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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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一、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一、引言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于特定类别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行政机关处理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法考。

二、案件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2.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不服的案件;3.行政机关对于个别具体事项所作出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直接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决定不服的案件;4.其他由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1. 提起申请当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理由。

2. 复议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3. 复议审查复议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调查和核实。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 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某市A公司因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决定向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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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为了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公正,经营者要是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觉得不公正,觉得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的种类也有许多,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什么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一般是根据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来实施的,以下就是其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复议前置,听起来像个专业名词,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咱们得先搞清楚事儿,才能继续。

生活中,总有那么几种情形,让人不得不说,哎,得先复议。

就像你吃饭前得看看菜单,看看有没有你想吃的,才不会点到不合胃口的菜。

今天就来聊聊这六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哈哈大笑。

第一种呢,就是“程序不当”。

事情处理得特别稀里糊涂,就像家里搞派对,结果邀请函发错了,来的人都是不相干的朋友。

想想看,你觉得尴尬吗?程序不当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结果导航一会儿转左一会儿转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小巷里。

这时候,我们就得复议,重新审视一下流程,确认是不是走了岔路。

嘿,谁能容忍这样的糗事呢?咱们再说说“事实不清”。

这就像是朋友之间传话,结果最后传得七扭八歪,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发生了啥。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跟你说她在商场碰到个男生,结果聊着聊着,故事越来越离谱。

事实不清就是这个道理,有时候一项决定做得仓促,结果背后的真相却像一团乱麻。

这时候,复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理清楚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来谈谈“法律适用错误”。

听起来高深,其实就是用错了法律,就像考试的时候,选择了错误的答案。

你觉得是不是特别痛苦?比如说,有个朋友被罚款,但他其实并不知道那条规定,像是考试时读错了题目,这可不能让人接受。

这样的时候,复议就是纠正错误的关键。

要不然,谁都想当个聪明人,可偏偏在关键时刻给搞错了。

咱们要聊的就是“证据不足”。

这可真是让人捧腹大笑。

想想看,你去买菜,老板问你要多少钱,你却忘了带钱包,空手而归。

这种情况下,你说多尴尬呀。

就像某些决定,需要的证据不够,得复议。

搞清楚证据的真相,才能让事情水落石出。

不然,大家都在这里争论个不可开交,谁也拿不出真正的证据,这场闹剧可真没完没了。

然后呢,有一种情况叫“裁决不公”。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觉得判决不合理,就像你跟朋友打游戏,结果他一直作弊,最后居然赢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真是七上八下,谁都想为自己争个公道。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最高人民院2003年对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进行司法解释

法释〔2003〕5号 2003年2月25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 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前置复 议问题
土地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来源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最高院批复中的“确认”应当理解为:
是指当事人对九大类自然资源发生争 议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 对九大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是行 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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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⑦《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⑧《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
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2)二级复议前置。

二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如果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前置直接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要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八种情形,而行政复议前置又分为了一级复议前置与二级复议前置。

对于这样的行政案件,若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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