例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给予公民医疗补助的决定,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二、适用条件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复议申请人资格和复议时限。
1. 复议申请人资格复议申请人资格是行政复议实施的前提条件,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受到行政行为直接侵权或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到行政行为间接侵权或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本人或者当事人请求行政复议的。
(3)与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密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复议时限复议时限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一般来说,复议时限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者收到行政机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逾期申请的复议将被视为无效。
但根据不同情况,复议时限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行政强制、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下,复议时限可以适当缩短。
申请行政复议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复议理由,以支持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复议,适用于受到行政行为侵权或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与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密切的当事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问题
亓大为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3)004
【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街接问题,需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扩大案件的受案范围,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现行行政审判当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受案范围上的"真空",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以保证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出现的新的行政争议或超出受案范围有章可循.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亓大为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4
【相关文献】
1.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联动与对接 [J], 王震;张厚国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J], 傅华;何晓佳
3.从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J], 宋建中
4.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 [J], 冯举;;
5.火因认定和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辨析 [J],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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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一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5-l 10.522 0)5 3O 3
、
对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情 形
我 国 的 行 政 复 议 受 案 范 围 对 于 部 分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只 能 同依 据 此 抽 象行 政 行 为 做 出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一起 提 起 行 复 议 , 种 规 定 违 背 了 这 行 政 复 议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的 功 能 定 位 , 于 这 种 先 天 性 的 制度 内 缺 陷 , 基 使 法 定 的 此 部 分 的 行 政 复 议 功 能 并 没 有在 实 践 中得 到体 现 根 据 《 政 复 议 法》 7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民、 行 第 公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
“ 程序设定应当本着一定的原则. 无原则的程序可能会被用来突 出权力 限制权利 , 或者单纯寻求管理和执法的效率。0 ” 综合各国立法 实践, 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 首先遵循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权理 念 的 民主 参 与 原 则 和 公 开 原 则 、 率 原 则 。 在程 序 方 面 , 制 定 的 整 效 对
一
个程序给予较完整的规定, 包括规划 、 草、 起 审查、 通过 、 公布 、 备案等 系列程序给予 明确详尽的规定。我们要做好 以下几个环节 : 织 认 为 行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 所 依 据 的下 列 规 定不 合 法 的 , 在对 具 第一 ,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规划 工作和起 草程序 。 需要制定规范性 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 时, 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文件的部 门, 可 要编制计划并附相关 说明报送政府法 制机构 , 于没有 对 的 审 查 申请 ” 公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对 抽 象 行政 行 为进 行 审 按照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 。 法 部门领 导要承担 法律责任 。起草 、 预测 论 查要求, 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必 证行为等 , 完全可以委托科研 机构社会 团体完成 。 在起 草之前 采用听 是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提 出审 查 要求 , 须 以对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申请 证会的方式, 必 协调利益, 高规 范性文件 的效益 提 行 政 复 议 为 前 提 , 只 有 具 备 行 政 复 议 申请人 的 身份 , 有权 利 向行 即 才 第二 , 健全规范性文件 的审查程序 。 文件草案起草完 毕之后应送 政 复 议 机 关提 出 审 查 要 求 。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 以审查, 而且法制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二 是 被 要 求 审 查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是 发 生 行政 争 议 并 引起 行 政 复 的审查工作:1内容 是否合法 , () 是否 与其他规 范相抵触 ;2 内容是否 () 议 程序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依据 。 合理适当: 3 涉及其他 部门的管理权 限是否 已经协调 ;4 文字 的表 () () 三 是 被要 求 进行 审 查 的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只 能 是规 章 以下 的抽 象 行 述 、 文种使用、 文本格式是 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政 行为 , 包 括 国 务 院 制定 的 行 政法 规 和 有 关 地 方政 府 和 国 务 院部 门 不 第三, 确立规范性文件 的公告程序 。“ 如果一个政府真正 的是 民 制定的规章。 有、 民治、 民享的政府, 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 人 公众没 二 、 政 复 议 法 将 规章 以 下 规 范性 文 件 纳 入行 政 复议 范 围 的规 定 有 了解情况, 谓 自治, 行 所 所谓公 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 所 存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实施 困境 空话, ……当政府在很 多方面影响每个人的时候 , 保障人 民了解政府 比任何其他时代 更为重要 对于相关的草案应在政府网 ”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活动的权利 , 且应 有 一 个 合理 的期 限 , 以便 接 受 社 会 公众 的监 督 , 应 制 定、 发布 的 具有 普 遍约 束 力 的 决 定命 令 , 包 括 行 政 法 规 、 章 。 不 规 在 站 上 予 以公 布 , 实践中还 存在具体实施 的困难 , 主要反 映在 以下几个方面: 有必要的回复规定。 第一, 审查的法律程 序上规 定笼统 , 乏必要 的制定程序。规范 缺 ( ) 二 制度上要 完善对一般行政规 范性文件复议 的规 定 性文件 的制定程序随意较大, 没有统 一的程序规范, 可操作性差 , 常常 关 于 完 善 复议 制 度 我 们 可 以从 以下 三 个 方 面 入 手 : 使 审 查 缺 位 , 程 序 问题 上 各地 的做 法 差 异 很 大 。 在 第一, 拓展可 以提起对性质规范性文件复议的主体范围。 可以规 第 二, 范性文件品质不高 , 规 反映在: 1制定主体混乱。机关内 定只要认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办事机 构、 企事业 单位 、 群众 团体、 街道 办事处 、 农场等都在制定有 都可以提 出复议 申请 。 明确赋予第三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启动权。 关 行政 管 理 的 规 范性 文 件 。() 权 情 况 严 重 。即使 是 法 定 主 体 也 存 2越 第二, 扩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将法律 、 法规授权组织所 在这个 问题, 既有上 下级间的纵向越权 , 也有同级 问横向越权 , 甚至擅 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纳入复议的审查范围。应排除国务院有关文 设限制人 身 自由的内容 。 件的复议 审查的豁免规定 , 将其纳入审查范围。 明确规定规章 以下的 第 三 , 督 、 正 不 力 。