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或诉或裁条款无效的,是否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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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告知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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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告知函模板尊敬的_____:您好!鉴于您与我方即将或已经建立合同关系,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使您充分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现将相关风险告知如下:一、合同主体风险1、对方主体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注册,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许可。

如果与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对方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给您带来经济损失。

2、对方信誉和履约能力评估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评估其履约能力。

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了解行业口碑、参考过往交易记录等方式进行。

若对方信誉不佳或履约能力不足,可能出现违约、迟延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条款风险1、条款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完整,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

对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必须详细约定,以防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情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可能导致在对方违约时无法有效追究其责任,或者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

3、争议解决条款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如果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增加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三、合同履行风险1、履行期限和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如未能按时履行或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可能构成违约。

2、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擅自变更合同可能导致违约,且变更后的内容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证据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书面文件、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对您的主张起到关键的支持作用。

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的性质《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还是专属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之分。

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等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专属管辖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行使管辖,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

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属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管辖,对确定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应当将《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

理由:首先,代位权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诉讼的代位性,针对这一特点,有必要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确定为特殊的地域管辖,以便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和法院对代位权的审理与裁判。

如果将该管辖理解为一般的管辖,那么对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管辖,亦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所确定的各种特殊地域管辖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对很多案件都规定了多个法院供当事人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待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信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否则即视为双方默认仲裁协议有效。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7篇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7篇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7篇管辖权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__x被告:__x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__月__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__月__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

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__x市__区__街道__村,__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此致答辩人:时间:__x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_____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____诉____合同纠纷一案,被告____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____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___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____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太重要了!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

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

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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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无效时地域管辖约定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可裁可诉”“或裁或诉”的约定有违仲裁管辖明确性的要求,也同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的原理相悖,因此仲裁条款无效,这一点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共识。

但在该情形下,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仍是一个学理争议较大、实务处理不一的问题。

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处理方式。

一、整体无效论,按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协议审查的公正性原则,判定争议解决条款内容效力的标准与尺度应当统一,在当事人既选择
仲裁又选择诉讼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两个合意,一是关于仲裁的合意,二是关于诉讼的合意。

当两个合意发生冲突时,既然关于仲裁的合意由于约定不明而无效,那么关于诉讼管辖合意的效力也应当无效。

相反,如果将仲裁条款人为地分割为两个部分,认定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无效,而认定地域管辖的约定有效,就是用两种自相矛盾的标准来对同一个管辖条款的效力作出不同的认定,即认定仲裁管辖的约定由于不明确而无效,而认定地域管辖的约定明确而有效。

二、部分无效论,按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
其提出的主要依据是,解决争议条款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是可以分割的,彼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并不当然影响诉讼管辖约定的有效性。

法院应依据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当然前提是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这一结论也有民事实体法的依据作为支撑,即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客观地讲,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出现“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大多是由于没有律师的参与,不知道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所致,但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通常包含以下意思:一旦发生争议,既可以选择去某个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可以向某个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明确约定某个仲裁机构或者某个法院,是基于对该仲裁机构或者该法院的信赖。

无论如何,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某个法院,其中必然包含了当事人对某些因素的考虑,如距离法院的远近、法院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差旅费用支出等。

在约定仲裁由于不明确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再将当事人约定向特定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加以否认,有违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也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当前,各级各地法院对此的认识还不统一,为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提供了空间,这对促进司法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是极为不利的。

笔者赞同部分无效的观点,即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裁可诉”“或裁或诉”时,仲裁条款无效,但只要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认定协议诉讼内容有效,并以此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较为可行与现实的路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案例来确立该裁判规则,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对该规则作出统一规范,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通过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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