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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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6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祖鲁非娅吐尔逊【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祖鲁非娅吐尔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别克扎提艾沙汗徐映江马雪亦【代理律所】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被告】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管辖自认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上诉人的申请期限明显超出仲裁时效,且又无证据证明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2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兵王超赵淑霞【审理法官】陈小兵王超赵淑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健;陈健;王丽霞【当事人】高健陈健王丽霞【当事人-个人】高健陈健王丽霞【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君马开永孙瑞熙【代理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健;陈健【被告】王丽霞【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健、陈健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59: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优与王新文系父女关系,1999年7月王新文与王优之母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优由王新文抚养。

后王新文与刘某结婚,婚生子王某。

2007年6月22日,刘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徐州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载明乙方(王新闻)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57.9平方米,乙方有正式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4人。

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鲁02民辖终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鉴许凌屏周长亮【审理法官】赵鉴许凌屏周长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管明华【当事人-公司】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管明华【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确定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确定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请求未被受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即墨区,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6:33【二审上诉人诉称】管明华上诉称,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出现(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纪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情形,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才能提起诉讼。

中央电大历届《法律文书》期末考试题汇总1

中央电大历届《法律文书》期末考试题汇总1

一、名词解释1.笔录, 在法律活动中, 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2.辩护, 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除本人可以辩护外, 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3.辩护词, 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 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 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 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6.呈请拘留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7.答辩状, 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 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 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8.代理词, 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在法庭审理阶段, 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9.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 经审理终结后, 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10.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 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彩萍郭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国军;刘香香【当事人】张国军刘香香【当事人-个人】张国军刘香香【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国军;刘香香【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25:29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终91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国军。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香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绳。

系张国军父亲。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国军、刘香香因起诉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国军、刘香香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特13号民事裁定,撤销或变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咸仲裁字(2018)第0142号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新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约定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事实上是2016年6月19日交房,逾期交房565天,新煜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并因违约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仲裁裁决未按照有效合同约定,裁决新煜公司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于法不符。

约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范文

约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范文

约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范文一、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在争议发生后,甲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乙方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了本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乙方在答辩中提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未能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因此仲裁庭无权审理此案。

三、仲裁庭的裁定理由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书面形式。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一种典型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 仲裁协议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明确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但是这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某种确定的方式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3. 仲裁庭的管辖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某种确定的方式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

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双方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仲裁庭的选择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

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四、裁定结果根据上述理由,仲裁庭裁定如下:1. 驳回乙方的管辖权异议,确认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 乙方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裁决履行义务;3. 仲裁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一半。

五、裁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仲裁协议程序【1】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三大类: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⑵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特别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可以参照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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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制定。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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