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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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读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此前《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同时将“不合理”纳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评判标准之一,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区分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具体而言,格式条款无效有如下三种情形: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或者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编(总则)第6章第3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6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如果格式条款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容,则该格式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的形式,是和普通条款有很多差异的,相对于普通条款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那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包括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无效条款

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无效条款

哪些合同是⽆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效条款
⽆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合同的法律效⼒,都属于⽆效合同。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论是它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的后果以及对此⾏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

那么,哪些合同是⽆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效条款呢?请看下⽂详细介绍。

哪些合同是⽆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效条款
⼀、根据《中护⼈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属于⽆效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护⼈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效条款:
(⼀)造成对⽅⼈⾝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
(⼀)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以上就是“哪些合同是⽆效合同,哪些条款是⽆效条款”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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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的成本、可以预先分化风险、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以及提醒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法律常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就是一方已经拟定好的合同内容,一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会包含部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签订之后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作出相应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是标准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

同时在未对方协商具体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够有效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促进交易。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已经拟定好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驾校合同等合同类型。

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但是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条款就是无效的。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篇1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说明及合同协议尊敬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为确保双方权益,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以供双方参考并遵循。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或目的,如虚假诉讼等情形。

6. 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如招标、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协议条款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条款: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签订合同。

5. 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6.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7. 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合同内容应详细、完整,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日常生活里,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各种商业活动,商家为了方便和节约资源,会事先拟定,并在还没跟订立合同的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如保险合同、各种APP的授权书等,这就是格式条款。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有效的。

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有什么呢?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含义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doc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doc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什么限制? -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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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订立合同的时候大家不难发现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格式条款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那么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生活中常见霸王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一: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霸王条款二:谢绝外带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规定。

霸王条款三:本店最低消费XX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格式条款合同需要具有广泛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需要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学习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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