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仲裁条款_法律规定(3篇)

仲裁条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条款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

2. 性质: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

即使合同解除或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二、仲裁条款的约定内容1. 仲裁机构:当事人应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AAC)等。

2. 仲裁规则:当事人应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

3. 仲裁地点:当事人应约定仲裁地点,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

4. 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数量和产生方式,如共同选定、各自指定等。

5. 仲裁费用:当事人应约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如由败诉方承担、按比例分担等。

6. 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应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等。

三、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1. 仲裁条款的成立:仲裁条款的成立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仲裁义务。

四、仲裁条款的修改与解除1. 修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协商一致修改仲裁条款。

2. 解除:仲裁条款的解除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机构、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五、仲裁条款的争议处理1. 仲裁机构: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程序: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裁决。

六、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1. 国内仲裁:国内仲裁应适用我国《仲裁法》。

2. 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和国际惯例。

七、仲裁条款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违反仲裁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仲裁机构违反仲裁规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导读:对于重要的法律文献颁布,都会有很多专家解读,包括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应该也会很多,本人做了些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关系管理,愿就自己的心得体会对该解释进行一番评析,为了避免雷同,特别结合东莞或者珠三角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评析,有评,也有析,以尽可能使我的解析在东莞或珠三角更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区别于其他省份或地域的解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是权威法定解读,或存谬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该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其似乎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其实早在2008年之前,东莞的司法实践中就对此予以受理,对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一直按照该解释的原则来处理,这次规定仅仅是使司法实践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已。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的,仲裁庭和法院会裁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已经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应享受的待遇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此发生工伤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1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 2020年12⽉29⽇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 (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以及应否⽀付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发⽣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后,请求⽤⼈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保证⾦、抵押⾦、抵押物发⽣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续发⽣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发⽣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伤、职业病,请求⽤⼈单位依法给予⼯伤保险待遇发⽣的纠纷;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单位⽀付加付赔偿⾦发⽣的纠纷; (九)因企业⾃主进⾏改制发⽣的纠纷。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浙高院民一庭、浙劳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院民一庭、浙劳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院民⼀庭、浙劳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浙⾼院民⼀庭、浙劳动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级法院民⼀庭、省劳动⼈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系列规范性⽂件及解答意见。

为进⼀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些突出问题,省⾼级法院民⼀庭、省劳动⼈事争议仲裁院经⼴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建筑施⼯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具备⽤⼯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所招⽤的⼈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持。

但该⼈员在⼯作中发⽣伤亡,受害⼈请求承包单位参照⼯伤的有关规定进⾏赔偿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社会保险⾏政部门已认定该⼈员⼯伤的,按⼯伤保险规定处理。

⼆、劳动者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到其他⽤⼈单位⼯作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者向后⼀个⽤⼈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休息休假权的,应否⽀持?答:劳动者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到其他⽤⼈单位⼯作的,应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向后⼀个⽤⼈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休息休假权的,依法应予⽀持。

三、饭店实⾏“包厨”,承包⼈招⽤的厨师或者厨房其他⼯作⼈员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实⾏“包厨”的饭店,认定厨师及厨房⼯作⼈员是否与饭店构成劳动关系,⼀般应区分以下情况:如承包⼈招⽤的厨师和厨房⼯作⼈员是饭店内部职⼯,应认定双⽅为劳动关系;如厨师和厨房⼯作⼈员系承包⼈从外部招⽤,⼯作期间这些⼈员只接受承包⼈的指挥和管理,由承包⼈⽀付其⼯资,则不应认定其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劳动者⾃带⼯具,没有底薪,以包⽚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作(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其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答:劳动者以包⽚等名义或者以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服务的,⼀般应按双⽅约定认定双⽅的法律关系。

仲裁裁决书送达法律规定(3篇)

仲裁裁决书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对争议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仲裁裁决书的送达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生效和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对仲裁裁决书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仲裁裁决书送达的定义仲裁裁决书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行为。

三、仲裁裁决书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仲裁裁决书送达的对象1.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表人4.其他相关当事人五、仲裁裁决书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公告送达六、仲裁裁决书送达的程序1.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2.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

3.仲裁机构在送达仲裁裁决书时,应当将仲裁裁决书副本送达给其他相关当事人。

七、仲裁裁决书送达的期限1.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仲裁裁决书。

2.仲裁机构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八、仲裁裁决书送达的法律后果1.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不得以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为由,拒绝履行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仲裁裁决,否则仲裁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仲裁裁决书送达的特殊规定1.仲裁裁决书送达给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时,应当同时送达给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2.仲裁裁决书送达给其他相关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参加仲裁程序。

3.仲裁裁决书送达给外国当事人时,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国际惯例送达。

十、违反仲裁裁决书送达规定的法律责任1.仲裁机构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重新送达。

仲 裁 法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1
最高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0
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
11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2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
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
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2

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
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
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
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
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
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
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
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3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
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