规 范性 文 件 多 而 广 , 及 方 方 面 面 , 级 所 有 规 范性 文 件 都 应 纳 入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监 纠 涉 层 第三 , 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确立司法审查 监 督缺乏 明确 的机关和职责规 定, 规范性文件 的审查部 门为其上级, 制度, 是民主法制发展 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 势。 这种监督来 自行政系 难 免“ 官相 护” 使 审 查流 于形 式 。 官 , 第 四 , 相 对人 提 出 申 请, 在 复议 机 关 和 其他 有 权 机 关 经过 审 查 , 统 以外 , 符 合 宪 政 发 展 的 要 求 。 做 更 出 维持 相 关规 范 性文 件 合 法 的裁 决后 , 对 人 仍 然 不 服 的 , 望 求助 相 希 由于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 、 立法法已经确定了对行政机关行为 司法救济 时, 院却因行政 诉讼范 围的规定 , 法 不能对相对人请求的规 的法律监督体系 , 如果能够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两个程序 比较 范性文件做 出进一步 的审查 。这种有 限的司法审查对于个案有一定 完 善的制度 , 引起行政法律监督程序, 并发挥人 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 意 义 的 , 案件 结束 后 , 个违 法 的规 范 性 文件 仍 然 有 效 , 且 还 会 导 关提 出司法建议 、 但 这 并 行政意见的作用, 应该对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 致 同样 的不 断 产 生 。 完 善 和实 施 起 到 积 极 的 推 动 作 用 。 三 、 督 制 度 的完 善 与 重 构 监 注释 :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控 , 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品质, 需要各 ①曹桂全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为的区分及其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h p/ t : t ! 种监督制度的完善及协调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为了提 高行政规 w ww h n l w.o n c i aa g vc . 范 性 文 件 的 品 质 克 服 其 在 实 施 与 监 督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弊 端 。应 针 对 行 @杜曙光 . 行政 复议受 案范围研 究. 制度 建设.0 7 1 ) 20 (3. ③石佑启 , 勇萍. 杨 行政 复议法 新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0 7 20 .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制 定 与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矛 盾 与 制 度 上存 在 的逻 辑 ④凌振华 , 吴红传 . 关于修改 《 行政 复议法》 的若干 思考. 网文. 缺陷问题 , 应加强立法, 完善制度。 ( ) 一 针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在制度层面与运行层面存在的缺 陷, 我 参考文献 : 【】 1 安玉磊 . 王志峰 .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 的反思与重构.t :w h p/ wwz a c m t 1 j ra b 们 应 在 即 将 制 定 的 程序 法 中加 以 规 定 并 予 以 完 善
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的研究

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的研究作者:刘茜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列具体行政行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类。
这也是本项规定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2005]行他字第1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
处理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出异议,请求复查、改正或者撤销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其受案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指的是在法律规定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特定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时,可以被受理并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主体1. 公民:公民是最主要的申请人。
其所提出的异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与其个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
2.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形式。
其所提出的异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与其企业或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直接相关。
3. 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其所提出的异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与其组织合法权益直接相关。
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对象1.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所做出的具体决定、命令等。
2.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指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其职责,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五、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限制1. 行政复议不适用于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
2. 行政复议不适用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等国家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事项。
3. 行政复议不适用于已经裁决过或者正在诉讼中的案件。
六、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案例1. 行政机关作出对个人或企业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具体决定,如土地征收、税务处罚等。
2. 行政机关未按照程序依法处理申请,如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超时等。
3. 其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直接相关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
七、结论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其受案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
但也需要注意其限制,不适用于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国家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事项以及已经裁决过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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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杜曙光内容摘要: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能不是行政机关被设立的原始目的。
因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诉讼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附随性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诉讼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实施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行为。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就会产生行政争议。
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法理分析(一)行政复议制度创设原因分析在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里面,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因为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此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实用价值小;尽管如此,以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存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深度互信基础上时,那么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的,即最低成本的解决行政争议方式。
以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基础是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
请第三方仲裁需要第三方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
对于民事争议,此种方式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因为一个居中的第三方机构不能够行使行政权,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
在此种情形下,请第三方居中仲裁的方式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但是,基于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制度具有最严格性和最公平性的制度构造),行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就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一般路径外,为了实现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这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要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较,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要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
