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兼谈我国仲裁立法的完善

有相应 的法律效 力,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就显得 尤为重要 。然而 ,我 国 目前 仲裁立 法在 仲裁协议 的效 力
认 定上却存在 诸多不3之处 - " 。对此 ,我们应 当坚持 尊 重当事人仲 裁意思和 遵循 仲裁 管辖 权优 先的原则 ,科 学构
建一个 由仲裁委 员会 、仲裁庭 、人 民法院组成的三方认定机制 ,以完善我 国仲裁协议 效力的认定制度。
第 2期
钟小燕 :我 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 兼谈我国仲裁立 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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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也对 国家司法机关产生失权效力 ,即一方面 意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合 意,一方提 出申请 仲裁的, 契 仲裁协议具有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效力 ,另一方 另一方有配合其仲裁实现的义务 ,否则将违背 “
当事人的授权 ,即有效的仲裁协议。 其效力体现
有效的问题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性质 ,学界 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 就不能 管辖 有关 争议。第 有实体法契约说 、程序法契约说 、混合类型契约说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决定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 以及独立类 型契约说等学说。 无论哪一种学说 , 围,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约定范围内决定仲裁庭的 组成 、审理和裁决所争议 的仲裁事项 ,不成立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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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仲裁协议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
作者简 介 : 钟 小燕( 1 9 8 8一) , 女, 广 东清远人 , 在读硕 士 , 主要 3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从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研 究. 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效力的
一
《 仲裁法解释》 ) ,对仲裁协议 的形式 、必备 内容 、 力 ,即在特定纠纷发生后 : 第一 ,任何一方当事人 无 效情 形 、当 事 人 异 议 、瑕 疵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的认 均能依 据 仲裁协议 启动 仲裁 程序 ;第 二 ,在 一方 当 定 、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等问题都作了相关规定。尽 事人依 据 仲裁协议 申请 仲裁 时 ,另一方 当事人 必 须 管如此 ,学界 对 仲裁协 议效力 的认定 仍 存在 不 少争 放弃诉 权 ,参与并 配合 仲裁 程序 的进 行 。如果 仲 裁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引言仲裁协议在商业纠纷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和相对低成本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情况下,当一方希望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如何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作用仲裁协议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一种约定,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不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是通过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就意味着他们同意接受仲裁结果,并愿意履行仲裁结果。
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如果一方希望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他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通常,申请人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提供仲裁协议的副本:申请人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的副本,并确保副本真实、完整。
2.仲裁协议的签署方:申请人应当清楚指明仲裁协议的签署方,以及签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仲裁协议的履行:申请人应当证明仲裁协议已被一方或双方履行,并列举相应的事实和证据。
一旦申请被受理,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相关的法律原则在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通常会参考以下法律原则:自愿原则仲裁协议的效力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迫接受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会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是双方自主达成的,并确保没有任何强制性或欺诈行为的存在。
合法性原则仲裁协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仲裁协议涉及违法或不可执行的内容,法院将不会确认其效力。
清晰明确原则仲裁协议的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可以被理解和执行。
如果仲裁协议的条款模糊不清或无法执行,法院也可能不会确认其效力。
平等原则仲裁协议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原则。
如果仲裁协议存在经济压力、法律不平等或其他不公平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
结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确保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地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仲裁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法国公司遂向某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达成一致。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指定仲裁员,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本案中,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分析1. 某国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某国际仲裁机构位于法国,其所在地的法律为法国法律。
法国法律在合同法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法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违约责任原则:法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时效制度:法国合同法规定,权利人应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
2.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约定提交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按照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国法律。
四、仲裁裁决结果1. 仲裁庭组成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双方指定了各自的一名仲裁员,仲裁机构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2. 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国法律,认定我国某外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法国某公司的损失。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和有效。
仲裁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法律法规。
若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一些纠纷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方式,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2.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行为、胁迫行为、重大误解等情形,推翻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该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
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仲裁协议,如明确禁止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限制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等,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内容不明确。
协议表述模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方面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导致无法对纠纷进行有效的仲裁,此时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2.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
当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强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国家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失效。
3.具备撤销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能具备撤销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仲裁协议或者遇到仲裁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等,这时仲裁协议将失效。
总之,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公序良俗等方面。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应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其合法有效,而在争议发生后,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免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

