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和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法律法规。
若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一些纠纷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2.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行为、胁迫行为、重大误解等情形,推翻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该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
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仲裁协议,如明确禁止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限制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等,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内容不明确。
协议表述模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方面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对纠纷进行有效的仲裁,此时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2.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
当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强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3.具备撤销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能具备撤销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仲裁协议或者遇到仲裁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等,这时仲裁协议将失效。
总之,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公序良俗等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而在争议发生后,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免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
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假如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
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
仲裁事项应当尽可能宽泛,具有包涵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肯定将名称写精确,不要随便添、减字,变更名称。
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
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
假如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以下内容:(1)仲裁地点。
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简单适用该国法律。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
对当事人来讲。
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
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本钱。
假如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
一般讲仲裁协议商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章。
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章。
当事人要想排解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章,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章。
(3)仲裁的效力。
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
但有的国家规定假如仲裁协议没有商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
为避开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例)。
(1)国内争议。
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如今,在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情况下,大部分当事人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还不太了解,基本都会采用直接诉讼的解决方式。
特别是在解决建设工程问题的纠纷时,若采取诉讼的方式则会涉及到不动产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具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而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着显著区别。
仲裁具有保密性、可以选择仲裁员、一裁终局、效用高并且是灵活、比较缓和的解决争议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合同纠纷牵涉到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案例分析。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不被允许就受理法院作出选择,而仲裁方式却是双方自由作出选择的结果,这就必然牵涉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包括的三项内容: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约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17条明确了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以下分为几个方面通过具体案例举证仲裁协议无效:一、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是否无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肯定地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
仲裁条款无效的12种情形

仲裁条款无效的12种情形一、双方未就仲裁条款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拒绝就仲裁条款订立书面协议,此举将无法实施仲裁条款,视同无效,因此仲裁条款将无效。
二、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证明议定无效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明示双方议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此举将无法使仲裁条款有效,双方也无法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三、双方没有提供回避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未能提供回避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双方无法证明回避后因果关系的有效性,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四、双方没有同意要求仲裁的通知被发送后即生效双方未能证明仲裁的通知被发送后即生效的内容,在缺乏证明的情况下,未能提请仲裁的通知将不被认可,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五、双方未就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确定仲裁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此举将无法实施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六、双方未就仲裁地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地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七、双方对仲裁条款的宽限期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对仲裁条款的宽限期进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宽限期,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八、双方未就仲裁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过程,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九、双方未就仲裁的费用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对仲裁的费用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费用,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十、双方未就仲裁结果的执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未能就仲裁结果的执行订立书面协议,双方无法确定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机构也无法安排仲裁活动,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十一、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无法解决纠纷,合同本身的条款将取代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视同无效。
仲裁法试卷及答案

仲裁法试卷及答案二--Tag:仲裁法试卷及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 1 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1. 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的审理者与裁决者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 3 名或 1 名仲裁员组成2.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3. 涉外仲裁的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 .( )A.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 B.申请人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C.仲裁申请书 D.仲裁协议4.下列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叙述 ,正确的有( )A.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 2 年B. 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 4 年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D.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5.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证据可分为 ( )A.原始证据B.直接证据C.派生证据D. 间接证据6.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 )A.查封B.扣押C.拍卖D.冻结7. 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C. 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D. 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8.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C.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D.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9. 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55 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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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一、仲裁协议的涵义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
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二、范文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
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
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19××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