能够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且是能够监督管理做出争议的行政表意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
为了实现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从程序上和时间上要比行政诉讼方式简单,并且与行政诉讼相比成本低。
行政法学术界和实务界把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定义为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行政权的性质分析行政复议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制度。
这种仲裁的功能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被设立的行政目的无关;即使没有行政复议功能,行政机关也会依其被设立的目的而存续下去。
转言之,行政复议功能是履行行政复议功能的行政机关的附随性功能,所以,并不是任何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复议职能。
任何一项行政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生存价值(即任何一项合理存在的行政制度都是能够增进社会公共福利和个体福利的)。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
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在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现代的理性的社会构成里面,行政权的产生是起源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限权和对民意代议机构的授权。
只有通过民意代议机构制定的宪法和行政法的明确的授权,行政权才能产生和存在。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服从属性只有在宪法和行政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产生和存在;没有天然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
天然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即命令-服从模式)只存在于金字塔型的非民主的集权的行政体系之中。
在这个行政体系中,行政权权力的原点来源于金字塔的顶端,行政权权力一层一层由上到下被赋予,所以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对下级行政机关天然的管治权。
在民主和理性的社会里,行政权权利被民意代议机构所创设;每一行政区域的民意代议机构创设本地区的行政权权利,为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以及提升行政效率和维护行政统一的需要,需要在中央行政权和地方性政权之间确立中央行政权对地方行政权的管治权,这种管治权不是自然的天生的而是由宪法和中央民意代议机构通过的行政法所明确地或者内含地规定的,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
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时候,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只有存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时候,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
行政复议属于一种附随性质的行政权,其的产生和存在同样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的或者内含的授权,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权。
所以,不存在只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有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表意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法理分析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
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一)行政表意行为1.界定:行政表意行为。
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都要进行刻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有明确的效果意图去实施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的效果意图的实现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目的的实现。
2.判断:行政表意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表意行为,因为其里面的双方行政表意行为—即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和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所以不存在公民等社会个体对行政合同的不服,故而行政合同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但是,如果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争议时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公民等社会个体对此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表意行为里面的单方行政表意行为而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自然的和无异议的。
(二)行政事实行为1.界定: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或者在其行政职权范围以外,做出的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但该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的最终的效果意思并不是行政主体最初做出行政行为时所欲达到的效果意思,即行政行为主体的最初行为效果意思并没有实现。
行政事实行为是由具有明确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转化而来的,即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表意行为是同源的。
同样的一个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认可了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那么该行政行为就进入到行政表意行为领域;如果法律没有认可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而是直接规定了行为的法律效果,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就进入到行政事实行为领域。
2.判断: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性质。
但是,行政事实行为最初做出的时候都是以行政表意行为的面目出现的,故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不服总是以对最初形态的行政表意行为不服的方式出现的,没有单列的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客观需要和客观可能。
(三)衍生的行政行为1.界定:衍生的行政行为。
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或者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在整个行政行为领域,除去了行政表意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剩下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衍生的行政行为。
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一类是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
前类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型,在现代意思自治社会,社会个体为了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天都会作决策,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当然高于不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社会个体需要透明和完善的决策信息服务,而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资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行政主体使用完这些信息后,不影响社会个体对这些信息的使用效果。
为了增强社会公共福利的可行性,行政主体可以公布这些信息,做出信息公告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
后者的没有行政行为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服务的多元性,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是为了实现其被设立的行政目的。
2.判断:衍生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而对于衍生的行政行为来说,基于衍生的行政行为的属性即衍生的行政行为,要么属于没有效果意思要么属于没有行政相对人的情形,衍生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争议的性质,所以衍生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受案制度的建议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规定见《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只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同依据此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行政复议。
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复议在行政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基于这种先天性的制度内缺陷,使法定的此部分的行政复议功能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
所以,从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自然定位出发,我国应实行严格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即规定只受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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