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由当地仲裁委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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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在商业活动和各种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将通过何种途径、在何处解决争议,从而影响到解决争议的成本、效率和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合同书中如何妥善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通常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够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约定协商的期限,以避免一方无限期拖延协商。

2、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第三方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的好处是较为灵活,调解结果通常也能被双方接受。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3、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时,需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关键要素。

选择仲裁的优点在于:(1)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2)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2)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跨境仲裁的情况下。

4、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解决时,需要明确管辖法院。

诉讼的优点在于:(1)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规范和透明。

但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1)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2)诉讼过程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辖的约定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争议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 副本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 副本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管辖的。

劳动争议是必须先进行仲裁的,那么,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2012年6月,黄某与上海腾辉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辉重庆分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北区。

劳动合同同时载明:“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复议,对仲裁、复议裁决不服的,双方只能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上海腾辉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

2014年11月12日,黄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当地人社局确认,其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5年5月13日,黄某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后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腾辉重庆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费用。

腾辉重庆分公司以约定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歧】对双方约定管辖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并没有违反劳动争议案件法定管辖规定,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了进一步的选择,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相关约定内容实为格式条款,因排除了劳动者选择管辖的权利而无效。

【法律解读】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适用约定管辖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为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

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

协议中应如何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在商业活动和各类合作中,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双方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权的规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将依据何种程序、在何处解决纠纷。

合理明确的管辖权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那么,在协议中应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管辖权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争议解决管辖权。

简单来说,就是确定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

这一规定的重要性在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从而对争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协议中规定争议解决管辖权时,双方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双方的交易地点和主要业务所在地。

如果交易主要发生在某一特定地区,那么选择该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管辖权所在地,可能会更加方便和合理。

因为当地的司法机构对当地的商业环境和惯例更为熟悉,能够更高效、准确地处理相关争议。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法律环境和司法效率。

有些地区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和成熟,司法程序更为透明和高效。

如果双方对某一地区的法律环境和司法效率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选择该地区作为争议解决管辖权所在地,有助于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具体规定管辖权时,有几种常见的方式。

一种是约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例如,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约定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和高效性等优点。

双方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

在约定仲裁时,要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点等关键信息。

此外,还可以采用“选择法院协议”和“选择仲裁协议”相结合的方式。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

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下文为您介绍合同主要条款的风险防范!实践中,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

因此,企业应尽可能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

主张,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对于合同条款,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该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或律师把关。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1)要注意合同甲、乙方的名称与其公章或身份证是否一致。

合同首页的“企业名称”应书写全称,不得简写,最好加盖公章。

(2)要注意哪些合同行为有效:a、法定代表人签字;b、合同专用章;c、在催要欠款时用财务章;d、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单位内部章和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效。

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人(盖章单位或签字个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最后还要审查是否超过代理期限。

★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若对方是加盖部门的印章,或者对方人员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c、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

关于仲裁条款的解释(⼀)案情原告中国某市机械进出⼝公司与被告⾹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份购销饲料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卖⽅供给买⽅全新的饲料⽣产机器设备⼀套,价格为12万英镑,全套设备⽣产能⼒为每⼩时2吨以上,买⽅在收到货物后开出信⽤证,全套设备在收到货后⼀个⽉内安装完毕,如未发现缺陷,则正式交付使⽤,合同第18条规定:“如发⽣争议,则应在伦敦以英语⽅式进⾏仲裁,并应适⽤国际商会规则。

”合同第19条规定:“本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在被告交货以后,原告⽴即进⾏安装。

经试运⾏,发现设备⽣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原告提出退货,被告提出可以派⼈修理,但因合同未规定可以退货,因此原告不能退货。

原告遂在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根据合同第18条规定,原告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管辖权。

(⼆)对仲裁条款不同观点本案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说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关键在于确定合同第18条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对此法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因为该条款中已明确包含了提请仲裁的内容,表明双⽅已达成协议就其争论提交仲裁机关裁决,同时有关条款中也包含了提交仲裁的事项(本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仲裁地点(伦敦),仲裁规则(国际商会规则),仲裁所适⽤的语⾔(英语),因此,该仲裁条款内容基本是完整的,因⽽完全有效的。

第⼆种观点认为:该仲裁条款是⽆效的,因为当事⼈在合同明确规定:本合同应适⽤中国法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

