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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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件的法律风险包括(3篇)

代理案件的法律风险包括(3篇)

第1篇一、代理资格风险1. 代理资格不合法:代理人可能不具备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法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

2. 代理权限不明:代理协议中未明确代理权限,导致代理人在处理案件时超出权限范围,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3. 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稳定,可能导致代理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拖延等问题。

二、代理行为风险1. 代理行为不当:代理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在代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失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行为越权:代理人可能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引发纠纷。

3. 代理行为泄露秘密: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代理证据风险1. 证据不足:代理人可能因收集证据能力有限,导致证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 证据失效:代理人可能因证据收集不及时、不规范,导致证据失效,影响案件审理。

3. 证据伪造:代理人可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证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诉讼风险1. 诉讼请求不当:代理人可能因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理解不准确,导致诉讼请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 诉讼策略失误:代理人可能因缺乏诉讼经验,制定不合理的诉讼策略,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利局面。

3. 诉讼程序违法:代理人可能因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导致诉讼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五、代理仲裁风险1. 仲裁协议无效:代理人可能因仲裁协议签订不规范、无效,导致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案件。

2. 仲裁程序违法:代理人可能因对仲裁程序不熟悉,导致仲裁程序违法,影响仲裁结果。

3. 仲裁裁决被撤销:代理人可能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未及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导致仲裁裁决生效。

六、代理执行风险1. 执行依据不足:代理人可能因对执行依据不熟悉,导致执行依据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2. 执行程序违法:代理人可能因对执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行程序违法,影响执行效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和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法律法规。

若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一些纠纷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2.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行为、胁迫行为、重大误解等情形,推翻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该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

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仲裁协议,如明确禁止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限制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等,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内容不明确。

协议表述模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方面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对纠纷进行有效的仲裁,此时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2.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

当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强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3.具备撤销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能具备撤销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仲裁协议或者遇到仲裁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等,这时仲裁协议将失效。

总之,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公序良俗等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而在争议发生后,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免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

仲裁法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等。 诉讼代理人 首先应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其次是当事人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 代理人。
三 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
(1) 起诉权和撤诉权。 (2)答辩权和反诉权。 (3)申请回避权。 (4)请求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 (5)提供证据权。 (6)请求和解、调解权。 (7)上诉权。 (8)申请执行权。 (9)申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管理一个部分或 延伸。
四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与受理、审理准备、开庭审理、裁决 几个阶段。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具备一定条件, 另外,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 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7日 内组成仲裁庭或指定独任仲裁员。然后进 行审理前准备,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审阅 申请书、答辩书,调查、收集法律依据。 仲裁庭或仲裁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 实体审理、调解或裁决。在查明事实后, 仲裁庭必须先行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及时合议、作出 裁决。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程序及有关权利义务 制度和章程。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律不同,仲裁规则是民 间仲裁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 适用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我国的仲裁规则应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 定;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法制 定。仲裁规则内容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程 序 仲裁庭组成程序 审理程序 裁决程序以及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争议当事人及相关参与人 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 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享受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包括: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 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 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关键事项。

然而,仲裁协议并非一成不变,其效力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

本文将探讨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的无效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等方面。

二、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1.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效(1)主体资格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内容不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仲裁协议的变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但未得到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2)仲裁协议的解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仲裁机构裁定解除。

3. 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仲裁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4. 仲裁协议的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失效。

三、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1. 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协议失效后,仲裁程序将自动终止。

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得受理该案件。

2. 仲裁裁决的无效仲裁协议失效后,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因仲裁协议的失效而无效。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3.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1)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新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

(2)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将受到仲裁协议失效前已发生法律事实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纠纷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2003年试卷三第64题)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答案:AD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2005年试卷三第74题)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B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此纠纷?(2007年试卷三第36题)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答案:A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

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试卷二第61题)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5、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时效已过法律后果(3篇)

仲裁时效已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时效问题时常出现,若仲裁时效已过,将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仲裁时效的定义、仲裁时效已过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仲裁时效的定义仲裁时效,是指仲裁请求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仲裁请求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特殊情况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仲裁时效。

”三、仲裁时效已过的法律后果1.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仲裁时效已过,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请求,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2. 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其仲裁请求,但由于仲裁时效已过,仲裁委员会仍将不予支持。

3.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公平、公正地进行。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应当收取仲裁费用。

”其次,当事人可能面临对方当事人的反诉或请求赔偿损失。

4. 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在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然而,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将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风险。

5. 当事人可能面临声誉损害仲裁时效已过,当事人可能面临声誉损害。

一方面,仲裁时效已过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仲裁机会,从而使得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仲裁时效已过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诉讼风险,从而影响其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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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项仲裁协议签订后,只有为有效仲裁协议时,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作为一项仲裁协议,除需要具备法定内容,并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外,还不得具有《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例如,张某与王某就离婚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项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违反了法定仲裁范围。

(2)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有效民事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如果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必然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
以上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从仲裁法法律规定与仲裁法理论的角度作出的分析与探讨,在仲裁实践中,有时经常出现以下无效仲裁协议:
(1)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如“××县仲裁委员会”、“××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这就必然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类仲裁协议都属于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因为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一律设在城市,而且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的。

(2)选择性仲裁协议。

通常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通常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上诉。

这类仲裁协议因违反了一裁终局的原则,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自始无效,而仲裁协议的失效则不同,它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丧失其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已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仲裁裁决。

此时,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目的已经完全实现,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具体包括三种形式:
(1)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仲裁协议;
(2)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
(3)双方当事人通过起诉、应诉行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的届满而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认定是怎样的?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基本内容。

仲裁三要素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基本判定要素。

其次,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包括其他书面方式,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口头仲裁协议形式与《仲裁法》“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的规定不符,故双方若有仲裁合意,应予以书面确认。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一、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尽管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若当事人选择“或裁或诉”,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类仲裁协议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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