摘 要 : 裁 作 为诉 讼 外 解 决 民商 事 纠 纷 的 一 种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 解 决 国 严 格 。 仲 在 其次 , 国立法 对 什 么是 仲裁 机 构约 定 不 明确 没有 具体 规定 , 我 司 际 贸 易争 端 方 面 有着 悠 久 的 历 史 和作 用 。 本 文 从 仲 裁 协议 的生 效 要件 , 裁 法 实践 中解释 的任 意性和 适用 的 随 意性 导 致在 适 用 上 的混 乱 。再 次 , 仲 协 议效 力 的认 定 原 则 , 裁 协 议 效 力 认 定 的程 序 , 裁协 议 效 力 认 定 中存 在 虽 然 仲 裁 法 允许 当事 人 在仲 裁 协 议 中对 仲 裁委 员会 没 有 约定 或 约 定 仲 仲
不 明确 时 进行 补 充 , 实 践 中 , 争议 发 生后 , 但在 当 当事 人 之 间 的对 立和 分歧 往 往 比较 严 重 , 以在通 过协 商对 仲裁 机 构做 出明确 的 约定 。 难 仲 裁协 议 ,是 指 当事 人 同意 将 他们 之 间 已经 发 生 或将 来 可能 发 22 排 除 了当 事 人对 临 时仲 裁 的约 定 所 谓 临 时 仲 裁 , 指 不 要 _ 是 生 的争 议 交 付 仲 裁 解 决 的一 种 书 面 协 议 。 《 认 及 执 行 外 国仲 裁 公 承 常 设 仲裁 机 构 的协 助 ,直接 由 当事 人 指 定 的仲 裁 员 组成 仲 裁 庭 进 行 约》 的规 定 , 裁 协 议 是指 当事 人 以 书面 形 式 协 定承 允彼 此 间所 发 生 仲裁 。 裁 庭 处理 完毕 案 件 即 自动解 散 。 当 事人 约 定 以 临 时仲 裁 方 仲 仲 在 现 有 或 可 能发 生 之 一切 任 何 争议 ,如 果 涉 及 可 以仲 裁 解 决 事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
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假如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
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
仲裁事项应当尽可能宽泛,具有包涵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肯定将名称写精确,不要随便添、减字,变更名称。
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
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
假如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以下内容:(1)仲裁地点。
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简单适用该国法律。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
对当事人来讲。
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
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本钱。
假如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
一般讲仲裁协议商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章。
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章。
当事人要想排解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章,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章。
(3)仲裁的效力。
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
但有的国家规定假如仲裁协议没有商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
为避开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例)。
(1)国内争议。
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

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的审判,以达成争端的和解。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它规定了参与方在发生争议时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争端。
本文将围绕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因此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一旦当事人签署了仲裁协议,他们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仲裁的义务。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之间有所差异。
在一些国家,仲裁协议可以是口头约定,而在其他国家,则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包括书面合同、交换的书信、传真、电报、电报、电子数据交换或其他形式的文件。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要素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1. 参与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以便于确定当事人的身份;2. 仲裁事项:明确仲裁协议适用的争议范围,可以是特定的争议或一类争议;3. 仲裁庭的选任方式:规定仲裁员的选任程序,可以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4. 仲裁地点:确定仲裁程序的地点;5. 仲裁程序: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安排,包括证据提交、听证会等程序环节;6. 仲裁语言:确定仲裁程序的使用语言;7. 仲裁费用承担:规定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承担比例。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
在一些情况下,被诉方可能会声称仲裁协议无效或不适用。
例如,在一方存在欺诈、强迫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决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如果仲裁协议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争议解决规定,法院也可能宣布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协议的可撤销性仲裁协议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仲裁协议来终止仲裁程序。
但是,仲裁协议的撤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对方不知情、被迫签署等。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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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认定主体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二、认定时间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三、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我国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核制度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例题】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
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解析】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两者并行时法院优先,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关于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本题中双方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而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和仲裁地均在中国,因此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应适用中国法。
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