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01行政复议制度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
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缺乏独立性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程序不透明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使得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程序的进展和细节,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复议过程。
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程序不透明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使得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产生不信任感。
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的现象,包括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法律解释不当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相关知识点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一、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①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②如果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决定直接申请复议,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维护。
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规章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省、直辖市、县级政府及智能部门发布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大决议和上级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行政规定) 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①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②行政相对人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应当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不得单独对行政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管辖 1、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 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派出机关管辖 5、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
)、 6、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管辖。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区公所【省辖市】、街道办事处【县】) 7、 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管辖8、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共同的上级机关管辖。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者:曹路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案件。
由于目前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从行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通过对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配套制度的分析,浅议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裁决作者简介:曹路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4-02随着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复杂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掺杂的案件。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一浅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种新型程序。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日趋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扩张日益显现,其涉及的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导致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实质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如颁发各类权属证书、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都涉及了两类法律规范的交织,进而造成案件受理范围的交叉。
2.追求诉讼程序效益的要求。
当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民争议重合关联的情况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只能顾及一个方面,导致仅靠其中一种诉讼难以全面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有的案件甚至产生了久审不决、争议扩大化等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从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节约的角度出发,应将此类交叉的案件合并处理,以期实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对烟草专卖执法的相关决定感到不满或者认为其存在错误,您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这一权利,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一、什么是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1、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等。
3、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要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5、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法发言材料范文(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就《行政复议法》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时限、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等。
下面,我就《行政复议法》的几个重要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行政复议法的意义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3. 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复议法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便捷的救济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确认;(7)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复议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市某区居民,因子女就学问题与某区教育局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王某向某区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区教育局作出的不受理其子女就学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
王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三、案例分析1. 某区教育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王某认为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其子女就学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某区教育局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某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某区教育局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也未给予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3. 某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撤销某区教育局的不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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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
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
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
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
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
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
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的,行政主体都要进行刻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有明确的效果意图去实施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的效果意图的实现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目的的实现。
判断:行政表意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表意行为,因为其里面的双方行政表意行为—即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和公民等社会个体之间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所以不存在公民等社会个体对行政合同的不服,故而行政合同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但是,如果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争议时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公民等社会个体对此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表意行为里面的单方行政表意行为而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自然的和无异议的。
行政事实行为
界定: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或者在其行政职权范围以外,做出的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但该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被法律所确认,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的最终的效果意思并不是行政主体最初做出行政行为时所欲达到的效果意思,即行政行
为主体的最初行为效果意思并没有实现。
行政事实行为是由具有明确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转化而来的,即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表意行为是同源的。
同样的一个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认可了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那么该行政行为就进入到行政表意行为领域;如果法律没有认可该行政行为的效果意思,而是直接规定了行为的法律效果,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就进入到行政事实行为领域。
判断: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行政相对人和引发行政争议的利益,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性质。
但是,行政事实行为最初做出的时候都是以行政表意行为的面目出现的,故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不服总是以对最初形态的行政表意行为不服的方式出现的,没有单列的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客观需要和客观可能。
衍生的行政行为
界定:衍生的行政行为。
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或者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在整个行政行为领域,除去了行政表意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剩下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衍生的行政行为。
衍生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一类是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
前类的没有效果意思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型,在
现代意思自治社会,社会个体为了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天都会作决策,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当然高于不完全信息模式下的决策效果,社会个体需要透明和完善的决策信息服务,而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资源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行政主体使用完这些信息后,不影响社会个体对这些信息的使用效果。
为了增强社会公共福利的可行性,行政主体可以公布这些信息,做出信息公告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政行为。
后者的没有行政行为人的衍生的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服务的多元性,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是为了实现其被设立的行政目的。
判断:衍生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而对于衍生的行政行为来说,基于衍生的行政行为的属性即衍生的行政行为,要么属于没有效果意思要么属于没有行政相对人的情形,衍生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争议的性质,所以衍生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我国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规定见《行政复议法》第六、七条),只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同依据此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行政复议。
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复议在行政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基于这种先天性的制度内缺陷,使法定的此部
分的行政复议功能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
所以,从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自然定位出发,我国应实行严格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即规定只受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