因⽽该仲裁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之规定,因此,应确认该条款⽆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仲裁条款已经成⽴并⽣效,但由于未规定仲裁机构,因此,属于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条款,应由法院对该仲裁条款内容作出解释。

(三)作者的观点本案是关于仲裁协议⽽发⽣的争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根据意思⾃治的原则,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或已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模拟题2019年(6)(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仲裁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B.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C. 仲裁委员会的壬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D. 设立仲裁委员会。

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隶属于行政机关2. 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 )A. 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 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 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 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3. 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 )A. 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 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 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4.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和乙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B. 丙丁承揽合同中关于条文解释的争议不属于合同事项纠纷,即使丙丁之间就该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也不享有管辖权C. 戊巳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D. 债权人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5. 下列哪种仲裁协议无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B. 甲、乙双方约定,将汽车购买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C. 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但约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 甲、乙双方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达成补充协议6. 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与答案大题(共10题)一、【(特别说明,此题商法跟行政法为二选一做题)】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A公司出资41%,B公司出资37%,C公司出资14%,D公司出资8%,均已实缴。

B公司持有的37%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华亮)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拟增资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认缴。

C公司同意增资,但是提出了两点要求:(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缴。

由于其他股东未能达成一致,增资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权出质。

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权出质。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执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问题】:1.C公司的第(1)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2.C公司的第(2)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3.D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5.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6.针对丁公司的强制执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答案】二、陈某的继承人涉外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

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

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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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由当地仲裁委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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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丨判断仲裁条款
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亮点包括约定管辖、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等,与法院相比更高效、更隐私、更自主,因而在商事领域,仲裁较法院更受当事人青睐。

只是仲裁机构并非“来者不拒”,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争议,仲裁机构才会受理。

首先,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争议的当事人需有明确的仲裁管辖约定,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为例,约定仲裁管辖的书面正式表述方式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那么约定不够清晰时,如约定“由当地仲裁委管辖”或“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等,这样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重新达成明确的管辖约定,从而确定仲裁机构,若无法达成明确的管辖约定,则需判断现有约定所指向的仲裁机构是否唯一,唯一则仲裁协议有效,不唯一则只能按法定管辖向法院提起诉讼。

02丨约定不明时
仲裁条款有效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庄某与陈某、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粤0115民初336号
《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本责任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原告庄某认为,涉案工程虽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但《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的“项目所在地”按地域界定并未明确指向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或广东省,“项目所在地”约定不明确。

虽然广州市有仲裁委员会,但南沙区没有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内也存在多家仲裁委员会,故《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而广州市处理本案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仅有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案例二
租赁合同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
冯某、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1民终7775号
《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0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违约责任交由当地仲裁机构处理。


原告冯某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某一仲裁机构,也没有出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这一名称。

另外,第三条约定所表述的“当地”,并不能当然认为指的就是广州市或广州地区,而可以理解为特指花都区范围内或者是指整个广东省范围内。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对花都区而言,其所在市为广州市,当地仲裁机构依法应为广州市辖区唯一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原告冯某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三
承揽合同约定“须在需方所在地仲裁”
广州某抗衰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14)穗中法仲异字第8号
《承揽合同》第六条第8项约定:“如发生纠纷,须在需方所在地仲裁。


申请人广州某抗衰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承揽合同》仲裁条款中表述的“需方”可以是需要货物的一方、可以是需要货款的一方、也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是不确定的。

因此,涉案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只有申请人广州某抗衰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合同亦约定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被申请人作为交货方不可能是需方,故从涉案合同的约定明确可知,涉案合同仲裁条款及其他内容中出现的表述“需方”所指的应为收货方即申请人。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须在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仲裁,而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州市,广州市范围内唯一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故《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03丨小结
实践中,“由当地仲裁委管辖”中的“当地”一般指“市”,由于广州市只有一家商事仲裁机构,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当地”能确定在广州市时,相应的仲裁条款有效。

但该结论并不适用于所有城市,比如上海就不适用。

上海存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至少两个商事仲裁机构,“由当地仲裁委管辖”的约定无法直接对应具体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相应的仲裁条款无效。

为避免出现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形,从审慎的原则出发,建议合同各方在起草合同时使用正式完善的管辖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法》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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